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5月10日讯】日前,武汉市民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得到宣判,法院判决开卡银行负全责,银行需向潘先生赔偿本金及利息34.8万余元。这是首例大陆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全赔的案例。
据陆媒报导,2015年12月23日凌晨,武汉市民潘先生在家睡觉,突然接到简讯被吓醒,他的活期储蓄卡消费支出了34.6万余元,卡内余额仅523.24元。他当即打电话问银行客服反映,得知此笔巨额消费是在澳门发生之后,潘先生立即报警。
当天上午,潘先生又赶到发卡银行,但多次与银行沟通未果。随后,该款仍被犯罪份子在澳门提走。潘先生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历时1年多的时间,今年5月8日,硚口区法院认定银行负有全部责任,判处银行赔偿潘先生本金及利息共计34.8万余元。
在此之前,今年2月15日,银行方的代理人辩称,潘先生存在银行卡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等过错。另外,34.6万余元被盗刷消费后,潘先生未及时申请挂失。认为银行没有责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该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而非消极的不作为。根据庭审查明,潘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系在澳门被他人非法支付,存在24至48小时的交易过程时间,如果在该时间差内紧急止付,该笔资金是不会被盗取的。
但被告银行错失了三次止损的最佳时机,导致潘先生的损失发生。首先,在发现卡内资金异动时,潘先生已在第一时间向被告客服中心反映。其次,潘先生报警后于事发当日前往被告银行处了解情况,银行仍未主动止付。其三,涉案资金系在澳门盗刷,该笔交易需经发卡行清算后,卡内资金方能到达交易对方的账户,但银行在已受理潘先生报案的情况下,依然将卡内资金转出。
法院认为,被告银行没有即时止损,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明显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潘先生不可能在2小时内从澳门刷卡消费后,再返回武汉持卡报案。因此,可以确定澳门的刷卡人不是潘本人,认定潘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制作伪卡刷卡消费,而银行对伪卡不能有效识别,导致潘受到损失,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曾真报导/责任编辑: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