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17年08月03日讯】【热点互动】(1643)被迫害法轮功学员获国家赔偿:说明了什么?
湖南法轮功学员许郴生,2012年被警察抓捕后,12小时之后随即死亡,家属维权4年,终于在2016年底获得31.9万元高价赔偿金,这一事件最近被媒体报导,在中共迫害法轮功18年来,这是一起罕见的国家赔偿案例。那么在中共对法轮功迫害政策未变,迫害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受中共迫害的群体和个人如何利用国家赔偿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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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轮功学员许郴生2012年被警察抓捕后,12小时之后随即死亡,家属维权4年,终于在2016年底获得31.9万元(人民币)国家赔偿金。这一事件最近被媒体报导,在中共迫害法轮功18年来,这是一起罕见的国家赔偿案例,那么在中共对法轮功迫害政策未变,迫害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受中共迫害的群体和个人如何利用《国家赔偿法》维权呢?
今晚我们就请来两位嘉宾,就这个事件作一些解读和分析,一位是在现场的时事评论员横河先生,还有一位是通过电话和我们连线的,台湾法轮功学员律师团发言人朱婉琪律师,二位好!
横河、朱婉琪: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非常感谢!我们在节目开始,还是先来看一个背景短片。
湖南郴州法轮功学员许郴生,2012年5月16日,在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抓捕,经过12小时所谓“审讯”后突然离奇死亡,年仅47岁。
许郴生的儿子杨许俊,从2014年8月开始,向北湖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当年10月,北湖分局决定不予赔偿。杨许俊不服,向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9日,北湖区法院下达《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告获得国家赔偿31万9千6百元。
前中共党魁江泽民1999年迫害法轮功,下令“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专家认为,如今这起国家赔偿案例,反映出迫害已经难以为继。
许郴生被抓12小时遇害,家属要求独立尸检,却遭到郴州市公检法的阻挠。官方的作为,激起民间愤慨,有市民把许郴生的遭遇印成传单,贴在公共场合。围观市民批评中共违宪剥夺民众信仰自由、杀人害命。有当地警察前来维稳,也在民众的质问下低头离开。
据明慧网纪录,从1999年至今,至少有4114位法轮功学员因迫害死亡。由于中共信息封锁,真实情况可能不止于此。律师也建议,更多受害者或家属,都来追寻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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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我想先问问你,刚才新闻中已经谈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在你看来这样一个案例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横河:它是有特别的,在迫害整个18年当中,早期的时候是没有任何赔偿的,法轮功学员死亡以后,甚至家人都看不到尸体,但是后来这几年发生过一些赔偿的事情,但那些赔偿就是一旦发生以后,是由当地政府或者当地的警方,或者是有相关单位,就拿出一部分钱来给这个家属,这叫封口费,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个情况是有的。
这个案子比较特殊的地方,它是走了正规的司法途径,就是说它是起诉了,要求赔偿他不给,不给以后就通过起诉。最后是法庭调停,等于是法庭就判决了,就是说因为调停以后,大家同意了,这个是通过法庭下的调停书,所以它就有法律效用了,所以是正式宣布是国家赔偿,它不叫封口费,这个是不一样的。
所以从司法程序来说的话,这么完整的,能够曝光出来的,到现在可能是第一例,但不见得类似的情况以前没有发生过,不过被媒体认真的这样报导的,所有的法庭资料都有的,这可能是第一例,所以这个情况确实是在以前没有发生过的。
主持人:是,我们在媒体上基本上以前没有看到过这样的报导。我想问一下朱婉琪律师,刚刚横河先生也提到,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去判决了这样一个国家赔偿金,您认为这样一个案子,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有什么不寻常之处呢?
