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为何罪?怎样得赦?

【成语数来宝】 作者:容乃加

十恶不赦”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有十种不得宽赦的罪行。法律史上何时定有这样的罪行呢?佛教上有“十恶”的说法,和法律上的见解不同。政治讲法与刑,佛家讲罪与赦。

人在世中谁能无过?!人们最想知道的,应是在心灵无明之下犯了“十恶不赦”的罪,要怎样得赦吧!罪与赦,怎样得赦?法律和佛法也有不同的法条和见解。

刑法 十恶之条
刑罚宗旨在于“翦乱除暴,禁人为非”,古代就有。重罪十条见于南北朝时的《齐律十二篇》。十恶之条明列哪十种罪呢?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人奏上《齐律十二篇》(北齐律),其中列有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北齐律的刑罚属于严刑峻罚,犯了十恶之条的罪人,不在论赎之内。也就是不得以财物或劳役来抵销罪过或免除刑罚,必须受刑或服死刑。这就是“十恶不赦”说法的由来。

公元六世纪隋文帝开皇初年初,令高颎等人更定新律,多采用北齐原有的法律,进行调整。其中十恶之条的名目大同小异。《隋书.卷二五志第二十 刑法》十恶之条依次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隋文帝之朝,犯了十恶之条的罪人,也有减刑的特别条目,称为“八议”,有八种身份状况也可能得到减刑的机会,包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1] 但要除去名籍和取消原有的资格(除名)。

隋文帝开皇年初的新法律订定实施之后,犯罪获刑的人还是不少,隋文帝检讨是法律过严,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种以及其它千百种刑罚。从此开皇一朝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十恶之罪
在此简单说明“十恶”之罪行:

1.谋反:图谋危害社稷国家。

2.谋大逆:图谋毁坏君主宗庙、山陵(陵墓)、宫阙。

3.谋叛:图谋背叛祖国、投敌。

4.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直系长辈;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人。

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害人。

6.大不敬:对天子大不敬的行为。包含:盗窃大祀祭神之物、天子的乘舆(车轿)衣服等物;盗窃和伪造国宝;新制御药,不如本方有效和封题有误;若制造御膳,误犯饮食禁忌;为天子驾舟船,失误不牢固;指斥天子乘舆,情理切害,及无人臣之礼。

7.不孝:违逆孝道。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在时,另外立户籍、别财产,对父母供养有缺 。父母死居丧期间,举行嫁娶,去丧服作乐若平时;闻知祖父母、父母丧,隐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8.不睦:指家族之间互相谋害,包含谋杀或贩卖家族亲人。这里的亲人指“大功”(*服丧亲等)以上尊长和“小功”尊属(*尊亲属)。[2]

9.不义:指长幼之间,下对上、幼对长的的残害,还有妇女对丈夫不义。包含:杀了职掌府政的官、刺史、县令,杀见学、受业老师;吏卒杀了本部五品以上官长;以及妻子知道丈夫丧亡,匿不举哀,作乐不服丧及改嫁。

10.内乱:指亲族之内不伦的行为。包含:奸淫“小功”亲等以上亲人和父、祖的妾。

佛经的十恶 与业报
佛教中也有“十恶”行会遭受恶业报的说法。《未曾有经》中,以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嫉妒、瞋恚、骄慢邪见为“十恶”。(见《法苑珠林.第八十九》)

“十恶”起罪之由,有起于身体行动,有起不修口,有起于意念、自我执著。
起于身的不善:杀、盗、邪淫;
起于口不善造口业:妄言(*诳妄)、两舌(*离间话)、恶口(*恶语)、绮语(*秽语邪语);
起于意念不善,执著自我、争斗心、显示心:嫉妒、瞋恚(*气愤发怒 )、骄慢邪见。
佛家说,人的十恶,都会受恶罪报。

常在戏剧中搬演的《目连救母》故事中,佛陀的弟子目犍连的母亲就是在生时不修福,“十恶”具犯,因此坠入地狱饿鬼道受恶业报。即使佛陀弟子“神通第一”的目键连都救不了自己的母亲,他的广大神通也回护不了母亲恶大的罪业;因为人自己造的罪业要自己偿还。

佛经劝人真诚忏悔改过,修善、修口、修掉自私自我,可以改变命运。故而,迷中犯了“十恶不赦”之罪的人,怎么赦免呢?还是可以透过吃苦还业、透过己身的改善,修善为他,修行去私,而得到善德转化自己的业力。佛家讲,主宰人生命的元神是不灭的,人的德与业都跟着元神走。还尽了业债,才能有好的未来,可能已经是另一生新的开始。

参注

[1] 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2] “大功”、“小功”都是丧服五服之一,这律法以服丧穿着的丧服种类来概括表示与对方的亲等关系,“大功”服丧为期九个月,为祖父母近亲等尊亲属服丧;“小功”服丧时间为五个月,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兄弟之妻服丧。

参考来源:

杜佑《通典》
魏徵《隋书》
《法苑珠林》

──转自《大纪元》

(责任编辑:张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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