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罰廣告化 從嚴規範新聞

【新唐人2011年11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郭羿婕台北7日電)節目廣告化認定原則規定模糊,NCC研擬修正草案,從寬認定運動、藝文或公益節目,但從嚴規範新聞及兒童節目,呼籲電視台業者「留下淨土」,但業者認為修法定義應更明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下午舉辦「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修正草案」公聽會,聽取電視台業者及民眾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表示,認定原則自民國90年施行至今,已面臨數位匯流與傳媒生態改變,因而有必要檢討,修正為「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希望規範更清楚。

修正條文明訂,若以影像或聲音鼓勵消費、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明顯促銷或宣傳等,將被認定為「與廣告未明顯區分」;但若節目內容涉及運動賽事、藝文或公益活動,可從寬認定。

參與修法的世新大學廣播電視學系副教授關尚仁指出,在商業化過程中,對傳播產業傷害最大的是社會大眾不信任新聞、兒童太早受到商業化影響,因此擬對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訂立嚴苛界線,「留下一片淨土」。

NCC委員鍾起惠表示,目前節目廣告化標準太模糊,執行上有很多窒礙,必須要修正,以免業者因無所適從就打馬賽克,對節目公信力、民眾觀賞都不利。

新加坡商全球體育衛星電視(ESPN STAR Sports)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奚聖林等多名業者認為,修正草案意涵界定仍模糊,應解釋得更清楚;也有業者建議對藝文、公益活動的定義要更明確。

TVBS法務室資深經理范立達則說,草案對新聞報導的規範中,一旦對單一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進行正面且深入報導,讓視聽眾以為是行銷宣傳,就被視為廣告化,那報導蘋果共同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與iPhone不就違反認定原則?分不清楚標準在哪,「台灣電視沒那麼愛打馬賽克,這叫寒蟬效應」。

何吉森表示,認定原則是行政規則、裁量基準,訂立的標準越多,是限制主管機關未來認定要更嚴謹,請業者放心,也會把業者意見納入參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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