朱婉琪:应该这样讲,法轮功受迫害18年,这个公检法,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实一直在被一个非法组织“610办公室”所领导,所以在这整个的灭绝镇压的政策之下,是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受一个非法组织的指挥跟实施,所以整个的非法的镇压的本质,就是行政不法,以及迫害了国家的《宪法》以及法律的司法行为,这本来就在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当中所明确的规定。
当我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其实我有些惊喜。这个惊喜应该怎么样讲呢,就是说中国的《国家赔偿法》事实上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叫“行政赔偿”,也就是行政不法,行政机关从事了这种非法的拘禁、违法的拘捕,这些致残、致伤的一些行政不法的行为时候,在这个赔偿法上面,需要这个行政机关的本身有个行政赔偿的责任。
第二个层次叫“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最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让检察机关和法院,如果有这种错判、误判,然后错误逮捕、刑讯逼供的这些,在侦察、监察,甚至在看守所和监狱当中有这些刑事上面的不法的时候,根据国家刑事赔偿法,国家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章和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这些司法机关针对人民的人身权以及所谓的财产权,进行了这些不法的决定的时候,这些司法机关也必须赔偿。
所以换句话讲,在法轮功的案子,如果实际按照这个《国家赔偿法》来走的话,是公检法一个都逃不掉,所有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一个都逃不掉。行政权、司法权在非法组织“610”的领导之下,所从事的非法拘禁,致残、致伤、封锁财产、扣押,这所有的这一些的不法行为,从法律的层次,包括违宪;从行政法的层次,包括行政不法;从司法的层次,包括司法权的滥用,这些其实都含盖在这个《国家赔偿法》的范围之内。
那今天我们所谈这个许案是针对他在被刑讯的时候致死,这个致死的原因被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作赔偿,因为这个赔偿的决定没有下来,数额各方面都谈不拢,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那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话,这一套程序其实就是走了国家赔偿的程序。
其实我们必须讲,这个第三个层次也很令人振奋的,就是说如果这个《国家赔偿法》真正的实施的时候,还不只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责任,根据它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大家去看,这一些赔偿机关一旦赔偿之后,可以转向这个实施行政不法的工作人员、这些官员,要求赔偿,所以换句话讲,这个《国家赔偿法》的本身也包含了个人责任。
当然我们回过头来看,如果这个《国家赔偿法》,这个法院不好好的去用,然后赔偿机关也就死赖着,也就不给的话,其实从国家的法律,如果真正的“依法治国”的话,还有另外一个途径,就是直接追溯责任人,个人的责任人,譬如说这些国保、“610”人员、公安,这些人的个人责任。
因为不要忘记今天法轮功的迫害,它不是一般对平民的迫害,它是符合群体灭绝、反人类罪下面的暴力的实施,这换句话讲,它不是单纯的只是行政不法,或者司法权的滥用,它已经提高到一个国际刑事法的层次上面,包括中国所签订的相关的人权公约、酷刑公约等,对于个人责任也不会是包在这个所谓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赔偿之后的个人责任的追溯。
倘若这些司法和行政机关都不干事,我们的人民,我们被害的学员来讲,或者是家属来讲,还可以转而本来就应该利用人民法院的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不管是一状告到北京最高检察院,因为江泽民启动了这个非法镇压,或者是在当地已受到直接施暴的这些迫害的责任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途径,所以我们非常欣见这个《国家赔偿法》的案子,其实对全中国的人民做一个相当不错的示范。
主持人:我很快的问一下朱婉琪律师,是不是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只要你能够证明你的这个迫害是某一个机关对你实施的不法的行为,你就可以利用这个《国家赔偿法》去维权呢?
