【新唐人2012年4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近年涉外案件日益增加,法務部雖設有特約通譯,但沒有辦在職訓練及編列預算,形同虛設,損害被告訴訟權利,今天通過糾正法務部。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沈美真、李炳南、楊美鈴提案,糾正法務部。
沈美真說,現在約有40萬外籍人士在台灣,每年都有很多外籍人士涉及司法案件,司法通譯在訴訟程序上居關鍵地位,傳譯功能不只是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對於發現犯罪事實、判決結果,也有重大影響。不過,現行檢察機關法定編制通譯人員,多半僅能就國語與閩南語、客語間傳譯,不及於外國語言。
她說,法務部仍以「一般行政」類科考用甄選法定編制通譯,忽視現行司法通譯實務的專業需求。另外,各級檢察機關的通譯人員也沒有專職擔任通譯工作,而是分配在機關各科室,從事一般行政工作。
沈美真說,有些司法案件,該用通譯時,沒有通譯;有時則是用了通譯,但品質良莠不齊。
她說,民國98年苗栗後龍一家越南小吃店發生凶殺案件,檢察官遴聘被告仲介公司的通譯擔任此案通譯,檢方訊問案發當時被告所在地點,被告稱「人在現場」,通譯卻傳譯為「人在現場打人」,檢方再問被告是否在現場打架時,被告稱「沒有」,通譯卻翻成「有」。她說,當時如果不是有懂中文、又懂越南語的人在現場,檢方也不會知道通譯翻譯錯誤。
沈美真指出,為了確保司法通譯品質,應建立事前防止誤譯、事後檢驗有無誤譯的制度。另外,她說,法務部沒有訂定司法程序使用通譯的判斷基準及各項程序規定,委由承辦人員各依其經驗使用通譯,難確保被告訴訟防禦權及傳譯內容正確性,不符現代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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