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政法系违宪乱政?19大报告罕见首提合宪性审查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7年11月14日讯】中共十九大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以审核监督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分析指,习近平当局或籍此清理引起民愤的一些恶法,整顿政法系统延续多年的江派乱政。

11月11日,编辑部设在北京的海外党媒多维网刊登了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的专访,解读习近平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合宪性审查。

童之伟表示,合宪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审查范围较广,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合宪性审查在国外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各国名称不同,具体实施有所差异。而在中国却从未真正存在过。

童之伟透露,1981年修改宪法时,中共内部曾提出过成立宪法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但最后不了了之,只是在宪法中加上了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条款。

中共宪法虽形式上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这样的权力,但既没有设立专门机关,也没有制定可具体操作的程序法,几十年来也一直没有公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的案例。宪法学界三十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和呼吁成立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关。

童之伟提到,外界呼吁多年后,中共才提出合宪性审查,其难点最终还是“党和法谁大”的问题。

对于中共会成立什么样的合宪性审查机构,童之伟认为,最可能的选择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叫合宪性审查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最终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决定是否撤销或修改不合适的条文。

与合宪性审查相关的是,习近平还在十九大提出将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同时将自己的铁杆亲信栗战书推上全国人大委员长接班人的位子,准备掌控这个“最高立法机关”。

外界预测,栗战书明年3月“两会”上任后,也很可能会出任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组长。

习近平在十八大上任之初,就提出所谓“依法治国”的改革,但在政法系统的抵制下,基本不了了之。

政法系统曾被江派罗干和周永康等掌控多年,形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依仗江泽民时期的“高压维稳”政策作威作福、贪污经费。而且,这些人多年迫害民众中积累的血债,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轻易“从良”。政法系对“依法治国”的抱团抵制,从去年的雷洋案可见一斑。

多年来,习近平不断清洗政法系统。但这个曾经的“第二中央”,至今仍有尾大不掉之势。曾庆红的亲信郭声琨刚刚升任政法委书记,被认为是派系妥协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习近平推出依法治国小组和合宪性审查等举措,或为进一步整顿政法系统乱政,推行司法改革,目的是在收权的同时,试图挽回民心。

不过,中共本质上是依靠强权暴力来维持统治,“党大于法”是政权得以存续的前提。如果真正彻底推行“依法治国”,必然会拆毁中共的根基,从而导致体制本身的反弹和抵制。但是,毕竟可以籍此有限度的清理一些恶政,平息一些民愤。

以所谓合宪性审查为例,既然当局已经在十九大高调提出,如果将来得以实施的话,必然会废止一些恶法,作为其新政的“成绩”。不过,这个新政能否成功实施,将来执行到什么程度,目前仍是未知数。

在二十余年的高压维稳背景下,政法系统出台了一系列臭名昭著的所谓法律法规。比如,为镇压访民索赔而炮制的所谓“敲诈勒索政府罪”,为防止医疗事故维权定义的所谓“医闹”,为打压异见和维权人士而滥用的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煽动颠覆政府罪”等等,都属此类。

而近年来民愤最大、波及面最广、制造冤案最多的,莫过于两高为镇压法轮功出台的所谓“司法解释”。

当年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指使最高检和最高法推出了所谓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对法轮功学员的何种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不过,依照中共宪法,两高并非立法机关,根本无权对法律做出所谓“解释”。而且,中共现行法律法规列举的几十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将法轮功定性为“×教”,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唯一的根据只是江泽民当年的讲话和党媒喉舌的社论。

江泽民虽然残酷迫害法轮功多年,但因其不得人心,从没有公开推动相关立法,而是“以党代法”,依仗中共内部的极权手段强行推行镇压。

而根本上,在没有可信证据和司法依据的情况下打压法轮功,违反了中共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本身就是违宪。

江泽民集团当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无需任何司法程序的劳教制度。但在习近平当局排除江派阻力、废止劳教之后,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就成了维持迫害的最有力工具,因此被判刑入狱的法轮功学员逐年增多。

据法轮大法明慧网的不完全统计,2016年共有575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而2017年,仅上半年就有超过450人陷入冤狱。其中多人已被迫害致死。

(记者和穆报导/责任编辑:古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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