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當局包庇警察李方南搶劫傷人(附視頻)

(新唐人記者在線報導)《中國百姓之聲》網7月19日18時無法訪問,在這之前沒有接到網路商的任何電話和電子郵件通知,網站負責人戴華明表示,他就是轉貼了此案受害人的投訴文章和自由亞洲電台的報導才遭關閉的。

湖南邵陽上個月發生一起警察搶劫傷人案件,投訴人黃女士表示因舉報其擔任警察的丈夫李方南向犯人勒索錢財16萬元,其弟遭到李方南毆打和搶劫,被害人對當局縱容包庇犯案警察,感到不滿,希望透過媒體呼籲督促當局能依法公正處理。下面是本台記者的採訪報導:

據了解,案發當時被害人黃松波,要求110出警捉拿兇手大祥分局幹警李方南,但出警人員到場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投訴人黃女士表示因舉報其夫李方南遭報復,拒絕她探視兒子,轄區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推託不管此案。

黃女士:「公安局沒有處理他所以導致這個幹警越來越囂張,現在今天去打人把人打成殘廢,明天他又抓我怎麼辦呢?我現在人身安全沒保障啊!我作為一個母親看自己的兒子都不能看,侵犯了我最基本的人權;現在公安局調查的人也就是他們村莊的人,怕作證如果作證的話怕遭到他的報復,不願意出來指證他,這是公安局給我的答覆。」

一位曾遭受公安多次勒索的民眾表示,中共司法制度腐敗,受刑人的人權沒保障,後來他出獄做點小生意,三兩頭也是被勒索。

民眾:「我關在監獄裡時,那時候我還沒判刑,他們就向我借錢,你不敢不借,不借他就打你呀!他每兩三個月就敲詐你一次,派出所來敲詐你,找各種藉口敲詐你!」

據瞭解,黃女士舉報擔任警察的丈夫李方南強行向犯人索賄16萬元,5月21號其弟黃松波前往探視一歲多的兒子時,遭到毆打報復,被害人在多方投訴無門後,希望透過媒體呼籲正義人士督促當局能公正處理,依法嚴辦李方南。

以下是大陸來稿:

千裡之堤毀于蟻穴——-就湖南省邵陽市警局一普通幹警知法,執法又違法,利用職務之便挪借犯人巨額資金十六萬元,看中共干警的腐敗現象。

近日,湖南紅網發表了一篇湖南邵陽市警局回複百姓呼聲的調查函。文章中寫到,公安幹警李方南被舉報索要犯人16萬元巨款之事不完全屬實,經調查雖然李某拿了犯人16萬元巨款,但是這筆巨款是其找犯人所借。李某在犯人被關押在看守所時使其免于遭受毒打,犯人出于感激就“自願”借錢給李某。如果這是一個發生在民間的普通借貸,那就無可厚非。問題的關鍵在于,這是一個警察向被其監管的犯人所借,而且犯人是因為怕挨打,才“自願”借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二十一條,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接下來,對于李警察那個被舉報的有多個犯人寄錢給他的銀行帳戶,有關調查部門的結論竟然是沒有調查的權利。啟動調查的權利有利于揭開更深層的腐敗,調查嘎然而止,只會讓行使一些特權的人更加放縱。警察第二十二條 民眾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當李警察又被指控為一宗搶劫傷人的刑事案件的主凶后 ,調查一樣沒有力度。應該說這個發生在大白天,110出了警,矛盾又很明顯的案件的告破是指日可待的。但事情恰恰相反,隨著時間的流逝,許多證據似乎都要消失,受害人幾乎感到絕望,但又苦于告狀無門。民眾警察法第二十一條 民眾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而李警察不但沒有制止,並且還參與)。第二十二條 民眾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仔細考証以上三件事情,法律和紀律的條文規定都很明確,問題在于執行這些法律和紀律條文的機構如果不對內部警察違紀違法加大打擊力度,那麼像李警察這樣一錯再錯,屢教不改的事情就會不斷發生。得不到執行的條文只能說是一紙空文。

對于一個不斷違紀,明顯違法的普通幹警的處理都如此艱難,那百姓的權利如何才能得到維護?所謂千裡之堤毀于蟻穴。有效的監督機制的健全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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