朱婉琪:当然,你从《国家赔偿法》的第三条跟第四条,以及它的第十八条以下,只要你受迫害者,如果依照这个法律的规定去执行的话,被害人提出相当的证据来证明受迫害的事实,就可以向原来的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侵害人民权利的这个行政机关,也叫做赔偿义务机关,去要求赔偿。
所以第一个阶层的话,绝对是可以向不管是公安局也好,公安部也好,我们去提出一个这样子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那如何请求的话,在法律当中有非常清楚的规定,所以这个机制的本身,是完全可以运用的。
如果,我要说如果,如果“依法治国”是一个真正准备要实施的政策的话,《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就可以让公、检、法、司,这些严重参与迫害的人一个不逃,甚至这些机关也会去谈到,是因为受到“610”的指挥,所以才从事这个不法,因为他们一定会推责任。
所以对法轮功从中央到地方所受迫害的真相,可能就因为这个《国家赔偿法》的请求的过程当中就曝光了,就曝光了这一条鞭,从上到下18年来的迫害,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去追求这个过程当中的揭露迫害,寻求正义的一个方法。
主持人:谢谢朱婉琪律师。横河先生,我想问你一下,我们看到在过去的18年,法轮功学员的冤案,很多时候我们都在说公检法是一家的,所以实际上你没有办法去申诉,它就把你关起来,或者是它不给你去查你这个案子。那么为什么在今天这个迫害好像并没有任何政策的改变,仍在持续的情况下,会出现这样一个案例,您认为是什么因素促成的呢?
横河:这个案子现在目前只是一个个案,所以很难说,但是如果这个个案要成立的话,我们就先考虑一下,就是为什么说以前没有这样的案子,以前没有这个案子的原因,实际上是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当中,它有一个“610办公室”,这个“610办公室”有的时候是以政法委的名义出现的,因为“610办公室”具体就放在政法委里面。
那么这个政法委在2001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一个内部文件,这个文件没有公布过。有一个内部文件,就专门讲到法轮功案子的时候,说到如果在审判之前,没有得到统一意见的时候,那就由政法委出面协调公检法,先通气讨论,也就是说这时候判的案子是已经内部定了的。这也就是说有一个政法委把公检法,本来应该是互相制衡的司法系统的不同的分支,把它搞在一起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要迫害维权律师,因为维权律师跟他们不是一帮的。
主持人:是,所以它要按照政法委的意志去办事。
横河:18年来所有的案子都是这样的,所以不管是致死的主体是公安也好,是法院也好,是检察院也好,还是司法部,凡是在监狱和劳教所死亡的,这应该是归司法部管的。那么他们是一家人,所以你到任何一个地方投诉,你都做不成。
这个案子现在为什么能够做成了,这里有几个因素,你可以看到当初,就是3年前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他们家属请了广州的唐荆陵律师。唐荆陵现在自己被判了4年。唐荆陵律师来的时候,当时后来就没有办法办案就走了,走之前他就说你们公检法联合办案,这是违法的。
所以这个案子一开始的时候就是公检法联合办案,也就是说公检法的话,法院也在里面,也就是说这一次出面调停的、判的当时也是跟他们是一帮的。那这里就有几个可能性了:第一个可能性就是上面现在没有新的政策,因为迫害法轮功,18年它不是从1999年一个政策下来就完了的,它每年要不断地强化。
强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启动一个新的运动,这个到2015年最后一个叫做转化攻坚战,2015年结束,以后就没有听说有新的运动出现。另外一个就是每年它要强化的定期的给下面各级公检法,或者是政法委,或者“610办公室”发文件,就是不停地强化,因为持续时间长了以后,人都会疲的。所以文革它不是一个大文革,10年的文革,文革是很多的小运动组成的,用这种方式来强化迫害者,让他们能够继续迫害。
那么也就是说,第一可能性就是这个强化因素现在弱了,有可能只是这样分析,强化的因素弱了,就是不再有新的文件,一定把你的什么工资和迫害的等级挂上钩,可能这个环松了,这是一种可能性。
