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说:“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国有位著名学者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什么人都可以坏,但有三种人不能坏,这三种人坏了,社会基本就乱了,他们是:教师、医生和法官。法官如果坏了,社会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失去了合法秩序。在任何一个正常社会、自由社会,法官的职业神圣而重要,威严而尊贵。可是在中国大陆,法官却体现不出来这样的神圣和威严,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在中共独裁下荡然无存。尤其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这场荒唐而疯狂的运动中,法官们如果能做到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中共的迫害将无法维系。
不幸的是,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善良为国为民者在法院系统无法生存,出卖良心赚取个人利益者却纷纷得势。
一、 良心法官遭迫害
1、 良心法官黄锦春被关精神病院
美联社2000年2月11日报道,中国一法官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报道中所说的中国法官,即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的一名法官。他去年九月份曾离开北部湾这个繁忙的港口城市、与成百的功友一起到北京去抗议对法轮功的取缔。
据黄说,他是在北京被抓的。押到北海市后先被拘留15天。因为他不愿意放弃法轮功,该法院于去年11月8日将他开除。一周后,两个警察到他家把他往北带到300公里外的柳州市的龙潜山精神病院。
黄在谈到本周早些时候在海外法轮功网站上公布的一份上诉书时说,“医生和护士拿我取笑说,‘你不是炼法轮功吗?让我们看看到底是你的法轮功厉害还是我们的药物厉害?’”
2、法官胡庆云被迫害致死
据胡庆云的一篇文字自述,这位法官“在修炼法轮大法前,身患多种疾病,肠胃炎、咽喉炎、鼻炎、颈椎骨质增生、脑血管供血不足,再生不良性贫血,没有什么舒服的日子过,长期服药,医药费也挺多,1997年不幸患上了绝症──急性白血病,而且还是白血病类中较难治的一种,同时还有再障(没有什么造血功能),在抢救治疗中又并发了乙肝,丙肝(肝炎中最难治的一种)、肺结核等疾病。”
胡庆云写道,“经过江西医学院一附院、江西省人民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五家大医院多次会诊和抢救治疗,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振义教授亲自临床会诊了两次,最后,众专家们得出结论,说我所患的白血病是无药可救,最多只有1─3个月的生存期。”
“在上海瑞金医院抢救治疗时,专家们劝我们尽快回江西,否则只有抱着骨灰回去,这样,上海派一名护士长将我送回江西的医院来等死。 1998年2月,也就是上海的专家们结论的最多活三个月的最后期限,江西医学院一附院的专家告知家属,说最多还有三天的生命,请家属作好办理后事的准备。”
“我是在生命终结的最后时刻得到宝书──《转法轮》,我开始了学习,并按书上的要求开始修炼,然而奇迹真的就发生了,我的生命开始得以延续,突破了医学和专家给我下的结论即最后的生命期限。一个多月以后,我开始在医院的病床上炼功,炼功后不久我就开始逐步停掉化疗、输血、输血小板,停掉了西药等。当时停药时,我的血液和骨髓中的坏细胞 (亦称血癌细胞) 已从化疗前的30%上升到65%,”
“医药和医学根本起不到作用,坏细胞越治越多,体重也下降了三十六斤,不能吃饭(只能吃流汁),在病床上拉屎拉尿,全身疼痛难忍,而且不能动弹,我是在这样的状况下停掉化疗,停掉输血而开始炼功的。在医院里炼了二个多月,我的身体逐渐好起来。我的修炼实践表明,修炼法轮大法在我身上已产生了显着的效果。”
胡庆云这位因修炼法轮功而绝处逢生的法官,却因站出来为法轮功说公道话、坚持对自己的亲身经历讲真话,而被判刑、最终迫害致死。路透社2001年11月9日报道了胡庆云法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据报,江西省劳改局医院的一名医生于星期五通过电话告诉路透社,原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胡庆云在狱中死亡,他因参与被禁的法轮功精神运动而被监禁。
胡庆云生前曾在一封公开信中写道,“修炼的人通过修炼是自己明明白白受益,明明白白知道如何去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去做一个超常好人,而不是听信于说教或被什么‘精神控制’,自会用觉悟了的本性去衡量一切乃至生命。修炼的人受益的方方面面,超常的思想境界以及自己所看到的宇宙的真相和所证悟到的法理是常人永远也明白不了的(除非也修炼),要叫他们放弃或强迫他们放弃,这可能吗?请你们给予我们一点点理解吧!”
