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现行法律就是一本糊涂账,不仅立法程序混乱、法体来源混乱,而且法条重叠、文字含糊、概念混乱,不仅外国的法律专家们看不懂,就是中国人都看不懂。因此,所有看不懂中共这本糊涂账的人都被中共视为“法盲”。可笑的是,地球人都知道中共邪党才是真正的天下法盲、它无法无天。
最近,中共的两个最高大法盲又出来一个最新笑料,它们为了继续迫害法轮功,对刑法第三百条又进行了一个最新的、长篇的胡乱解释,并同时声称以前的两个相关解释和一个解答同时废止。该解释的全称叫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共十六条,约二千字左右,声称:“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而该《解释》涉及的刑法第三百条全文只有二百五十多个字。
更可笑的是,该《解释》涉及的许多所谓“犯罪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和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的犯罪情形。
例如:该《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就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也不符合刑法中的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情形。
其一,从犯罪概念上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原文,文字中没有“邪教组织”这个词,也就是说,“邪教组织”不是犯罪概念。
其二,从犯罪情形上看:依据该《解释》声称的刑法原文,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明眼人都看的出来,上述的刑法第三百条中所规定的犯罪情形是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而不是规定的参加、宣传、信仰、浏览“邪教组织”信息就是犯罪。但是,“两高”的《解释》完全超出了该条款规定为“利用”的犯罪情形,它把参加、宣传、信仰、浏览所谓的“邪教组织”行为都解释为犯罪情形。
换一句话讲,一个厨师拥有菜刀,但是他没有利用菜刀杀人,刑法就不认为他拥有菜刀的情形属于犯罪。一个人拥有枪支虽然违反中共的法律,但是他没有利用枪支杀人,刑法就不认为他犯了故意杀人罪。可是,“两高”解释的恰恰与这个法律规范的犯罪情形相反,这是不是破坏《刑法》的法律实施呢?这就是破坏《刑法》的法律实施!
所有看到这个《解释》的人普遍感到非常震惊,天下人都知道中共邪党法律是天下最黑的,但是谁都不知道它黑到这个程度,一个两百多字的法条背后竟然可以任意的、随时的添加进去两千多字的东西。这个法律竟然和橡皮筋一样,可以任意拉长、缩短。而且它不是为了普遍适用,而是为了针对特定人群、针对特定的思想信仰施刑。即使这样,这个《解释》的黑箱中还有更黑的东西藏在里面。它这个橡皮筋还能拉多长,它究竟有多黑?看看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真相你就知道了,无罪定罪、思想受刑、剥夺人权、剥夺辩护权、暴力虐待、酷刑折磨、重刑处罚、活摘器官、故意杀害,它都干到最不讲理、最黑暗、最极端、最邪恶的程度。
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都是积极迫害法轮功的邪恶之徒,无论是在执行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指令方面,还是直接制定和下达邪恶指令方面,它们都是最积极参与的故意犯罪之徒。特别是在最新出台的所谓“两高”《解释》的行为上,它们都必须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这个《解释》本身就是它们实施故意犯罪的证据。
其一,在中国大陆现行的立法原则上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立法权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形势国家立法权。”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这些都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权力。
其二,“两高”的《解释》是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任何《解释》都不能取代法定原则的。也就是说,《解释》不仅没有法定犯罪效力,而且也没有审判程序上的实施效力。
明眼人都能看到,中共这个刑法第三百条,根本就没有对该条款涉及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和犯罪“情节较轻”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也没有对“邪教组织”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两高”的《解释》却把这些原文没有立法的东西给凭空“解释”出来了,而且还把宣传品的数量塞进去作为量刑标准,并且把宣传品属性的鉴定权授与公安机关,它是侦查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资格超越法律规范给什么东西定性。这完全是故意破坏该法律条款实施的行为。
其三,“两高”的《解释》是恶意针对思想信仰用刑,该《解释》第一条说:“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它说的这些实际上是崇拜者与被崇拜者之间的思想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不伤害他人的表现。思想能杀人吗?它能实施杀人放火、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吗?在社会生活中,信仰者宣传自己的崇拜者是一切粉丝的共同反映,那么,宣传自己崇拜的明星是不是以其他名义建立的“神化”“鼓吹”行为呢?佛教徒崇拜法师是不是以宗教名义建立的“神化”“鼓吹”行为呢?中共党徒崇拜领袖是不是以其他名义建立的“神化”“鼓吹”行为呢?中共党徒被要求入党宣誓是不是其“发展、控制成员”的行为呢?中共邪党鼓吹近百年的“共产主义”一直没有实现是不是“蛊惑、蒙骗他人”呢?毛泽东曾经被鼓吹为“万岁”,而他只活了八十多岁就死了,这又是不是“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呢?世界上有那么多法庭案例,没有一个案例采信的证据是“思想”。那么,“两高”的所谓《解释》把思想信仰之间的崇拜关系解释为犯罪,这又是不是“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呢?