另外一个可能性,我们看到其实在这之前,迫害系统原来是不受惩罚的,它不可能公开的说把某一个犯了罪的,或者是打死人的人去处理,就是迫害法轮功它是有一个不受公开惩罚的保险。但是从周永康开始,就反腐的时候打了周永康、李东生、张越,中央的“610”一条线,一直到各省的“610”、各省的政法委,都有很多人落马,也就是说迫害法轮功本身在组织上已经没有保险了,组织上。
现在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实际上在政策上可能也有了裂缝,因为你本来说组织上你不管谁倒下去了,它应该不影响,但是显然有影响,很多人情绪上知道这个保不住自己,所以他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去做一些他能做的事情,或者不做那些特别坏的事情,有这个可能性,这是指个人。
从政策上来说,也可能已经没有这么严格的通过“610”和政法委,把公检法司所有的人都能够拢在一起,没有人敢越出这个界线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在政策上,除了在人事上、在组织上以外,在政策上可能也有了裂缝,所以才会出现这一个案子,就是说达到了国家赔偿,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民众的支持,就是说民意这点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是,你提到民意,我也正好想问一下朱婉琪律师,就是我们看到这个案子中家属的坚持,坚持了4年,那么民众的支持,包括民众正义的发声,您认为这个在这个案子中起了多大的作用,帮助达成这样的结果,那么达成这样的一个结果,对于其他的这种受迫害的团体,或者是群体的话,或者是个人,又有什么样的启发呢?
朱婉琪:从这个案子一出来之后,我们律师也都在讨论,就是说这个案子本身的促因,其实我们没有办法寄望这个邪恶的中共政权,执行了18年的迫害,甚至参与活摘器官的这样一个政权能主动变好,包括709的律师还继续被打压,包括去告江的学员也继续被迫害。
那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这么特殊呢,其实我们看到的,就是有几个重要因素,第一个就是家人的持续的追求司法正义的不懈,这点很重要,如果中途打了退堂鼓,你妄图公检法自己清理门户,那到目前为止,这个案子是少之又少。
第二个的话就是民众本身,民众做了一个事情让我们非常注意到的,就是暴露真相,包括把法轮功学员的遭遇在邻里之间来贴这个传单,把这个邪恶迫害的真相的暴露,这是18年来法轮功学员呼吁民众一定要协助做的事情。这一套的不管是家人的持续不懈以及民众的支持,而且暴露邪恶的真相,不光只是陈抗而已,到处去讲这些责任人及受迫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被致死,这三个因素加总足以作为全国人民的一个参考。
今天,不管是《国家赔偿法》或任何的法律程序,不太可能从上到下叫这个犯罪机关自己去反省、公检法的人自己去反省,而是真的在政策松动之下人民要有持续的互助精神,谁受到迫害都要去追寻,例如房子被强拆、权益被侵占、人身被伤害、被人打得半死等所有的行政不法及滥用司法的情况,大家要团结起来一齐向当地的不管是公安局也好、行政机关也好或司法机关的滥捕、非法拘留、监视居住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要大量、大面积地曝光,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觉得不管是法轮功学员、家属或其他在中国各地受到中共不同程度侵害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的人,本身陈抗要懂得利用法律程序;今天如果光靠律师的话,律师都被关在牢里面,律师都受到巨大的压力;如果只告一个个人或少数人去寻求司法正义,不可能发生质的改变。
永远不要冀望中共本身会能够起到什么样自清的效果;绝对是由下而上、民间汇聚民意,甚至向国际社会揭露今天中共对人民的迫害,然后给予中共前所未有的压力,才可能结束、制止这场前所未的邪恶迫害。
主持人:是,我们看到在这个案子中,他聘请的律师虽然一开始无功而返,但是家属还是坚持下去。我想从另外一层面请问横河先生,您刚才谈到政策上、组织上松动,我们知道在公检法系统中很多事情是由个人执行的,您觉得这个案子对于系统中的执行人员会有什么启示或者警示?
