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老闆偽造文書 徐懷鈺告輸

【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藝人徐懷鈺指控龍縯經紀公司老闆吳祖望,冒用她名義盜蓋印章寄出存證信函及偽造「演出合約」。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合約為真,且查無吳男犯罪實證,將他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吳男透過旗下藝人林可而認識徐懷鈺,且得知她與享鴻公司有演藝經紀合約糾紛;徐懷鈺在去年1月29日與龍縯公司簽約,約定自該日起5年的演藝經紀交由龍縯執行。

檢方表示,徐懷鈺指控吳祖望冒用她名義,盜蓋「徐懷鈺」印章,於去年1月20日撰寫內容為「表明與享鴻公司經紀關係終止一事」的存證信函,並寄給享鴻公司以及律師王嘉翎。

徐懷鈺又指控,吳祖望在去年6月間,涉嫌偽造龍縯公司與中國大陸上海索爾比公司簽約,虛構她的「演出合約」,導致她因違約遭台北地院判應給付龍縯公司新台幣200萬元。

檢方偵辦期間,徐懷鈺出示吳男於去年1月7日發送給她簡訊內容:「未經你過目與同意,我就私自作主幫你將存證信函寄出」;吳男則向檢察官表示,當時是徐親口委託他寫存證信函,在當天就寄出,而非去年1月20寄出。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徐懷鈺與享鴻公司的演藝合約糾紛均授權吳處理;至於虛構「演出合約」部分,日前經台北地院調查,此份合約為真,進而認定徐未依約演出,判給付違約金200萬元給龍縯。

另外,徐懷鈺母親何秀鳳指控龍縯公司執行長周彥彤在去年間向多家平面媒體表示:「徐懷鈺遭其母軟禁」,涉嫌誹謗罪;檢方經查,當時徐為失聯狀況,周彥彤為使徐出面與公司聯繫,才透過新聞媒體傳達徐音訊全無,且根據平面報導,均無周彥彤表示「何秀鳳軟禁徐懷鈺」的文字。

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採信吳祖望與周彥彤說法,且查無2人犯罪實證,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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