其四,两高的《解释》说:“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众所周知,中共邪党的政治运动、政治宣传、阶级斗争一直是被国际社会认定的邪恶说教与邪恶做法,如果法律上认为中国应该制定惩治邪教的条款,中共邪党的特性一定最符合邪教标准,那么人民币上都印有毛泽东头像,那是不是“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呢?
其五,“两高”《解释》第十六条说:“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这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谎言,既然这三个东西废止了,那为什么没有释放被这三个东西关进监狱的法轮功学员呢?它的执行力还在呀!它没有废止啊!这是不是蒙骗他人的邪教行为呢?
因此,周强、曹建明对“两高”推出的所谓《解释》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它们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不仅是涉嫌“滥用职权”的,而且是涉嫌利用迫害法轮功的邪恶说教破坏宪法和刑法实施的,更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完全是推翻政权机关立法权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破坏法律实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量刑要件。不仅如此,周强、曹建明对“两高”过去推出的所谓《解释》也负有主要的执行责任,所有被“两高”《解释》迫害入狱的、被迫害致伤致残的、被迫害致死的,都有权利追究它们涉嫌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徇私枉法罪】等等刑事责任。
当今世界,国际社会普遍进入文明的法制国家,而且各国法律界的普遍立法共识是:法律是管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但是,唯独中共邪党是针对人的思想用刑的。
法轮功是一种思想信仰,行为上要求学习者做个真正的好人、圆满自己的品德至更高境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法轮功学习者最基本、最基础要达到的修炼标准,这样的人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是最好的人。而且,这样的好人在自己被迫害中首先想到的是对方不要犯罪,甚至是花钱请律师告诉那些警官、法官、检察官们不要故意参与犯罪。可是,法轮功学员为他们好的做法也成了被加重迫害的理由,它们甚至是去迫害律师。用中国老百姓的话讲,这叫做“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
笔者提醒:在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十七年中,中共邪党法院判决的法轮功案例都是冤案。即使是按照它们声称的中国大陆法律看:中共邪党法院判决的所有法轮功案例都是冤案!
其一,被告人的身份是不是法轮功学员?法庭判决中没有证据支持,完全是根据口供和指控进行枉法裁判。被告人的口供承认他是法轮功学员,就是法轮功学员了?有承认他的组织花名册证明吗?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给法庭出具证明承认了吗?没有这个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它那个判决书就出来了?这还不叫做枉法裁判?
其二,被告人是否信奉法轮功的“真、善、忍”?法庭采信的仍然是口供和指控。当事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真、善、忍”标准,世界上也没有一个能够度量思想属性的仪器,你中共邪党的法庭又是用什么“先进仪器”测定出被告人的思想是“真、善、忍”呢?这个证据是怎么出来的,它那个所有的判决书中都没有说明。
其三,“真、善、忍”的属性是什么?你这个中共邪党的法庭是用什么“先进仪器”测定的?又如何认定这个属性是所谓的“邪教”?法庭没有这个确凿证据就判决被告人参加邪教了?
其四,被告人拥有的书籍、资料是什么属性?该属性符合犯罪行为使用的危险品范畴吗?法庭怎样测定这些书籍、资料的属性是危险的?没有这个确凿证据就判决这个属性是犯罪了?
其五,被告人把法轮功的资料送给他人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情形了吗?法庭的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接受法轮功资料的人受到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过程中有什么样的国家法律不能实施。
笔者说的以上五条理由适用中共邪党法庭所有涉及法轮功学员的判决案例。而在具体的案例中,还有更多的理由对这些冤案提出质疑。
笔者说过:“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法轮功学习者最基本、最基础要达到的修炼标准,这样的人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是最好的人。而就是这个最基本的功夫就让中共邪党的最极端迫害破产了,它坚持十七年的迫害,除了让人们更清楚的看清了它的邪恶流氓本质以外,它并没有得到其期待的结果。但是,迫害法轮功的政治流氓手段曾经是它认为最丰富的政治经验。在迫害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少数民族的时候、在迫害各种宗教中、在中共发动的历次整人运动中,中共的残暴手段都非常管用。其中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它逼迫对手、诱骗对手实施暴力反抗,从而达到了它要将对手妖魔化的目地,然后它再动用强大的暴力去杀死那些无力的、甚至是手无寸铁的弱者。可是,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法轮功学习者面前,中共邪党它这个所谓的“政治经验”就不灵了,反而让它大伤元气、彻底曝光其邪恶真相,其声称:要在“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图谋也彻底破产了,不仅是它再也调动不了强大的社会资源对付法轮功,就是它最强力的司法资源越来越弱,舆论抹黑宣传更是普遍躲在背后发小道消息。而法院和检察院是最后能够动用的邪恶资源,但是它们都维护不了这场迫害继续进行了,它把自己迫害倒了,中共邪党的路已经没有了,它已经走到其历史尽头了,清算它的力量已经进入了它的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些曾经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家伙,不管其职位多高都在被大量的清除中。
综上所述,最高大法盲周强、曹建明的犯罪事实已经明确,证据充分、确凿、有效,等待它们的必然是严肃的清算。
中共最新当局上台以来,反腐、抓民生刚刚获得一点民意认同,他们本来应该做的更好才对。可是,这些刚刚获得的一点点本钱就被其邪恶势力用作迫害中国人,是不是觉得自己真的都是什么东西了?
