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18年08月16日讯】日前有陆媒透露,大陆女星范冰冰因涉嫌签订“阴阳合同”逃税案,近一个半月被软禁在北京一家招待所“协助调查”。不过随后有法律人士发文分析称,该传闻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质疑其真实性。但也有观点认为,中共政法系办案,违规在招待所搞“监视居住” 早已是常规,所以前述传闻也可能是真实的。
大陆女星范冰冰涉嫌签订“阴阳合同”逃税案的办案方,一直没有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此案的调查进展情况。
当地时间8月15日,大陆门户网站新浪财经报导称,范冰冰等5人在一个半月前就被以“协助调查”名义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近日,其中一名会计已经被释放并已返回老家,但范冰冰及其经纪人仍被限制行动。
此前,台湾《周刊王》曾于8月8日报导称,有一名与范冰冰颇有私交而且熟悉中共官方的娱乐圈人士透露,范冰冰目前在北京受到公安单位监控,虽然无法自由活动,但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礼遇”,住的大约是4、5星级的招待所,类似“日租套房”,每天得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房租,等到离开时一次结清所有费用。
不过,新浪网随后又发表了一篇法律界人士撰写的文章。该文指称,娱乐媒体报导范冰冰等5人被以“协助调查”名义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的传闻,“明显不符合”中共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范冰冰涉嫌逃税一定会坐牢吗?
答案是:范冰冰大概率不会坐牢。虽然范可能牵涉到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元的案情,但是,逃税罪在2009年以后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如果逃税人是初次违法,又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范冰冰是否可能被“软禁”?
答案是:如果范冰冰涉嫌逃税罪,则不可能只是采取“软禁”,而更大的可能性是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人士分析称: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场所只能在其住处;而不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而必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此外,娱乐媒体的报导称,范冰冰软禁在招待所期间,每天还要支付1000多元的房租,并在“出关”后一次结清房租。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
而范冰冰不可能在北京没有自己的住处,同时其所涉案件也不属于上述几种重大案情,所以她并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因此,该法律人士对有关范冰冰被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的传闻是否真实表示怀疑。
不过,也有舆论指出,中共的政法机关近些年在办案时,在招待所实施所谓“监视居住”早已是常规。
华律网曾经发文梳理过中共司法机关在适用监视居住相关条款时出现的几个“新问题”,其中之一的就是违规在“指定的居所”使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该文表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的条文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应该在其住处执行,只是在其没有固定住处时,方可执行于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这样,绝大多数被执行于指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均有生活的合法住处,而办案机关却指定一些宾馆、招待所作为其监视居住的场所。”
文章并指出,有些办案机关为了不使自己的做法与法律规定冲突太明显,还会将“指定的居所”安排在其他的县、市或在其上一级司法机关所在地。还有一些办案机关会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写一份申请,表明其主动要求在侦查部门指定的地点讲清问题,是其本人不愿离开“指定的居所”的。
从上述资讯看来,范冰冰被安排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协助调查”的传闻还是有可能的。
(记者阿竺综合报导/责任编辑:祝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