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宇帆特拉維夫二十七日專電)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宣稱,妻子吳淑珍以選舉結餘名義,將新台幣九億元的鉅款匯至瑞士,是否涉及不法正由特偵組積極偵辦中,以色列規範選舉獻金和結餘的相關法令或許有資借鏡之處。
以色列規範政治捐獻及選舉結餘的法令名為「政黨獻金法」,主要條文為規範候選人合法收受選舉捐獻的額度,嚴格限制候選人不得募款的對象及罰則等。
而政黨獻金法首明文規定,除來自「奇布茲或莫沙夫,指以色列集體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的捐款外,候選人不得收受任何以企業或公司行號為單位的捐輸。
至於私人小額捐款,若為捐助國會議員候選人,可選擇捐助一位或多位人選,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以幣四萬謝克(約合新台幣三十五萬三千六百元)。若為黨內初選,上限同樣不得超過以幣四萬謝克,但僅能選擇捐助一位候選人。
此外,有關候選人收受選舉捐款的上限,以色列政黨獻金法則依候選人所屬選區的選民總數,定有不同額度。
若選區選民總數為五百人以下,候選人受捐助上限為五萬謝克(約合新台幣四十四萬二千元),若選民數五千人以下,上限為二十七萬五千謝克(約合新台幣二百四十三萬一千元),若選民數五萬人以下,上限為四十萬謝克(約合新台幣三百五十三萬六千元)。
以色列的政黨獻金法並未限制候選人可收受選舉捐助期限,但要求候選人必須於政黨初選日起至大選投票日止(一般為九個月),為合法使用選舉捐款期限。若大選結束後選舉捐款有餘,候選人可用於下次黨內初選。
若候選人違反政黨獻金法,最高可處罰鍰六萬七千謝克(約合新台幣五十九萬二千二百八十元),以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候選人為避免觸犯法令,皆要求支持者刷卡捐款,以便留有紀錄供相關單位查核,而候選人也須於收受捐助後兩週內,於網路公告,截至目前為止收取捐助的總額。
以色列政黨獻金法明文限制企業與公司行號不得提供選舉捐獻,或多或少可降低利益團體對政治活動的不當干預。
此外,候選人只收信用卡捐款,以便留有紀錄日後供查核,並明文要求候選人須於受款後兩週內將總額公告於網路,有助於捐款的公開透明化,使有關單位追蹤有據,也可供台灣參考。
而藍綠兩大政黨每逢黨內初選,皆有傷害政黨形象的舞弊傳聞,以色列的政黨獻金法將政黨初選與大選納入一體適用規範,台灣是否也能參酌以色列經驗,將黨內初選與大選皆賦予相同的法令規範,值得各界深思。
另一方面,以色列的政黨獻金法雖有規範收受捐助的上限並明定罰則,但現任總理歐麥特仍因過去競選耶路撒冷市長,以及擔任工貿、勞工部長期間,疑似收受不當賄款遭控貪瀆,法令規範是否有欠穩妥,應予檢視。
畢竟以色列人年平均所得已達二萬二千美元(約合新台幣六十九萬四千三百二十元),但候選人得收受捐助上限卻僅能限於新台幣四十五萬至三百五十三萬元之譜,是否過於嚴苛或不符合當前國民所得現狀,有可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