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索赔500万 大陆同人作品第一案

【新唐人2017年04月27日讯】香港作家金庸作品被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近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金庸主张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经济赔偿。此案被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法院当日未作出裁决,宣布择日宣判。

据陆媒报导,该案于4月25日在广州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香港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镛)就《此间的少年》这部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与大陆作家江南对簿公堂。金庸请求5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据报导,2015年,著名华文作家金庸发现被告江南(本名杨治)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其作品中的知名人物,如郭靖、黄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向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该书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

报导称,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均未出庭,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历时五个多小时。其中,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所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是否与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等问题是关注焦点。

江南方面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庭审历时5个多小时,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据资料,“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于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会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着的不同。

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大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次金庸起诉江南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意义。因此,该案被称为“中国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记者李倩倩报导/责任编辑:曲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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