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的全红婵以三跳满分、破奥运记录的卓越成绩,拿下了东京奥运10米跳台金牌。不过,她接受访问时说,艰苦训练是为了赚钱回家“想给妈妈治病”,“从来没去过游乐园,放假想要玩,但太贫困,过去只能待在家里,没去过游乐园”等话,却足以说明,半年前政权高唱已经成功脱贫的“人间奇迹”是怎样的一回事。
极权推行“原子化”教育,每每把人生成败归因于个人而回避政治社经结构之不公不义,中此毒极深的人当然只会看到运动脱贫、个人努力总有出头天,以致就如此乖巧孝顺等等。他们不会懂得问:怎样的国家,才会让一个母亲的病要由十四岁的少女赚钱来医?怎样的社会和教育制度,才会让全红婵的童年生活这样渡过?今天我们看到她创下骄人成绩时,举国体制下还有多少儿童为了训练而丧失童真?如果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否已说出了比资本主义更缺乏人道关怀的残酷现实?
令人失笑的是,不久之前中国政府才打出“保护未成年人”的旗号,要规管课后补习,要规定学生未做完家课也应睡觉,要订明少年玩线上游戏的时间,一派慈祥的模样下,实际在左管右管:未见保护的成效,就先见权力的揽取和扩大,可供弄权的关节越多,榨取利益的机会也越大。如果真心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必说太远,先保护全红婵们就够功德无量了。
且以她七岁就给选去专门训练跳水来说,是否切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所订明的保护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这七年以来,她所接受的教育是怎样的?是否属于第17条所规定的“素质教育”,她的全面发展有否得到促进?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章,父母是有法律责任保护子女的,然而,社会又有否提供足够的条件,让家庭有心有力扛起那责任?
再说,接受艰苦的跳水训练,放弃了正常的教育机会,为的是赚钱,这和受薪工作有什么分别?全红婵和所有类似的长年接受训练的儿童来说,和童工又有什么分别吗?中国是禁止聘用童工的,除上述《未成年人保护法》外,还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然而,明文立了例但现实却没严格执行的法规,不过形同作文,更何况跳水训练可以给国家脸上贴金,作为体育官僚的政绩,甚至为政权论述的“中国梦”充喜?
可供对比的是,香港的十二年免费强制教育,已有超过四十年的历史,在九七回归前还在英殖民政府管治时,六至十五岁的孩子必须进入学校读书,固然严禁童工,长年离家接受运动训练也绝不可能。这项政策可以保证童年不致受到剥削,但不必说当年主政的港督麦理浩的恩赐,或者看成为对港人子女福祉特别关怀。学者早有研究指出,麦理浩是受不了国际间对香港童工问题的批评,却不致于以“不得干涉内政”反驳,于是运用殖民地官员的独断权力,加速推行义务教育。教育普及后怎样改写香港的历史,是值得研究的大题目,可以肯定的是,四十多年来多少港人子女均曾受惠于这一政策,包括今天许多依附权贵的“识时务者”。
不只是《宪法》上一句空言、真正落实的义务教育,是产生不了全红婵们的;什么时候,中国人的孩子不再需要这样赚钱脱贫甚至赢取金牌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如果人民可以真正当家作主,会宁愿让子女效法全红婵还是享有快乐的童年?当拥有全权的国家仍然在训练全红婵们的时候,又有谁来保护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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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自由亚洲/责任编辑:刘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