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5月23日讯】日前,在澳大利亚留学的中国女孩Daisy向新唐人投书,讲述其父在被关押期间,几次由于身体状况病危,而当地警方和看守所却不给予及时救治,最终导致其年仅42岁的父亲心脏病发作身亡。
现将Daisy投书全文转发如下:
我是一名在澳学习的在校大学生。我父亲患有冠状动脉综合症,因案被超期羁押在河南省浚县看守所。由于看守所人员漠视狱中医疗人权,致使我父亲病死狱中。
我父亲今年42岁,在河南省鹤壁市经营一家汽车零组件工厂。这几年,在大陆大部分中小企业都面临一个非法集资问题(民众将资金投到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将资金转向需要的中小企业主),因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不易,一般多转向民间借贷,虽然利率高出银行融资许多,但为了生存也只能咬牙经营。我父亲也是这社会体制下的受害者,为了生存甚至借上高利贷。
在2015年6月24日这天,我父亲因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局刑拘,后羁押在浚县看守所长达22个月。由于证据不足等问题,该案始终没有审结。
在这22个月的羁押期间,我父亲曾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14日和4月18日因为心脏病发被送往医院,但只是简单拿了药。医生要求住院治疗,完善相关检查,但均被看守所人员拒绝,强行带回看守所,没有通知家属。
2017年4月18日,第二次开庭后的下午,我父亲因为心脏病发作,于当日不治身亡。
我父亲在2015年5月的一段时间里,就已经因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症住院治疗。被看守所收押后,家属担心他的身体健康,曾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但无力承担巨额保金,遭到公安部门的拒绝。
在看守所内,因为不得探望,资讯与外界隔绝,家属无法知道我父亲的身体状况,也不清楚我父亲的用药情况。我父亲去世之后,家属才得知他因为心脏病发作,已经去往医院三次。
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看守所出示我父亲平时的用药记录和狱医的治疗记录,但都遭到拒绝。公安机关表示看守所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义务出示相关证据。两周之后,公安局给出了我父亲属于“正常死亡”的书面答复,对于看守所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只字未提,并拒绝作出任何解释。公安局之所谓“正常死亡”,即我父亲是因为心脏病死亡而非外力所致之死亡。
家属随后向检察院提出了复议。检察院相关人员表示,他们只能对公安局给出的答复进行复议,并不对看守所是否存在责任进行调查。检察院甚至出具调查材料说明,当时是我父亲拒绝住院,看守所人员并不存在任何责任的说法;甚至说我父亲是在押嫌疑人,不享有与平民相等的权利的荒唐说法。
检察院最后于2017年5月9日表示,将于60日之内给出复议的正式答复。事情到现在,还没有任何进展。
——————————————————————————————
以上为网友投稿内容。
据网上公开的消息,在大陆的看守所里,在押嫌疑人被羁押期间患病,得不到人道的关怀和正常的医护救治,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虽然《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国家有义务为羁押人员提供应有的医疗服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不过是一纸空谈。
去年8月,有媒体报导,广西南宁市的一个嫌疑人谢运东,被羁押期间突发急症。因为5万元人民币手术费的问题,看守所和家属产生了争议,医院迟迟不予救治。在耽误十几个小时后,看守所才同意手术,但由于时间的拖延,谢运东在术后不久死亡。
有曾经在看守所被羁押四年半的一位嫌疑人曾向媒体表示,维生素C是看守所的“看家”用药,“不管哪里不舒服,都会塞给你几篇维生素”。
时事评论员郑经纬指出,嫌疑人在被拘禁期间生病却得不到正常医护,多数是看守所不想承担医疗费用,这不是一两个看守所重视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郑经纬表示,还有一个原因也不能被忽视,就是看守所和警方故意所为。警方如果得不到想要的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会有意折磨嫌疑人。嫌疑人患病后,他们更是乐见嫌疑人在病痛中的样子,所以不予救治。
(责任编辑:李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