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级女教师再陷冤狱 八旬老母含冤离世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10月14日讯】昆明市受学生爱戴的一级教师赵晨宇,2018年8月27日在昆明家中被西双版纳景洪市国保大队警察不远千里绑架,后被非法判刑4年,现被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其八旬母亲被警察抄家抢劫、勒索,于2019年11月16日含冤去世。

明慧网报导,今年56岁的赵晨宇女士,中文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原是昆明市第三十中学一级教师; 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在学校里受到同事认同、学生爱戴。

原先她所教的那个班的学生都是差生,纪律不好,任课老师们都害怕来上这个班的课。在她的引导下,学生们修炼了法轮功,在“真、善、忍”法理的感召下,全班的纪律变好了,精神面貌有了显着变化。同学们友善互助,道德品质、学习成绩明显提高了,她得到了同事和学校领导的肯定。

赵晨宇于2018年8月初回家乡西双版纳看望母亲,8月24日左右返回昆明市家中。随后8月27日,西双版纳景洪市国保大队警察,在昆明市西山区东陆桥派出所警察配合下,将她从昆明绑架、非法抄家,抢走了大量私人物品,包括法轮功书籍和数千元现金等等。

同时在西双版纳,景洪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还对她母亲孟云英及其儿子的住房进行抄家抢劫,并且非法对其母进行行政拘留15天,勒索罚款1,000元。因为其母年岁已高,行政拘留没有执行。但遭此骚扰后,她母亲随后出现身体不适,被送进医院,于2019年11月16日含冤去世。

勐腊县检察院以某某小区出现法轮功资料,以及有疑是赵晨宇的监控录像,对她非法起诉。2019年2月27日,她被第一次庭审,律师指出指控赵晨宇证据不实而休庭。

时隔5个月,于2019年7月26日她被第二次庭审。检察院在指控中提供了数十人,包括家人所谓的“证人证词”,来证明赵晨宇修炼法轮功,以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处她4年徒刑,罚款4万元。

律师为她辩护,指出公安机关侦查、鉴定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仅凭证人证词认定赵晨宇修炼法轮功,就认定有罪,是有罪推定;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赵晨宇只是法轮功修炼者,没有法律禁止法轮功,所以不构成犯罪。

赵晨宇认为自己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向民众宣传“真、善、忍”的理念,在自己遭到不公对待时讲清事实真相,没有违法犯罪,因此上诉。同时,辩护律师提出了上诉法院公开庭审的请求。但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无视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要求。

2020年3月25日,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

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发动迫害后,赵晨宇为了还法轮功清白、让政府说句公道话到北京上访,但是在上访途中却被绑架,押往云南后被刑事拘留了一个月。随后,她又被绑架,遭到洗脑迫害。

2005年7月22日,赵晨宇与一些朋友相约到西藏旅游,在西藏波密县被当地公安局警察绑架,转押到昆明市后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3年。

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二监期间,赵晨宇遭到“严管”,被迫每天16个小时端坐在 “小凳子”(注:一种酷刑)上、还随时遭包夹犯人谩骂、折磨;被强行洗脑,限制饮水(每天500ml)、上卫生间(一天只3次);剥夺购买食品的基本权利,致使赵晨宇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

赵晨宇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被取消晋级高职、扣发工资和奖金、开除公职。由于中共当局的高压与株连迫害,导致她当警察的丈夫因精神压力大与她离婚。赵晨宇被非法判刑关押在监狱期间,年幼的儿子无人看管,几乎被下滑的社会道德所毁。

明慧网2009年3月10日发表的题为“大陆律师评中共法院滥用刑法第300条”文章指出:要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

在主观上,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性。

在客观上,他们破坏得了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在中国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中根本找不到。

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部定性法轮功是X教。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没有法轮功。2000年及2005年公安部两度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两高于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6月4日先后公布的《司法解释》(一)(二)里也没有法轮功。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50号令,废除1999年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承认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

文字整理:李洁思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张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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