法轮功教导人们以真善忍为原则提升自己,中共当局却想百般取消法轮功。以上收录的仅仅是明慧网上同类迫害案例的冰山一角。
二、 丧良知法官陆续遭报
1、法官陈景强之死
二零一零年,中共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法官、原康平县法院副院长陈景强和康平县刑事庭庭长范斌等人因徇私枉法,诬判康平县法轮功学员,遭恶报,范斌涉嫌收受黑社会组织贿赂,被刑事拘留,昔日法官成阶下囚;陈景强恰巧出车祸住院,躲过受贿案追究,后煞费苦心打通关系,最终被判三缓三、开除公职。陈景强躲过了人间法律的制裁,却躲不了天惩,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早上五点多,陈景强在去水库钓鱼的路上遭雷击毙命,终年四十八岁。
2、审判长张海涛之死
二零零二年,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院审判长张海涛诬判法轮功学员二十一人,其中,被非法判十年的秦月明在佳木斯监狱被迫害致死,付桂春和李长生在监狱被迫害出病态,回家后离世。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张海涛等秘密在西林看守所,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包永胜十一年、张培训九年、栗崇富八年。当天,电光灼灼闪耀,划破哭泣的天空,惊雷声声炸响,仿佛苍天怒吼,狂风暴雨夹着电闪雷鸣,将金山屯公安局数百平方米的楼盖全部掀掉,将法院楼顶掀掉一角。
这是上天的警示!但张海涛并没有悬崖勒马,二零一零年,又分别诬判法轮功学员汪志谦、聂淑梅、国庆安、颜廷英十二年、十年、七年、三年;二零一四年,诬判法轮功学员刘仕全四年、曹玲凤二年。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中午,张海涛和别人出去吃饭,坐在车里正说话时,突然不说了,心梗猝死。
3、副庭长陈水根之死
江西南昌青云谱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水根,诬判法轮功学员陈向阳十一年,张淑君十年等后,不到一个月,在另一场庭审休庭时,陈水根突然脑干出血,暴死,终年五十岁;湖南平江县法院院长唐成基,签字同意没收法轮功学员江鲜艳的六万元存款后,心肌梗塞,倒地猝死,终年四十二岁。
4、法院院长高尚会之死
黑龙江鸡东县法院院长高尚会,明知法轮功学员遭迫害仍强行诬判,后遭惨烈车祸,与妻子连同司机全部命丧黄泉,轿车被迎面而来的超载大货车轧扁。
5、法院头目王飞之死
新疆石河子市农八师中级法院头目王飞,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作恶多端,二零零七年九月八日,去八师医院查出肝癌晚期,九月十日入院,十三日死亡。
6、法院副局长舒平华被判刑
湖北咸宁市中级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舒平华,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百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7、法院原副院长伏蜀培被判刑
四川南充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伏蜀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善恶必报,只争来早与来迟。以上只是同类遭报案例的冰山一角。
明慧网上,频频报道中共法院系统人员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遭惨烈恶报的案例,除了被雷劈死、心梗猝死,还有重病离世、车祸丧生或伤残、暴毙、醉酒死、摔死、跌死、自杀、被枪杀等,或患重病、半身不遂,或被判刑、撤职(参见明慧网《迫害法轮功 70名中共法院院长遭恶报》连续报道)等,真是死的死、病的病、残的残、关的关,更有作恶殃及家人的,恶报之惨烈,令人不寒而栗。
那么中国的执法人员们,为何会屡遭恶报?
法官的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对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诬判,用法律手段迫害善良无辜的守法公民,所起到的破坏作用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但亵渎了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使法律失去尊严,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而且严重的破坏和打击着佛法修炼,所造下的是不可饶恕的重罪,罪大恶极。
甘肃会宁县法院女法官妥玉英,迫害法轮功学员后不久,罹患癌症,在痛苦中死去,临死前,未泯的一丝良知向亲朋忏悔,是自己对大法作恶才遭此报应。
中国民间,常用天打五雷轰、天打雷劈比喻人干了伤天害理的罪大恶极之事后遭到天惩。而今,在中共的法院系统人员里,也有遭雷劈毙命的大恶报,也是因为做了极大的恶事,因为参与了迫害佛法修炼人而遭到了严厉的天惩。
人命关天,法轮功学员冒着风险讲真相,就是不希望这样的恶报悲剧发生。表面上,是生病、意外事故或因经济等原因犯罪,其实都是因为破坏大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而遭到了恶报;无论职位如何风光,恶报却如影随形!
三、中共为何停播陈援朝“先进”事迹?
海南省海口市法官陈援朝,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海口开庭,非法判决四名法轮功学员二至十二年徒刑,这是被曝光出的全国第一例非法审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为此,陈援朝遭到可怕恶报。两年风光后,陈援朝的肺检测出有“阴影”,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CT检查确诊为肺癌。
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大施“奖赏”,并在陈援朝弥留之际、已不能动弹之际,指示大力宣扬他审理了全国首例涉法轮功案件的“先进事迹”,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然而罗干誓要发挥邪党邪劲,将欺骗进行到底的精神,不但挽回不了陈援朝的命运,还加大他的罪业,加速他的死亡和死亡前的痛苦。
被确诊为肺癌后不久,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正当壮年的陈援朝在万箭穿心般的煎熬中,带着中共促其早死的荣誉和“先进”称号下了地狱,终年五十二岁。
迷信邪党邪劲的罗干由于将欺骗进行的过了头,由他定论的陈援朝“先进事迹”在电视上播出后,正在审理法轮功案件的法官有的请病假,有的提出调动工作,这些消息及时反馈到了电视台,领导决定立即停播,据说是怕引起反效果。
结语:如何不再为中共卖命?
取消良知就会败坏社会、败坏人类。中共的邪恶本质和滔天罪行已决定了它必定被天灭的下场,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都要自救,不要像陈援朝等因跟随中共而遭恶报的人那样,赔上性命、下了地狱还继续当中共的替罪羊。
跳下中共这趟“死亡列车”,退出中共党、团、队一切邪恶组织,彻底摆脱中共,是炎黄子孙今天唯一的出路。祝愿每一位中华儿女都退出中共,安心迎候光明的未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明慧网/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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