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纪事》之四:从酷刑说起(3)

编者按:2015年7月9日,中共开始密集抓捕、传唤全国各地的维权律师及其助理。王宇、王全璋、李和平、谢燕益、周世锋、谢阳、隋牧青、李春富等一批知名律师被捕,有的至今下落不明。谢燕益在被非法监禁553天后,获释回家。他在监狱中遭遇了怎样生与死的考验?谢燕益亲自写下近20万字的《709纪事与和平民主100问》,大纪元网站有幸首发此书,将分两大部分连载:其一为《709纪事》,其二为《和平民主100问》。

2. 强制监视居住是一种反人类的恐怖主义酷刑

2015年9月8日临近中午,我被告知清点扣押物品并让我签字,这天夜里我被告知因房屋改造修缮的原因转移羁押,我们自此离开北京的监居地点(自7月12日至9月8日在此羁押)被秘密转移至天津的监居地点。

这种强制监居的方式,大概最早起源于党内斗争和贪腐的调查,尤其近几年有不断蔓延普及的趋势,这种非法拘禁的方式被各地纷纷效仿,用党内术语叫做双规或隔离审查,是一种变相的文革斗争、法西斯式的手段,这种法西斯式的非法拘禁正在日益被合法化。党内双规,是纪委办案采用的十分普遍的一种做法,它可枉可纵、可宽可严、可松可紧,完全凭当权者的需要和好恶,本质上是一种家法、私刑。像一种内部禁闭式的刑罚,密不透风,尤其到周永康时期把它发展成一种酷刑,这种监禁方式本身就是极不人道的,是一种酷刑。

本来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里是最宽松的一种方式,监视而不控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而现在这种由军队(武警)介入内政参与到司法里的监居俨然成了一种异常严厉的秘密关押,实行无限监禁,主要功能就是对被羁押人造成心理压力与恐惧,并可以为了达到办案目的为所欲为不择手段监审合一,以监为审。曾经看押我的人多次明确对我表示,一切都要听专案组的,一切都要配合专案组,事实上他们也是这样做的。我们的吃喝拉撒、坐卧行止都要由专案组定夺。看押我的人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有什么事找专案组,我们可以代你转达。专案组对你布置了软酷刑之后,然后就坐等你的央求。这种监禁方式完全是非法拘禁,应该说也是一种创新,是实行专制的重大成果,堪比厂狱、法外之狱,我们因此能有幸享受一次钦犯诏狱实属幸运。

大家都知道,武警本质上就是武装部队,它的将领官兵时常与中共军队置换,比如我们可以看看王建平上将、刘源上将等的简历。武警人员不仅通常不具备司法知识,没有相关培训考核、专业训练,更缺乏人权常识和理念,而且在司法制度里它既不是一个执法主体,更没有任何执法依据,缺乏任何其权力责任的内容规定。武警事实上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军事组织,其训练、作息、建制均是军事化单位,其最高信条就是服从命令听指挥,一切纪律、组织原则均是军队性质。

在监禁人被羁押期间,没有任何外部制约监督机制,没有救济渠道,甚至连生命健康、心理卫生等这些人道关怀方面都缺乏一个独立的法定保障机制,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其中的监视居住完全有违现代法治原则,对人权构成极大威胁,也是极不人道的。家属律师不知情,不能会见通信,外界甚至不知其生死,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屡屡听到监居造成的各种非正常死亡、精神失常、人身伤害的事件。

在这一过程中滥施酷刑往往是无可避免的,谁也无法对这一法外之刑做出一个独立、客观、科学的审视与判断。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种无比残暴野蛮的酷刑一天不铲除,就如临到每一个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一种反人类的恐怖主义酷刑,它是对人类文明的公然挑战,是对被羁押者的一场超限战!严重违反国际反酷刑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公约、联合国宪章!强制监居对被羁押人的种种残酷和不人道,我们具体每天是如何生活的、都经历了什么,后面我会涉及到。

尽管当局在修改刑诉法时将一直以来非法拘禁的手段“强制监居”进行了程序上的合法化,列明涉及国家安全以及贪腐案件等可以指定监居场所,但这是一次彻头彻尾的历史的反动,公然违背法治精神,严重践踏人权,它直接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理应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有这一规定。假如这种监居形式可以存在,那么宪法三十七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像诸如此类历史的反动,充斥在近年来的立法活动当中,立法在司法、行政之后,为维护专制权贵既得利益,俨然撕开虚伪的面具,对公民的基本人权予取予夺。这种恶法开始逐年增多,比比皆是,如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互联网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中禁止公民代理的条款、专门迫害法轮功的刑法三百条、刑诉法中的秘密强制监居条款、游行示威法、警察法中任意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条款等等,还有出版管理条例、宗教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在民生领域、经济领域、财政税收、土地领域、文化思想、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等方面的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这些违宪违法的法律、政策不管是出于部门本位、短期的政治考虑还是专制权贵既得利益集团管控维稳的目的,可谓不胜枚举俯拾皆是,几乎把改开前二十几年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破坏殆尽,这套法统已被近年来一些违法的立法、乱法弄得惨不忍睹信誉破产。

总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凡是有利于专制权贵既得利益特权者,几无法律规限,凡管制公民自由的则罗网重重,凡是有利于专制权贵既得利益集团的动辄“与国际接轨”,凡是制约其权力的视而不见,凡强化公民责任的一概采纳,凡有利于公民自由、人权的必视若无物。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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