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苹果》受难见证香港法制的不堪

短短一星期,香港《苹果日报》由光辉一时走到告别大家的一刻。

上星期四(17日),特区政府出动五百警力,搜查《苹果》办公室,拘捕五名主管,更冻结该报三间相关公司的资金。警方其后控告其中两名主管“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国安法官拒绝保释,警方又通告七间银行不得处理三间相关公司的账户,资金冻结下,千多名员工将不能获发薪金,《苹果》已经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苹果》的不幸遭遇,见证香港法律制度的不堪。被告人未被定罪,甚至仍未正式审讯,已开始承受罪犯般的惩罚,两名主管失去自由,报馆运作瘫痪,一间经营二十六年、网上付费订户达六十万的传媒机构,被迫走上绝路。

据警方解释,两名《苹果》主管及三间相关公司的控罪,都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原因是二〇一九年起刊登数十篇文章,为外国制裁中国和香港提供了口实。

指控非常严重,究竟哪些文章哪些内容犯禁,警方并未公布,唯一清楚的是,原来警方所指的串谋,不是传媒主管与外国机构之间的串谋,而是传媒同事之间的串谋,而所谓勾结,也无须有特定的勾结对象和接触,看来只要表达制裁的想法,即可起诉。

《港区国安法》说好的保护人权到了哪里?该法第四条规定,当局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即根据《基本法》和两条人权公约保护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等等。当局是否要说明一下,究竟警方用作检控根据的数十篇文章,跟该受保护的文章如何区别?单凭报道或评论文章的内容即可以言入罪,又如何不违反国际人权公约?

这些法理大问题,也许终有一天通过控辩双方对簿公堂,再由法庭定夺。不过,在遥远的审判日子还未到来,甚至警方尚未列出《苹果》的“犯罪事实”之前,执法行动已令《苹果》人财两空而失去营运能力,正面临倒闭的危机。

例如,尽管《国安法》第三十一条本已规定,商业机构若裁定罪犯国安法,才可下令暂停运作,第三十二条又规定,机构裁定有罪后,其犯罪所得的收益及报酬,以至有意用于犯罪的资金,当局才能没收。但另一方面,随后的第四十三条授权警方处理国安案件时,可冻结以至充公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或因犯罪所得的收益。警方今次看来是根据此条,只要咬定《苹果》是犯罪集团,便有责任确保《苹果》不能运用手上资源继续犯法,因此在法庭未有裁决之前,即可行使权力,冻结其资产。

问题出于第四十三条所谓“犯罪”是究何所指。该条准许警方调查国安案件时,冻结有意用于犯罪或因犯罪(不是怀疑犯罪)所得的资产。关键是,法庭定罪前,警方只能怀疑调查对象犯罪,怎可确知谁是罪犯,从而冻结其资产?若说警方可以把怀疑当作真实,无疑是正面冲击常识,一是执法者可以判人有罪,先将疑犯当罪犯,二是把无罪假定变成有罪假定,直至法庭最后判定无罪释放,才能还你清白,否则都是戴罪之躯,因此接受当局施加的种种约束,如不能动用公司的资金,虽然不叫刑罚,实际上与被定罪者相去不远。

除了财政命脉遭冻结,法庭对保释国安疑犯有极高门槛,两名主管一旦被控国安罪名,也等于立即解除职务,因为提堂后都要还柙候审。例如《苹果》行政总裁张剑虹提出多项保释条件,包括现金担保、人事担保、定期报到、指定住址、辞去现行职位、不再参与任何媒体工作、不发文章、不接受访谈、不联系外国政客等等,依然无法令国安法官满意,也无法知道再加哪些条件,才能保释外出。换言之,未开审先坐牢已成常规。

资金给截断,主管给扣押,《苹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入禀司法复核,看看法庭是否受理。但即使受理,相信未到开审之日,《苹果》已经奄奄一息。可见,一次执法行动足可摧毁一间法律上清白的商业机构,真要问:法律制度应有的程序公义到了哪里?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自由亚洲/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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