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骗取银行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证据为:1、鲁南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现金缴纳明细;2、《购房合同》;3、【鲁银保监行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立案告知书》。三、涉嫌虚开发票,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和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相互推诿,至今却迟迟不予立案处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涉嫌选择性执法。
2014年,李笑玲的侄女李佩佩,从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辞职后,将公司的法人印章、财务章和支付款的银行U盾偷盗走,交给了李笑玲,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进行支付款项,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18日在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提供的证据“李笑玲的笔录记载,2013年6月,按照规定,应保管在公司财务室的法人章、U盾系其侄女李佩佩将全部U盾、法人章,未经公司总经理庞思军、财务经理吕桂风同意,秘密窃取,交给李笑玲,李笑玲自此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李笑玲涉嫌职务侵占罪,李佩佩涉嫌盗窃罪,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对李笑玲和李佩佩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选择性执法。
2013年7月23日,为了公司正常的运营,股东们召开股东大会,在大会上让李笑玲和翁明海交出公司的法人印章、财务章和支付款的银行U盾,遭到了翁明海和李笑玲的严词拒绝,公司将上述印章强制收回。并且此次股东会议,也依法决定更换法人,将法人更换为庞思军。
李笑玲报警称遭到了抢劫,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报案。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以职务侵占罪将反映人庞丹丹的父亲庞思军抓捕。
2013年7月24日,李笑玲在开完股东会议的第二天便将公司的账务进行冻结。后来,翁明海和李笑玲私刻印章,私自将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账务的1000万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翁明海、李笑玲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涉嫌私刻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李佩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反映人庞丹丹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进行了报案,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给反映人出具了【临公罗(刑侦)不立字(2018)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没有犯罪事实,更未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也未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明显包庇翁明海、李笑玲和李佩佩,涉嫌选择性执法。
2018年,翁明海和李笑玲又一次报警,称其遭到了抢劫,追究庞思军的余罪。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把监狱服刑的庞思军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在费县看守所,将王保学、王帅帅和左欢乐进行了刑事拘留,现分别羁押在了费县看守所、平邑县看守所。
四、相同的情况,却不同处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涉嫌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7日,反映人庞丹丹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控告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虚开发票罪。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告知反映人将案件移交给了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但是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称未收到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的移交材料。二者涉嫌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
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2013年7月23日之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翁明海,李笑玲只是法人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但是,在【(2015)临罗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中,仅仅追究了庞思军等人的虚开发票罪,但是并未追究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虚开发票罪属于单位和组织共同犯罪,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并未依法追究翁明海和 李笑玲的刑事责任,仅仅追究了庞思军的刑事责任,一样的罪名不一样的对待,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和罗庄区人民法院涉嫌选择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