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7月3日訊】我叫郭強,河北省磁縣人,現年29歲。2006年10月份,我從朋友姚海青手裏購買了一輛歐曼牌大型貨車(車號是冀D55799、掛車是冀DM799)跑運輸,經常往來於鶴壁於邯鄲之間運煤,購買該車後,仍以姚海青的名義跑運輸。
2007年12月13日下午6時許,當班司機王金強駕車行駛到鶴煤集團四礦門口時,被一群人攔下(其中一人穿法院制服),司機問為什麼攔車,穿法院制服的人(後得知他叫付剛)說要處理一起案件,要扣吝保平的這輛車,讓司機把行車證給他。司機說這輛車的車主叫姚海青,而不叫吝保平。付剛說吝保平欠別人錢被告到了法院,他們要扣這輛車,所以司機必須把車鑰匙給他。付剛的要求被司機拒絕後,旁邊的一個年輕人沖過來強行把車鑰匙從司機身上搶走,讓一名40歲左右的人把車強行開到了鶴壁交警二中隊附近的一家停車場。
事情發生時我正在外地,接到司機的電話後我隨即與朋友姚海青聯繫,讓他馬上去鶴壁處理此事。姚海青打電話問司機什麼情況?姚海青讓司機把電話給付剛後對付剛說,這車根本就與吝保平沒有任何關係,你們有什麼證據證明這車是吝保平的嗎?付剛說沒有,但到底是不是吝保平的車調查後再說,他只管扣車。姚海青於當晚8點多趕到鶴壁,在鶴壁集法庭門口見到了司機與跟車人員,司機說法院的人已下班,今天辦不成事了,姚海青與司機等3人無奈地返回了磁縣。
12月14日,姚海清委託鶴壁的一個朋友協調此事最終無果。15日,我和姚海青拿著鶴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鶴山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找律師諮詢,當律師看到鶴山區法院出具的這份裁定書後當即說這絕對是一起假案。我們吃驚地問律師從哪說是假呢?律師說不用仔細分析,通過下面幾個方面就可證明這是一起假案:
1、這份裁定書是2000年最高法就已明文規定廢止使用填充式民事裁定書,很可能法院根本就沒有立案。
2、根據《民法》第22條第4款之規定,對公民提起訴訟,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而該案的被告吝保平是河北省磁縣人,鶴山區法院根本無權管轄。
3、《民法》第116條規定,採取財產保全時,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扣車的法官連車是誰的都不清楚就去扣車,鶴山區法院顯然沒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此案。
4、根據《民法》第92條規定,下達財產保全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該份裁定書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因為該裁定書明確寫到:原告於2007年11月14日向鶴山區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按規定,法院最遲應在11月16日出具裁定書,鶴山區法院為何比規定的48小時晚了28天才出具裁定書?且用的是一份早在2000年就已廢止使用的填充式裁定書?
5、根據《民法》規定,異地扣押被告財產,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執行查扣,鶴山區法院無權扣押。
6、鶴山區法院在已近2007年底的12月13日下達的卻是該院的第1號裁定書,難道該院在11個多月中就從未下過一份民事裁定嗎?
律師總結說,這份裁定書可謂是漏洞太多,有的常識性錯誤令人哭笑不得,這應該是一起典型的假案。我們問律師下一步該怎麼辦?律師說,如果鶴山區法院相關領導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就應立即糾正錯誤,馬上把車歸還,並給以合理的賠償。我們隨即把從律師那裏瞭解的新情況告訴了在鶴壁幫助處理此事的朋友,讓他與鶴山區法院聯繫交涉。
委託人與鶴山區法院交涉後告訴我:負責此案的張勇軍也不清楚鎖扣的車到底是不是吝保平的,但法院那邊說既然把車扣了,讓拿20萬了結此事。後來法院又降到10萬,最後問拿8萬行不行。姚海青說按規定鶴山區法院不知車主為誰就錯誤扣車,應馬上放車並賠償咱們的損失,憑什麼讓咱們出錢呢?委託人說,看法院的態度是不想認錯,並想讓你們出錢,這樣的話對此事我無法再管下去。這時我仍然抱著美好的幻想,認為鶴山區法院最終會改正錯誤,把車還給我.
