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31日訊】上海訪民朱金娣因家中私房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強拆,她狀告中房動遷公司馬輝沒有上崗證,在5月16日用郵寄的方式寄往法院已有15天了。根據《民亊》訴訟法第112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應當在7天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這就是司法不作為,即非法剝奪公民訴權,這些法官就成了貪官的幫兇。
朱金娣希望各界人士和人大代表們,救救法律,不要把法侓當白紙,希望清理法官隊伍裡的柱虫,還她訴權,還她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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