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21年10月23日讯】近段时间以来,围绕公民权概念的讨论不由得令人想到权利概念:我们拥有权利,因为我们作为公民生活在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这个想法的理论支撑是《美国独立宣言》,宣言宣布: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我们所有人某些“天赋”权利。
然而,《美国宪法》呈现了另一个视角,开宗明义宣称: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特制定和确立这部特殊的宪法。一份文件宣告了一个“观点”: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也是林肯总统的名言。而另一份文件则确立了一个事实:“我们人民”将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接受国家治理,而不是其它方式。因此,所有公民均须分担这个责任,从而令公民权拥有双重身份:不仅是权利的保障,而且是一种义务,需要履行一系列职责。
公民权作为一种义务,或作为一种职责,与这个“权利至上”的时代似乎显得有点格格不入。然而,我们所有人能够行使我们的公民权利,只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众授权为基础的政府之下。我们以许多不同方式表达我们的授权,比如交税、遵守法律等等。然而,加拿大、法国或其它许多自由国家的公民也可以这么说。那么,是哪些因素令美国公民权与众不同呢?
第一个区别是联邦制。我们不仅是美国的公民,同时也是我们所居住州的公民。每个美国公民都要遵守三套法律,并选举三套“首长”,即总统、州长和市长。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市法律都具有强制性,均拥有各自的管辖领域;而且通常而言,相比于联邦法律,州级法律和市级法律对于公民的保护和管治更加直接。您居住所在的州和/或城镇可以没收倒塌的房子,收留遭到家庭虐待的孩子,扣留具有多次醉酒驾驶记录司机的车辆,甚至捕杀变得暴力和无法控制的狗只等等。而联邦政府不能做上述任何事情。
公民权往往在地方一级最为健全,这是美国公民权的另一个特点。在全国范围内,民众有机会在各级陪审团中任职,也可能担任居住地城镇议政会成员,或在地方规划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学校和图书馆委员会以及其它许多机构任职。通过这些多种渠道,公民有机会近距离地深入学习了解国家治理。民众首先就会认识到国家治理工作的不易。例如,为城镇寻址建立新的垃圾处理站,就涉及方方面面,绝非易事。同样耗神费时的事项还有确定教师薪资、编外消防员聘用数量,有限的预算资金是用于建造图书馆楼还是教学楼,等等。通过这种学习,公民可以进一步了解他们选出的议员和行政人员的工作和决策流程。各级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甚至还有总统,他们在服务选民的工作职责方面,只有规模和领域的不同,在本质和类型上是一样的。
我们做出这些分析是为了强调一个重要的事实:美国公民需要履行很多工作职责,然而地方公民身份首先强健了我们的“公民肌肉”,然后在选举议员和行政人员时发挥了作用。
相比之下,大多数其它民主国家的公民承担一个更简单的任务。他们的政府主要是全国性的,而不属于联邦制;即使地方政府有重要的职责,他们也受到国家中央政府的谨慎限制和监督。
以法国为例,整个国家的教育政策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日本亦是如此。在英国,全国范围的“国立学校”(美国人称之为公立学校)均由位于伦敦的教育部负责管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至少在欧洲范围内,已经兴起了一些权力下放的政治运动,将民主决策平移至更接近民众的层次。英国脱欧就是这个运动的最重要模版,当然还有其它例子。英国的苏格兰人和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谋求更多的地方自治,甚至是国家独立。但这些个例都是游离于现代国家一般规则之外,因为现代国家将民主等同于接受全国大多数人选择的中央政府统治。
美国之所以存在一系列复杂的公民责任,正是因为制宪会议拒绝了中央集权统治,而选择了权力分工。联邦制意味着美国公民不仅要履行政治责任,还要持续保持相互冲突的忠诚度。这些相互冲突的忠诚度几乎摧毁了联邦,但内战只是最极端的例子,这是宪法设计的一个永久特征。我们不仅是一个国家,即美国,同时又是一个联盟,即美利坚合众国。此外,我们生活在特定的城镇,而这些城镇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民选政府。美国公民身份具有复杂性,部分原因就是公民要理清这些不同的忠诚带来的不同义务。美国公民权需要具备甄别区分的艺术。
第二个区别是,美国宪法建立了一个不属于严格意义上民主的政治秩序。总统不是经由全国多数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州的多数选举产生的;自2000年以来已有两次总统大选证明了这一点,此举意味着总统可能经由全国范围内的相对少数选票选出。阿拉斯加和加利福尼亚在参议院的席位数量相等,尽管后者的人口要多得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终身任命的,可以基于该法违宪从而否决国会两院多数通过的法律。在某些议题上,宪法要求立法机构获得超级多数方能通过,如职位任命、条约签署、宪法修正案通过和推翻总统否决等。最后,立法机构本身也采用了限制多数制的规则,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参议院违背多数制原则的冗长辩论(filibuster)。而且,在这个全民公投时代,我们不要忘记,无论议题多么重要,在美国不可能就任何议题进行全国性公投。
(译注:冗长辩论(filibuster),香港译为“拉布”,台湾译为“费力把事拖”,是指选举中居于劣势的一小部分代表,因无力否决特定法案,或为达到特定政治目的,在取得发言权后发表马拉松式冗长演说,以达到瘫痪议事、阻挠投票,逼使人数占优的一方做出让步的议事策略。)
人们经常指出,美国是一个共和国,而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这个古老的区别意味着,除了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机会外,公民的基本任务是选举产生政府管理人员。这种选举不仅需要投票给那些承诺满足选民当前需求的候选人,还需要选择那些将在宪法框架规定范围内开展治理工作的候选人。宪法建立了一个权力受限的政府;同样,公民提出的诉求也必须是受限的。换而言之,公民需要依照宪法进行思考决策。例如,他们需要避免习惯性地认为总统可以天马行空为所欲为,各州必须协调统一步调一致,联邦政府可以无所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等。
