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经历了一场非法庭审。在庭审的法庭辩论中,就两高司法解释是否是法律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公诉人指控我的依据就是两高司法解释。当我指出两高作为司法机关,它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后,主审法官对我说,你不知道,两高司法解释可以当作法律来运用。我说,既然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怎么能当作法律来运用哪。我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了反驳。最后,公诉人和法官都不再提这个话题了。
从这场法庭辩论中我看到,讲清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对于抵制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从法律角度反迫害很重要,因为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已成为大陆公检法人员打压法轮功的主要依据。下面我把这场法庭辩论的内容整理成文,以讲清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
公诉人指控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但依据的却不是刑法三百条的规定,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十分荒唐的。那么请问公诉人,我到底是触犯了刑法三百条,还是触犯了两高司法解释。刑法三百条是法律,而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指控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就应该依据刑法三百条的有关规定,来指证我的行为是如何触犯这些规定的,是如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那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这样才能认定我的行为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而起诉书中没有一句说明我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这就说明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我的行为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公诉人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是不能成立的,是对我的枉法强加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也无权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也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公民的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是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根本对立的。
两高知道自己没有立法权,因此只能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把自己这些违反宪法、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对立的规定强加给刑法三百条,借用刑法三百条的名义,把自己的规定包装成法律,伪装成法律,其目的是为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然而,无论怎么包装、伪装,两高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因为两高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肃性,专门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用法律的形式对立法进行严格的规范。就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第六十四条)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两高司法解释只是执法机关的一个司法解释,怎么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么能当作法律来运用呢?
两高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
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
我们讲出这些事实真相,主要是为了让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都是合法的。
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远离罪恶,才能远离灾难。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三思。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而不能由两高司法解释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来定罪处刑,这是在执法。而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罪处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陷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员警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我们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修炼法轮功,我们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我们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希望各位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能够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宣判我无罪。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