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07月01日讯】中共官媒周二深夜发布了港版国安法的全文。该法案明文规定,出现所谓“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等情况的重案,将由中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立案侦查,并由中共最高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检控,由中共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审判。这意味着,对北京认定的“重案”,香港政府和司法机构完全没有插手余地。
当地时间6月30日深夜23时许,新华社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全文。该法案总共由六大章组成。其中一些章节内容涉及到港人特别敏感的“送中”内容,引起外界的特别关注。
法案第五章第48条则明文规定,中央政府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行使相关权力,而驻港国安公署的人员由中共中央政府的国安有关机关联合派出。第51条则规定,驻港国安公署的经费由中共中央财政保障。
第四章第40条虽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同时又规定该法案第5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中的第5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经香港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北京批准,将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其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其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其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第56条规定,上述涉及国安的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中共最高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中共最高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从这些规定看来,凡是被中共当局判定符合第55条规定的国安案件,从侦办到检控再到审判,全程由中共中央直接掌控,涉案人员也可能被送到中国大陆去进行审判,香港政府和香港司法机构根本没有插手的余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案的第二章中第12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来负责香港的国安事务,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同时,根据该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也不受司法复核。
根据第13条规定,香港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 第16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
根据第15条规定,中央政府将给香港国安委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对香港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而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将列席香港国安委会议。
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备执法力量。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1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也将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来负责国安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它相关法律事务。而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也由行政长官任命。
这些规定意味着,即使北京不“行使管辖权”的国安案件,也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下,由港首领导的国安委指派港警和律政司的特别机构处理,并且可以“暗箱操作”,完全不受当地政府监督。
在第三章中,该法案将有关国安案件的罪行划分为“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4种类型。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其定罪和量刑标准,基本照搬大陆国安法。
另外,法案第39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北京当局暂时不追究该法案立法前港人的行为。
最后,该法案宣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唐迪综合报导/责任编辑: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