横河:这个案子若从国家赔偿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一点是肯定的;人到你手里12小时就死了。人命关天,再多的钱也赔不回来,谁也不愿意人死了以后要求赔偿,是不得已的措施。
说到政策松动,当然刚才朱婉琪律师也说了,不能指望中共自己改好,但是会有其它的情况,由其它方式;这么多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政法委官员他们不是都倒台了吗?有的还坐牢去了,包括周永康在内都坐牢去了。所以报应是存在的。
真要追究的话,国家赔偿其实是最其次的;最关键的是当事人必须要有司法程序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是最简单的一个。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还有迫害很多其他人,都符合“反人类罪”的罪行。要知道,反人类罪的罪行是没有追溯期的,不是10年、20年以后就过了追溯期;没有的。可以永远追溯下去。
以色列追踪那些迫害犹太人的纳粹以及国际法庭的抓捕一直持续了几十年,战后都多少年了还在进行。对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当事人来说有两个可能,凡是犯罪的将来肯定是要追究,共产党不可能再有这么久。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对于现在正在当事的、还在执行迫害的、在这个系统里面的人,那你就要想一想了,既然可以由国家赔偿,也会有国家追究,将来追究责任你是逃不掉的。
主持人:还想请问横河先生,刚才朱婉琪律师提到个人的责任;您刚才也说,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在可能没有强力要求怎么去做的情况下,作为个人是不是可以有所选择?比如说,法官可以选择判或者不是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判决。
横河:对,以前我们就曾经提出过,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保留证据,命令是谁下的。如果这一起事件没有人直接下命令,那你就有选择的余地了,你是选择将来你自己承担责任。命令链总有一个头,你是不是这起事件第一个命令链的头?你要是的话你就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面的命令,那你做了你就要承担责任。
横河:对。但是如果你做了应该做的、你给了国家赔偿,那么在整个迫害当中你以前做了坏事,你就将功赎罪。如果上面没有直接压力,或者有压力你也可以机动处理的情况下,这时候你个人是有选择的。所有在这个迫害系统里面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权限范围之内的选择机会,我觉得这是在迫害结束之前非常重要的一步,你不能等到迫害结束以后,那时候你就来不及了。
主持人:对。那已经不是你的选择了。谈到这个,我想请问朱婉琪律师,我们也看到确实很多人都在作选择,比如今年上半年,我们看到在检察机关也好、法院也好,有不少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或者不起诉的案例。您怎么看这个最新的趋势或者情况?
朱婉琪:其实我们律师团很诚恳的想给看这个节目的所有的中国法律人一个忠告,现在是中国法律人的历史关键时刻,表现气节、表现依法治国、表现良知良能的时刻。应该这样讲,18年来,有多少中国的法学专家、律师在论述对于法轮功的这场迫害──群体灭绝的迫害,本质上就是违法、违宪。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单位和法院的这些法律人,你不会不清楚这场迫害是非法的。
我要补充一项非常重要的说明,你们听的人也很清楚。今天的江泽民也好或者是“610办公室”也好,这些下令的本身都是非法的,是违法、违宪的,你们却遵守一个非法的下令、非法的职务,你是绝对脱不了干系的。二次大战的时候已经确定了“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惯例,法律源的原则。所以换句话讲,即使你不是源头下令的那个人,你在犯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对法轮功学员施以酷刑或错误的判决,甚至逮捕的时候,这一些过程当中你说你只是因为听命于“610”、听命于江泽民你就没责任吗?不可能。无论是你听命于非法政策的上层位阶的命令,或者你自己直接对非法的政策予以具体实施,你都有所谓的“个人责任”。
所以我真的要奉劝。我们现在在推动未来的北京大审判,我们不希望所有的法律人站在北京大审判的被告席上。希望你们拿出良心,不再起诉、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从现在开始真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主持人:非常感谢二位。横河先生,我想这个案子的出现,可能说明公道自在人心,虽然是个案,希望以后能够更加普遍。节目时间又到了,感谢观众朋友们的收看,我们下次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