周强、曹建明是什么东西?笔者说它们不是东西,它们一定不服。它们觉得自己是最高大法官、最高大检察官,觉得自己的法律水平最高了,这个就是什么东西了吗?可是,在它们搞出来的那个《解释》中还有更搞笑东西出来了,它们的所谓《解释》声称“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老百姓上网看点被非法定义为“邪教”的信息比那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的还重。可见它们的法律水平多么搞笑。
可是,“两高”它们这么高的法律水平在“南海仲裁案”中却没有敢站出来为国争光。这个案子本来就是百分百的胜诉,周强、曹建明等国内几十万法官、检察官,几百万法律工作者和学者竟然没有一个敢上国际法庭的。
既然它们还要假借法律名义迫害法轮功,那么笔者就再给它们提出一道法律问题看看它们究竟是什么东西。
笔者今天就揭开一个中共邪党在国际上的最大丑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国会员国身份和常任理事国身份都是假的!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的最早时间是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26届会议。也就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结果进入联合国的。该决议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可是,在此之前,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就没有加入过联合国、更不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何谈恢复它的权利呢?那一切都是中华民国的权利!
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为了表达抗议而离开联合国会议,结果这种抗议不仅没有获得正义的支持,反而被邪恶占据了其合法的席位。今天那个中华民国政府还是那么不争气,还是不敢承担整个中华民族的领导责任,做的事情在政治上也仅仅是台湾那一点点利益,所以被中共邪党叫做“台独”。
因此,笔者认为联合国和国际社会都欠了中国人的债,他们应该还给中国人一个公平的法律地位。不仅中华民国政府有权利提出和要回合法席位的诉求,联合国其他任何一个会员国也都有权利提出驱逐“中华人民共和国”假联合国会员国的议案,美国政府更应该这么做,因为是当年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讨好中共而欠下的债,美国政府应该改错了。(声明一下,这是笔者的看法和观点,是讲清真相,而不是政治诉求。笔者没有政治诉求,更没有政治行动。)
如果国际社会真的提出驱逐中共在联合国席位的法案,我看中共的两个最高大法盲怎么能证实他们有真实的法律水平?
笔者在此只想告诫那些仍然执迷不悟的中共体制中人,不要再糊涂了,不要利令智昏,不要再相信中共邪党会为你承担做坏事的责任。这个“党”它是一个组织,它不是人,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而法律管的是人,无论那个“党”它犯多大罪,它没有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身,在清算它的时候都是执行它政策的人替它承担责任。希望你们明智。
笔者再提醒那些执迷不悟做坏事的,中共邪党在十七年的针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中,那些积极参与其犯罪的邪恶之徒没有一个有好下场。有许多现世现报的案例:有的在抓捕法轮功学员过程中遭遇车祸、意外、暴病死亡;有的站在大街上公开大骂法轮功,并且声称“不怕报应”,结果回头自己撞死了;更多的恶报案例中,许多为了转化法轮功学员的邪恶之徒,它们经常大骂法轮功学员“脑子有病”,这个话都成为它们的口头禅了,而且还一度成为流行语,至今还有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在用。正是那些大骂法轮功学员“脑子有病”的邪恶之徒在后来得到的恶报中,死于脑肿瘤、脑出血、被车祸等意外事故撞碎脑袋的家伙非常多,全国各地都有。这都能是偶然的吗?今天被“反腐”打下去的有几个不是在过去参与过迫害法轮功的家伙,它们能干出那么多坏事是不是“脑子有病”呢?
中共邪党这个邪恶指令《解释》下来了,必然会有一些执行这个邪恶指令的家伙因此遭到恶报。因此,笔者在此撰文给中共体制中那些糊涂的再提这个醒,迫害法轮功、迫害好人本身就是“脑子有病”。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等等是不是“脑子有病”?它们都在监狱里呢。尽管周强、曹建明涉嫌对它们重罪轻判,但是它们欠下的一定要还,在大清算中,谁能逃过?周强、曹建明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已经成立,能因为它们是大法官、大检察官而逃过清算吗?希望那些还没有犯罪的选择好。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