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大林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提出了社会发展形态“五阶段论”,即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形态。
中共历史学家将将斯大林的“五阶段论”生搬硬套到中国,认为中国社会也经历了这五个阶段,其中从秦朝到清朝是封建社会。从小到大,我们受的教育也一直都说从秦到清中国是封建社会。这其实中国历史研究中最大的“冤假错案”
中国经济学家许小年曾在《经济观察报》上撰文指出,中国从秦到清根本不是封建社会。从秦始皇到清宣统,明明两千年的专制王朝,硬被张冠李戴地定性为封建社会,致使天下以讹传讹,谬误流行至今。适时纠正这一错误,准确判断这两千年的性质,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何以长期停滞不前,而且可以为研究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何谓封建?许小年说,由《大英百科全书》可知,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用于描述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在各种著作和研究中,这个词的含义不尽相同,最宽泛的定义涵盖了西欧中世纪全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而最狭义的用法仅指具有贵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间的契约关系。
定义无论宽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约关系为封建社会所特有,画龙点睛地道出了封建社会的实质。封君赐予封臣一份领地或采邑,为封臣提供保护;作为交换,封臣宣誓对领主的忠诚,以及承诺进贡、劳役和兵役等义务。封臣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较为完整的治理权或统治权,主要包括司法、财政和军权。土地与治理权是否结合在一起,封臣是否拥有治理权,这是区分封建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的关键。
在中文文献中,“封建”一词经常被简化地拆解为封土建国或封爵建藩,建国或建藩准确地说明了封建社会的实质——政权的逐级承包。西欧历史上大致有国王—诸侯—骑士的三级承包,日本为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国的西周则是周天子—诸侯—大夫三个等级。下级封臣均拥有治理权,诸侯、大夫等封臣不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领地上的国王。
许小年认为,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废封建,立郡县”,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网系,统治幅员辽阔的大帝国。虽然郡守、县令在辖区内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们却与昔日之诸侯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的来源,以及由来源决定的权力性质。
官员经皇帝授权进行统治,而诸侯则以承担义务换取治理权,前者为上下级的单向命令关系,而后者为双向的契约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国王得到封臣的忠诚和义务承诺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封臣的权利,如果国王破坏契约,侵犯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用包括军事在内的各种手段反抗。
专制主义的皇帝则待官员如奴隶,所谓“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官员不但没有自主的治理权,甚至丧失了生命的权利。简言之,官员的权力是皇帝给的,封臣的权力来自契约保障的权利。
至于历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数几个朝代的初期如西汉、西晋和明朝,大多数仅有爵位和收入,而无实际的地方治理权,与封臣享有的权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别,史家称为虚封而非实封,虚就虚在只封爵而不建国。汉高祖刘邦实封同姓九国,结果吴王刘濞造反,汉景帝平乱撤藩,此后所封诸王又回复到虚位上。如此只封不建,岂可称为封建社会?
那么从秦到清,中国社会究竟是什么社会呢?许小年认为,这两千年间中国政体的主要形态是中央集权的皇朝专制,经济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为主体,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采邑或庄园经济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庄园中耕作的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接受庄园主的保护,对庄园主承担忠诚、劳役等义务,一如封臣之对于封君。中国的自耕农则拥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别人,除了向国家纳税(包括徭役),再无其他义务。
据许小年介绍,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学术界早已有共识,如钱穆在《国史大纲》(1939)的引论中说:“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周谷城提出,从周武王灭商到秦统一,中国的政治是封建制度,之后变为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瞿同祖研究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宗法、阶级和政治制度,认为周武王在全国建立了系统的封建组织,而秦统一天下,结束了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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