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2月17日讯】周五,中共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山东泰安市中级法院宣判。孙鸿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称,2002到2014年,孙鸿志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万余元,侵吞公款164.1万余元,另有953.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称,孙鸿志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犯罪事实,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25日,孙鸿志被带走。2015年6月15日,被立案审查。
据报导,孙鸿志是江派“吉林帮”成员,紧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被海外“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列入追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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