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院是干什么的?大家都知道。检察官、法官是些什么样的人?大家也知道。套用一句流行熟语,他们应该是“职业法律人”。大到宪法,小到部门法,细到法律条文,他们都应该了如指掌——因为他们就是吃这碗饭的。
然而,中国的法庭上,近年来却出现一个匪夷所思的怪现状:身为一介布衣的辩护律师,要在法庭上给头顶大沿帽的公诉人和法官“普法”。真有这事吗?真有!
一、律师法庭“普法”实例
2015年11月27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非法公开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吴红卫案。东南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张赞宁,为吴红卫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尽管法庭不允许鼓掌,但是旁听席上还是忍不住一次次爆发热烈的掌声。大家不妨读读张赞宁律师的辩护词,看看像不像在上“普法”课——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证人何培城系源城区610办公室的成员,这是自己给自己镇压法轮功的行为作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刑事立案,应当是先有事实,然后才有立案侦查的决定。可是辩护人在阅卷时却发现,侦察机关对本案立案时间是在2015年7月23日,而基本证据的取得,即《笔迹鉴定报告》,却是在2015年8月5日和8月21日做出的。这表明,对本案的立案侦查,是在毫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实,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就是江泽民及其非法设立的610办公室,具体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非法剥夺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江泽民作为中共总书记和国家主席,更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党内机构,怎么可以行使侦查权,甚至操控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呢?”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吴红卫的行为究竟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对总共不足900字的起诉书,我横竖看了好几遍,怎么也没看出起诉书究竟在说吴红卫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抑或是破坏了哪部行政法规的实施?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人民利益造成了什么危害?作为一级国家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怎么可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审判长、审判员,在这里,我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
二、法庭对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法律
图解: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江泽民与中共互相利用,互为表里,不可分割。1999年7月20日开始迫害法轮功,就在迫害开始前40天,江泽民私设了专职迫害法轮功的机构“610”,它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是直接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的幕后黑手,首任头目李岚清,听命于江泽民本人。公、检、法形成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一条龙”,利用江氏操控全国人大炮制的“刑法300条”(因为违背宪法而应当废止,且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非法起诉、枉法审判,最后把法轮功学员投入监狱。
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公、检、法理应在国家既定法律的轨道上独立运行,而丝毫不受任何个人权力与压力的影响。不幸的是,在办理所有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中国的公检法成为江泽民私设非法机构610的掌中玩偶。对法轮功学员判多少年,早已由610幕后内定。所谓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而已,最后的结果基本上没什么出入。
公检法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过程中的玩偶角色,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大家来听听他们的自白吧——
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家属质问法官:为什么开庭不通知家属?法官刘金仁推说,这是按照“610的意思”办事。家属又问,610能管得了公检法?刘金仁直言不讳地说,610代表“党”。
“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这句话出自湖南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冤判的法官之口。
“你该怎么辩怎么辩;我该怎么判怎么判。”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王旭庭长、田殿英法官在开庭前对律师如是说。
“律师辩护胜诉了也要判刑,不请律师也要判刑,请律师没有用,只能瞎花钱。”湖北襄阳市樊城法院冯姓法官对法轮功学员赵国江的亲属这么说。
“对待法轮功不是根据国家法律,而是听命于政法委的命令。”“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是辽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的法官黄进在公开场合说的。
“我这法官就听共产党的,这是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报,也不怕死。”辽宁义县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德久如是说。
“请什么律师,如有请律师的钱,不如拿来请我们去喝酒,律师说律师的,我眼睛一闭一闭的照样判我的。”此话出自云南江川县法院里的一位庭长。
难怪,张赞宁律师在辩护词的尾声,善意而又郑重地提醒法庭:“即使今天宣判吴红卫有罪,但历史终将宣告吴红卫无罪。希望河源市源城区法院,排除一切干扰,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张赞宁律师的这句结束语,真可谓意味深长。相信读者从本文的叙述中,不难听出其弦外之音。干扰来自何方?来自中共江泽民,来自政法委,来自610。
结束语
见识过律师在法庭上“普法”的真实案例,领教了公诉人和法官的自白,我们不禁要问:是公诉人和法官不懂法吗?非也!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公诉人和法官岂能不懂法?
张赞宁律师提醒法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连这点事儿都得提醒提醒,怎么寻思怎么像幼儿园老师在教小朋友系鞋带儿,您说这法庭成什么了!取证、抓人、搜查、拘留、逮捕……这些事儿,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么做合法,怎么做非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医院的临床路径还清楚,可公检法却能乱弹琴。更为奇怪的是,这样的案卷,也能大摇大摆的登堂,这样的庭审,法院也敢装模作样的开庭。
公检法办案乱弹琴,归根结底,起源于中共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彻底非法性,起源于公检法后面站着一个鬼影610。用老百姓的话说,公检法其实就是“听喝儿的”。于是,公安报上来的程序违法的案子,检察院可以立案;检察院递过来的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法院可以开庭。反正公检法认准了一条:都是610说了算!他们知道法轮功学员受了天大的冤枉也不会报复人,所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迫害十七年,庭审万万千。本应明镜高悬的法庭,成了黑手作祟的黑窝儿;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起诉书,成了程序混乱、漏洞百出的“地摊儿货”。公诉人和法官的自白告诉我们,法庭上当家的不是法律,而是党、党性、610、政法委命令和领导人讲话。公诉人和法官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当事人撒野发飙耍流氓。在这样一种群体灭绝性迫害的大环境下干司法,谁还会费劲去较真儿?于是,司法程序、法律文书上出现常识性错误也就在所难免了。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得从这些最低级的缺口入手,指出其非法与荒谬所在,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迫害继续,公检法的“弱智”玩偶角色还在表演,那么,辩护律师的法还得接着普下去。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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