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5月27日讯】看守所无视医嘱,轻视基本医疗人权,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看看这位当事人的投诉。
患有冠状动脉综合症的在押人员赵现中于2017年4月18日心脏病发不治身亡,此时距离他开始被羁押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看守所已经过去了22个月的时间。期间因心脏病发曾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14日和4月18日三次被送往浚县人民医院,然而在看守所人员的干涉下并未得到任何治疗,致使病情持续加重,最后不治身亡。
赵现中被羁押之前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经营一家汽车零组件工厂,由于银行贷款及合法融资的政策逐渐收紧,所以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虽然利率相对银行高出很多,但是为了继续生存也不得不咬牙经营,并不惜借高利贷还款。由于非法集资的问题,赵现中于2015年6月24日被当地公安局刑拘,羁押于浚县看守所长达22个月,由于证据不足等问题,始终没作出最后宣判。
赵现中被羁押之前就患有冠状动脉综合症和高血压,并于2015年5月8号至6月4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看守所羁押后家属向公安局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但因无力承担看守所提出的高额保金,遂被公安部门拒绝。在押期间,在押人员不得与家属会面,看守所也从未与家属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家属没有任何渠道可以了解到赵现中在押期间的病情发展以及身体状况。
4月18日赵现中去世之后,家属才从医院方面得知赵现中曾三次前往医院急诊处,虽然医生明确表示病人需要住院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看守所随行人员仍然强行将人带回,没有做任何心脏病的基本检查。事发后,家属请求公安部门就看守所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4月27日,浚县公安局给出了赵现中属于正常死亡范围的书面报告,对看守所人员是否负有责任只字未提,仅以口头形式告知家属浚县看守所不负有任何形式的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家属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出具的书面报告。
事发后,家属提出要求查看赵现中在押期间的服药记录以及所内和所外就医记录,公安部门则表示根据“所内相关规定”家属无权查看。家属希望公安部门就“看守所人员无视医嘱,没有进行治疗和住院就将人强行带回看守所,导致赵现中病情持续加重最后不治身亡,为何不承担任何责任”作出解释,公安部门表示虽然医生医嘱明确表示‘需要’住院治疗,但并非‘必须’住院治疗,否则会有生命危险。所以看守所随行人员进行简单商议之后,认为赵现中的病情并不严重,不需要进一步治疗,遂将人带回。
在没有做任何相关心电检查的情况下,在医生对于病人病情作出初步诊断明确表示需要进一步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在看守所随行人员没有任何医学背景和常识的情况下,是谁给了看守所人员诊断病人的资格?在心脏病是否需要治疗的问题上,公安部门选择无视正规医生的医嘱,反而相信看守所人员自行作出的诊断,坚持认为看守所没有任何责任,家属只能得到一张与家属诉求毫不相关的书面报告。
家属随后向浚县检察院提出了复议。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只能对公安局给出的“属于正常死亡范围”的书面报告进行复议,并不对看守所是否存在责任进行调查,家属如果对于看守所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存在疑议,则需要自行向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并拿到相关书面报告,并再次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公安局方面则表示没有义务向家属解释看守所是否存在责任,并拒绝出示报告。
在家属与检察院负责人进行交涉的过程中,检察院方面极力袒护公安部门,为看守所开脱。负责人口头表示根据看守所向检察院递交的材料表明,当时是赵现中自己提出希望回所,不希望接受治疗,遂即看守所人员才将其带回,这与公安局给出的“看守所人员商议之后决定将人带回看守所”解释不附,并且拒绝向家属出示所谓的“看守所调查材料”。该负责人甚至表示在押人员赵现中并不享有与其他中国公民相等的权利,所以生病之后不能像所有公民一样接受治疗,而需要根据“看守所内部规定”由看守所人员决定是否达到治疗标准。
家属与浚县公安局和浚县检察院交涉的过程中,对方多次用“看守所内部规定”“公安局的调查资料”以及“相关规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解释,但却拒绝以书面形式向家属出示所谓的“规定”。检察院最后于2017年5月9日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将于60日之内出具对于“赵现中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复议报告。60日之后,家属才可以得到一纸与最初提出的“看守所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诉求毫不相关的书面报告。
在中国人权保障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看守所作为国家人权状况敏感的一个部门,关于其中在押人员伤残和死亡的事件却仍然层出不穷,从此个案中不难看出,看守所羁押人员作为被于外界隔绝的弱势群体,其应该享有的公民基本医疗权利却并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作为独立于看守所的监督机构,对于其能否对看守所实行有效公正监督也有待考量。
(责任编辑: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