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宪思想记录之廿一:法院设置

二十八、对未来中国法院的设置问题、初审管辖问题、审级问题,也是颇耗去些思虑的。中共非法组织控制下的法院分置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高级至最高法院。其在所有行政县及市辖区设立基层法院。我的想法是在未来中国,在原基层法院的层级上,设置初审法院,在各省设立联邦高等法院,由省高等法院根据需要经国会同意后,在各地设置高等法院分院,联邦设立最高法院。

对于管辖权,分为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及终审管辖权三类三级,即未来中国的审级为三审级。除宪法另有规定外,所有案件一律由初审法院管辖。对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省高等法院及其设置在各地的分院管辖。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罪、反人权罪、种族灭绝罪、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它企图或正在妨碍国家和平秩序的犯罪之初审权,由省高等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对四类案件实施管辖,其一是初审管辖权,这是为了绝对保障人民申权而设置的一个保障堤坝;其二是不服省高等法院或军事法院一审判决案的上诉案;其三是死刑复决案;其四是当事人以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命令、规则或行为具有违宪性或违反法律规定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

我的宪政构思里有宪法法院设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主张或法院认为所依据或将要必须依据的法律违反宪法规定的,就将案件送至宪法法院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裁决,但对于当事人或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行政命令、规则或行为具有违宪性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法院对其有最终审查的权力。这里的区别可能于非专业人士之理解带来困难。这是一个由于法律位阶不同而导致的不同审查后果,即:法律违宪审查权由宪法法院核决,而行政法规、命令、行为违宪或违法之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核决。

在这里,专业人士可以读懂的是,未来中国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上诉至最高法院,而只有当事人认为判决依据的行政规范或行为违宪或违法,侵犯了其权益之案件方可上诉至最高法院。类似于在美国之当事人认为判决侵犯其宪法保护的权利而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这是因为美国没有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兼有宪法法院的功能。

未来国家的司法权由法院的法官来行使。国家司法权行使的形式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三大诉讼案之执行和宪法审查制度。法院的经费由联邦独立预算,联邦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各法院将设立首席法官制,不再设行政职务,各首席法官的作用是程序性的,对其他法官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行政领导权。法官一经任命便属终身制,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被免职。法官只服从法律,其审理案件具有豁免权。司法文书由审案法官个人具名,判决得详述赖以作出的理由,并得特别记述持反对意见法官的反对理由。法院的生效判决将由隶属司法部的执行部门执行。任何国家机构或个人,必须执行生效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未来中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我终于没有成熟的思索结果。所有案件的审理及宣判应当公开进行,公民有权进行旁听,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十九、至宪法起草了一大半之前,我仍有未来设置宪法法院的考虑。直至涉及司法内容的起草中才再三斟酌,终于选择了单设宪法法院。实际上,将宪法审查纳入普通诉讼审查过程中之设计是最科学的,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省去了专门设置宪法法院。但终于虑及到,当今世界,设立宪法法院是几乎所有民主宪政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除英美两国外基本均设有宪法法院。从宪法本身的神圣性专业性角度论,设有宪法法院更具现代意义。便是在美国,未设置宪法法院并非系理性设计的结果。而美国法院系统对宪法审查权的行使亦未予等闲视之,这种审查权独归联邦最高法院。

未来中国,对于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相关规定与联邦法院司法法官内容相同。宪法法院应总统、国会两院中任一院、最高法院的请求解释宪法;对有关法律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对政党或团体的合宪性进行裁决;对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选举的合宪性进行裁决;对国家机构之间、自治省机关之间、国家机构与自治省机构之间之权属界限进行裁决;对公民或法人的违宪审查请求进行裁决;以及对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宪性进行裁决。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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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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