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14日訊】全國人大代表、菏澤市委書記趙潤田日前表示,當前貪污腐敗多,群眾意見較大,不從體制機制和法律層面找原因,是絕對不行的。可現在的問題是,大量貪污腐敗行為沒有發現、沒有處理;而被抓住的也處理得不到位,對貪污的處罰太輕,從而助長了這種壞的社會風氣。趙潤田認為,「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就沒人敢貪污了。現在對貪污處罰較輕,這對一個人可能是人性關懷,但等於縱容更多人走這條路,違反了基本的人性。」
有位落馬的貪官如是形容時下的貪腐:反腐猶如隔牆扔磚頭。這句話有兩層含義,其一,貪腐已經演變成制度性腐敗,沒有官員是清白的,所以隨便扔只磚頭就能砸到貪官;其二,正因為貪腐無處不在,所以一眾官員在反腐上都擁有了心照不宣的默契,反腐也就淪為應付民意的形式主義,是否被抓獲不是制度性的行為,而是一個隨機性的「小概率事件」,就像隔牆扔磚頭,砸到誰該誰倒霉。
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即便能夠對官員施以嚴刑峻法,貪官未必會就此罷手。相反,最有可能的是激化他們對權力的控制慾,使自己在平時能夠免於輿論和司法的追問;而一旦出事,則可以尋求權力或更高權力的庇護。另一方面,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那麼對於多數貪官來說,50萬元的底線很容易踰越,踰越之後,50萬與50億的量刑基礎一致,為何不選擇貪污50億元?嚴刑峻法只會形成反向的激勵,讓貪官鋌而走險,從而鼓勵巨貪。
所以說,處罰較輕並不意味著縱容,真正的縱容是允許權力打壓司法,特權階層可以置身於法律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淪為一句空言。貪官最擔憂的不是一旦被抓就會被處以極刑——因為「一旦」是隨機的,多數的貪官認為自己能夠通過權力的運作免於「一旦」——而是無論違法犯罪是輕是重,都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後者才具有真正的威懾力。
明太祖朱元璋以酷刑治貪,其嚴苛程度前所未有。大明律令規定,受賄達到八十貫就要處以絞刑;官員貪污白銀60兩以上,則要剝皮示眾。非但如此,還要沒收家產。據史書記載,大明洪武一朝,凡貪贓枉法被殺者多達數十萬人。然而,與政治風氣相對開明的唐宋相比,明朝的官場黑暗有過之而無不及。貪官前赴後繼,以至於朱元璋發出「我欲除貪官污吏, 奈何朝殺而暮犯」的感慨。
朱元璋治貪的失敗從側面證明了嚴刑峻法治貪的失效。然而,這一思路卻被沿襲下來,時不時國家層面都會寄出嚴打的武器對付民間犯罪,而社會層面則不斷呼籲政府對貪官施以嚴刑震懾。其實,反觀國外,沒有哪一個國家是用嚴刑峻法來保證吏治清明的,更沒有哪一個國家拿死刑作為威懾來防範犯罪的。從歐美諸國甚至香港台灣與大陸在貪腐方面的對比不難看出,有沒有嚴刑峻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法治能否動得了下至基層科員上至總統特首的各級官員,從而沒有人能夠獨身於法律之外。更進一步,則在於官員的任命權掌握在誰的手裡,官員是否對公民有所忌憚,正如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張千帆所言:作為一個制度造成的群體,「貪官」是殺不掉的,他們只能被選下來。
「少殺、慎殺」不僅是國家社會的通則,而且業已成為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如果你承認經濟犯罪罪不至死,並且將這一認識應用到金融犯罪的民間企業家身上,同樣也應該認可貪污腐敗的官員罪不至死。無論貪官的行為如何令人厭惡,其生命權都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對貪官施以嚴刑峻法的建議不僅與時代潮流相悖,於懲治腐敗更無實效,而且徒增社會戾氣。
文章來源:《一五一十部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