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权律师报案 控中储粮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4年07月09日讯】中储粮使用有毒罐车食用油丑闻舆论持续发酵,中国知名前人权律师刘书庆向中共公安部门发出报案书,控告中储粮责任人和罐车运输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立案,引发关注。

7月9日,前中国人权律师刘书庆在网络公开发布《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形式报案书》,指控中储粮负责人及罐车运输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报案书列出三个犯罪嫌疑人,一是中储粮集团公司董事长邓亦武,二是中储粮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三是运输食用油的人。

报案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报案书表示,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制油和食用油”长期潜规则,直到7月6日,中储粮才就此问题发文回应,回应内容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态度傲慢。

中储粮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事明知的,也否认不了,毕竟运送煤制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标识。

(网络截图)

报案书表示,中储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报案书说,根据刑法140条和司法解释11条和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报案书引用了新闻报导中的专家分析,一个是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说,煤制油成分主要是碳氢化合物,对人体健康有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另一个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的化工原料,如果长期摄入,可能导致人体中毒,甚至对肝脏、肾脏的人体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网络截图)

报案书指出,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有害性”一目了然。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网络截图)

报案书还说,如果如报导所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长期的潜规则,那么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其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应该是天文数字,受害人也是人数众多,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不对此事依法处理,“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行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只会长期糜烂下去。”

(网络截图)

刘书庆是山东齐鲁工业大学的教师,也是前中国知名维权律师,不顾压力多次代理法轮功学员受迫害案、民众维权案件,709事件中也受到中共迫害,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

7月2日,《新京报》报导,中国许多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有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就装食用油,是长期“公开的秘密”。

报导中提到,有两辆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顺利装上了食用油,涉及的食用油企业分别是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

因涉及食品安全,报导引发舆论哗然,有网友指出,其实早在2005年,2011年,2015年及2017年,都曾有相关报导曝光此类问题,但中共相关部门渎职放任。

(网页截图)

(记者李郦综合报导/责任编辑:林清)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