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案更審宣判 扁貪污無罪

【新唐人2011年8月26日訊】前總統陳水扁已經因為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入獄服刑,但最高法院把國務機要費和洗錢案的部分,發回更審,8月26日上午高等法院宣判,陳水扁部分,國務機要費貪污無罪,只有偽造文書與洗錢被判刑,合併為2年10個月,吳淑珍則是因為南港展覽館弊案被判9年,縱使國務機要費也是無罪,合併卻還有11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

上午9點,因為龍潭案坐牢的陳前總統,抵達高等法院,親自到庭聽判,結果聽到好消息,國務機要費貪污部分,扁珍等5名被告,通通判決無罪。

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非常感謝這一次高院更審的合議庭,能夠秉著公平、公正的一個態度,對於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判決無罪,在此代表陳前總統表示非常感謝。」

扁珍一審,光是國務機要費案,就判無期徒刑,二審14年,但更一審大逆轉無罪,不過陳水扁還涉及偽造文書與洗錢,更一審判了2年10個月,罰金300萬,無論刑度與罰金都比二審判決輕了許多。

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陳前總統對於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他因公支出也大於收入,基於金錢混同理論,還有大水庫理論,跟馬市長在特別費案的情形,是完全一樣的。」

至於扁家其他人,吳淑珍因為加上了南港展覽館弊案,遭判11年10個月,罰金2千萬,陳致中和黃睿靚維持二審刑度,分別是1年2個月和1年。

但南港案、洗錢案以及國務機要費案,都還沒定讞,上訴之後,就看最高法院能否認同更一審判決。

新唐人亞太電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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