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契約效力 法界看法不一  

【新唐人2010年9月19日訊】-網購有保障專題之6(中央社記者謝君蔚、林惠君台北19日電)網購標錯價爭議不斷,法院判決不一。熟悉相關案例的律師表示,經濟部的定型化契約已考量買賣雙方利益,但最好還是立法規範,把模糊地帶減到最小,更能保障買賣權益。

戴爾(Dell)及蘋果(Apple)電腦網路標錯價事件,引發消費爭議,經濟部日前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常務理事,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林世華表示,這項定型化契約不應該只限於零售業,網路上的購物行為都應該一體適用。

去年戴爾電腦標錯價的消費爭議,有部分消費者告上法院,結果各地法院判決不一,有的判決消費者勝訴,有的判決業者勝訴。

為何戴爾案判決大不同?林世華說,消費者大量下單,法官會判消費者敗訴,是因為消費者不誠信、蓄意。不同法院的判決不同,是因為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法官自己心裡有一把尺。

律揚法律事務所律師賴傳智表示,廠商是否有義務以標錯的價格出貨給下單的網友,最大爭議在於雙方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賴傳智說,民法規定,買賣契約要成立,必須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產品內容)及價金(價格)所表示的意思達成一致。

他說,消費者在網路下單點購的行為是「要約」,和廠商決定銷售給消費者的「承諾」必須一致,買賣契約才會成立。

林世華也表示,發生標錯價時,如果業者不是故意,消費者明知道對方有過失而大量下單,業者本來就可以撤銷交易,民法有相關規定。

賴傳智說,去年戴爾公司電腦標錯價事件,有消費者提出訴訟,已有3個判決判定戴爾勝訴,法律見解將消費者網購解釋成「要約」,決定「承諾」權在業者,業者「不買單、沒有承諾」,契約就不成立。

他個人解讀,購物網站內容是針對多數、不特定消費者發送,性質類似廣告,廣告在法律上解釋成「要約之引誘」;廠商將商品照片、價格等資訊「PO」上網,僅是「要約之引誘」,業者承諾才算數。

賴傳智表示,戴爾案的判決,應基於風險分配的思想。若契約解釋為不成立,對消費者而言,頂多喪失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機會;相反地,若契約成立,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因網路交易特性,「幾分鐘內就好幾萬筆訂單下來」,如果1個產品差價新台幣2萬元,1萬台就是2億元損失,可能讓廠商「經營不下去」。

賴傳智表示,國外案例多數認為網路交易和實體不一樣,在風險分配考量下,傾向對業者作有利判決。

不過,賴傳智也指出,在96、97年有類似案例,法官判決卻有不同結果,理由是網路和實體商店一樣,都對特定產品進行標示和說明,因此判決消費者勝訴。

明年上路的網購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助避免,或者化解爭議?

賴傳智表示,這項規範考量到買賣雙方權益,包括消費者若已付款,視為契約成立,以及消費者要依廠商提供的「確認機制」下單,廠商也可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數量上限;也就是說,廠商可設「停損點」避免重大損失。

但他指出,現有規範也存在不確定因素,原則上消費者下單,業者就得買單,除非在業者在下單後 2個工作日附「正當理由」拒絕。正當理由在消費者和業者認知可能不同,屆時可能產生訴訟,最終判決則視法官的事實認定與決定,結果可能有所不同。賴傳智說,美國、日本等國家均透過法律明文規定,網路下單並不等同契約成立,但在台灣存有不確定性,當業者與消費者對拒絕訂單的「正當理由」認知不同時,可能又會發生爭議,他建議最好還是透過立法明確規範。

他也呼籲,業者應盡量避免標錯價,以免一再發生,影響商譽及長期獲利;消費者也應小心價格太低可能是「詐騙」,最好多方確認,以免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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