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9日電)銀行公會創設的「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制度」完成階段性任務,公會今天宣布,運作5年多的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制度正式退場。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揭牌運作之際,銀行公會今天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中,決議公會設立的金融消費爭議制度正式退場,此決議將通函各會員銀行,同時報金管會備查。
今後銀行客戶有關交易爭議事件的評議作業,將回歸法制面,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訂的申訴程序辦理。
為落實銀行業消費者保護工作,減少金融消費爭訟案件,銀行公會在95年9月間,正式成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聘請柴松林教授擔任主任委員。
另外,連同主管機關推薦遴聘的學者、專業人士,採行對銀行業具強制拘束力的合議機制,裁斷民眾與金融機構間的消費爭議案件,這使我國成為繼新加坡以後,第2個引進英國金融爭議公評人(Ombudsman)制度的國家。
銀行公會表示,評議委員會5年多來,總計受理民眾一般金融爭議申訴10餘案;另於金融海嘯期間,專案受理連動債銷售爭議申訴2萬5214案,對於弭止銀行與客戶間的衝突對立,穩定金融交易秩序,有顯著貢獻。
銀行公會表示,目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已無待清未結積案,至於之前受理「非雷曼未屆期且未贖回」而未完成評議程序的960件連動債申訴案,至今已有543件與銀行和解結案。
另外,其餘417件或因盈虧狀況未明、或因和解未成功的案件,均可於日後與一般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由申訴民眾依法定程序,向金融業者投訴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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