这种观点与现代公民身份讨论中的规范背道而驰:公民的主要任务是成为一个更有效的要求者。在许多关于公民身份的现代文献中,“作为需求者的公民”是一个热门词;而在这些文献中,政治参与只是“提出诉求”的同义词。从这个角度来看,成为一个更有效的公民只需要打磨提出诉求的艺术,如抗议、请愿等等。当然,宪法保护公民表达诉求的权利,集会权、言论权和请愿权等对于美国人的自由观至关重要。公民身份确实与行动息息相关。然而,思考应该先于行动;因此,公民的一项义务就是清楚地、仔细地思考自己提出诉求的结果。简而言之,公民需要谨慎行事。
第三个区别涉及一个颇具争议的思想——民族主义,它被指责为20世纪各种灾难性战争的导火索。民族主义怎么可能是一件好事呢?自从20世纪各种战争以来,全球迎来了一场从民族主义到世界性国际主义的宏观运动。有时,这种运动以制度的形式出现,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欧盟的横空出世;有时则借助于更微妙的形式,如不愿意使用“外国人”(foreigner)或“外族人士”(alien)一词来指称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人。
然而,纵观全球,铁一般的事实是,民主超越国家范畴之外是不可能的。小国被大国吞并,欧洲民主的梦想看起来越来越不可能实现了。波兰人不希望接受非波兰人的统治。法国人不想臣服于那些不具备法兰西独特民族文化的人。当忠诚度延伸得过长时,它就会崩裂,这就是欧盟目前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为了提高人们相互信任的程度,他们有必要分享一些比“共同人性”更特殊的东西。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国家是民主的必要家园。“后国家民主”(Post-national democracy)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
美国不仅是一个国家,也是一个宪法秩序,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考量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必须基于国家利益权衡利弊。趋利避害,因势利导,是爱国行为的应有之义。公民身份具有一项审慎品质,即有利于国家的事情最终也会有利于个人。然而美国的爱国主义不仅是审慎的,也是基于信念的。正如英国著名作家和神学家吉尔伯特‧基思‧切斯特顿(Gilbert Keith Chesterton,1874-1936)所指出的,“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建立在信念之上的国家。”他还认为,这个信念存在于《美国独立宣言》中,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有权享受天赋人权。这使得美国不同于世界上其它国家,其它大多数国家都是基于血缘和民族文化,而不是基于信念。在大多数情况下,西班牙人、波兰人或德国人,区别于其它国家人士的,不是一套思想,而是一门语言、一种历史和一种文化。当一个波兰人说“我爱波兰”,和一个美国人说“我爱美国”,两种情形其实表达了不同的意境。美国人对爱国的表达将热爱国家和热爱信念交织在一起,正如美国《效忠宣誓词》(the Pledge of Allegiance)中所说的那样,“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这种对国家的热爱与对理念的忠诚融为一体,构成了美国式的爱国主义。
读者诸君可能会说,上述关于美国式爱国主义的一切已经与我们当前所处的时局渐行渐远,当今社会充斥着背离宪法的狂热举动,如强塞最高法院、废除选举团制、削弱联邦制、废除冗长辩论制、选举规则全国统一化等。
长久以来,相当多美国人早已对当前宪法对多数制原则的诸多限制心存不满了。民众对宪法的抱怨历史悠久,且呈阶段性爆发,在20世纪初的进步时代(the Progressive Era)、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大萧条时期(the Great Depression)以及20世纪60年代均引发了全国范围的抗议活动。越是变革的时代越要求普通公民具备非凡的洞察和甄别能力。每当国家面临许多严重问题时,便会有许多政治力量敦促立即采取激进的解决方案。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职责就是抑制这些冲动,鼓励审慎的法律审议以维护宪法秩序。这种审议要求的不仅仅是简单多数制或全民公投制。当初起草宪法的开国先贤们深知,为了实现任何持久性目标,需要构建比简单大多数制更精细更复杂的制度框架。但这个规则只是一个障碍,而不是一个壁垒。随着时间的推移,只要具备足够耐心,超级多数制是持久的,其成就也是长久的。相比之下,简单多数制会被轻易推翻,其成就也许只能持续到下一次选举。因此,如同上文提到的甄别力,耐心亦是美国公民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
最后一点:美国宪法给公民施加了一种辩论模式。在大多数国家,政治争论取决于公民的诉求;而在美国,公民的诉求必须首先通过宪法标准进行过滤。仅仅提出诉求是不够的,还必须论证这些诉求也是符合宪法门槛的。与大多数自由国家相比,美国看上去更像律师,至少过去是如此。尽管这谈不上是什么好事,但至少这有助于令对政府职能满怀期待的公民认识到,美国政府职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美国公民的诉求也是受到限制的。未能认识到这一点,或许是目前整个国家面临的最严重危险。
刊自RealClearWire
作者简介:
丹尼斯‧黑尔(Dennis Hale)是位于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学院政治学教授,著有《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胜利与衰落》(The Jury in America: Triumph and Decline)一书。
马克‧兰蒂(Marc Landy)也是波士顿学院的政治学教授,著有《美国政府:持久性原则与关键性选择》一书,也与西德尼‧米尔基斯(Sidney M. Milkis)合著《总统的伟大之处》(Presidential Greatness)一书。
原文:What Is American Citizenship?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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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