接下來發生的事卻更為離奇,2008年春節前,姚海青在鶴壁的朋友告訴我們說:“你們的車已經不再原來的停車場了”.我與姚海青隨即趕到鶴壁,發現我被扣的車果然已不在停車場,當時沒有找到停車場的值班人員,也沒法問出車的下落,因馬上要過春節,我對姚海青說,這麼大個車法院也藏不到哪去,等過年再說吧.
2008年3月10日 郭強和姚海青將控告材料送到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紀檢室張主任接待了我們,並責令鶴山區法院監察室岳崇偉主任負責調查。3月16日,岳主任告訴我們領導已知道此事,案卷裏沒有立案登記表就是沒有立案,沒有列印的裁定書就是違法辦案,領導安排他先把車追回來還給我們,其他問題以後再說,並讓我們耐心等幾天,還留下他辦公室的電話 03…,讓我們在工作時間隨時可以打。此後我們多次與岳主任聯繫追問此事進度,岳主任的態度卻越來越含糊,後來竟一改此前的承諾,說他把案卷從法庭重新調過來後看到,案卷裏有立案登記表,還有列印的裁定書。
其後一至4月15日我們約好在中院見面。見面後,岳主任說先問一下司機和押車人員當時的情況,我們說可以。中午1點問完後,在中院的辦公樓前岳主任說:“現在不能給你們車了,如果給了你們車,就意味著辦的是個假案,到時候一切麻煩就都來了,辦案人員如何處理?你們的損失怎麼辦? 我們說只要能先把車要回來,別的什麼都可以不要,可以和你們法院簽訂協議。岳主任說:“說這都沒用,這事你也別怪老哥”,然後坐上車就走了。無奈,我們不得不走上了上訪的路,先後將情況反映到鶴壁市政法委、人大、檢察院,河南省高法、高檢等相關部門。
2008年5月5日 鶴壁市中級法院舉行大接訪活動,我們找到吳華院長。吳院長說她知道此案,該案的確存在著很多問題,並說具體情況和紀檢書記梁書記聯繫。 此後,我們多次找梁書記、張主任聯繫卻未得到任何結果。6月16日我們一行四人到鶴山區法院,閆洪福副院長和張副院長都承認法院的法官在辦案過程有很多問題。奧運會前夕,鶴山區法院閆副院長和執行局孫光局長先後九次到磁縣和我們見面協商此事。在磁縣新華大酒店的一個房間,閆院長說可以換個方式解決此事,問我們要多少錢?我們說最起碼你們得把車還給我們吧,我們的車被扣已經快一年了,也得考慮點實際損失吧。 閆院長說回去和領導彙報一下,我們說可以。此後一直沒有結果。
8月8日鶴山區政法委葉副書記、閆副院長、孫局長一起到我們市馬頭鎮(我的老家),葉副書記對著馬頭鎮武裝部長說他代表政法委黃書記來處理此案,明天就和市領導商量此案,儘快把問題解決。然而奧運會過後,此事又如石沉大海。2009年4月19日 我們一行四人在鶴壁中院信訪接待室和鶴山區法院領導見面,梁書記和張主任均在場。在此過程中,面對我們提出的問題,閆副院長一聲不吭。無奈,我們要求閆副院長在10日內給我們一個文字性答復,然而15天后仍沒有任何消息。
2009年5月6日我們一行十人到北京新華門上訪,國家信訪部門讓先回去等幾天,次日就往河南發函協調解決此事。5月12日,我的親朋好友30餘人乘坐兩輛汽車到鄭州集體上訪,他們先後到省委、省政府、省高院、省信訪局反映此案。通過上述部門協調,省高院一位姓靳的同志接待了我們,該同志聽過我們的反應後說週一就向主要領導回報此案,並給我們留下他的電話,但此事至今無果。
尊敬的領導,在黨中央號召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作為維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人民法院,其作用更為攸關。鶴山區法院的法官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辦假案,該院領導發現後不是知錯即改糾正錯誤,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面子竟助紂為孽以錯掩錯,企圖拖垮受害方。
坦帥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負責處理此案的鶴壁市、鶴山區兩級領導幹部卻朝令夕改、出爾反爾,這不僅褻瀆了他們頭頂的國徽和肩膀的天平,也與與黨中央宣導的“法治國、構建和諧”背道而馳。我希冀各位領導在百忙之中督導此案,儘早給我一個合法的解決方案。
反映人:郭強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