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中国政府总是强调“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的智慧,但实际上,一国两制甚至一国多制自古就有。人类历史上,所有的大帝国都不是一个制度。无论埃及、罗马,或是后来的大英帝国,都是在不同区域实行多种制度。这方面登峰造极的,应该还是中国人。譬如大清帝国,最少就有蒙古和满人的王公制、汉地的科举制以及藏地的法王制度等。一国一制,是近代欧洲西方民族国家兴起之后的事情了。
香港这个一国两制,不知道北京的大佬们怎么认识,但一般的理解,香港应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更具体地说,香港应该维持“英制”。
英国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起源地。刨根问底,英制应该从17世纪末开始算起。除了蒸汽机和一系列导致工业革命的技术创新之外,英国在大宪章的基础上,于1689年公布了“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根据维基百科的介绍,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成下列几条: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
‧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
‧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
‧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款的自由﹔
‧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詹士二世的一些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约定,因此被认为是非法的﹔
‧因“光荣革命”而逃离英国的詹士二世被宣布退位﹔
‧罗马天主教徒不得成为英国国王﹔
‧威廉与玛丽是詹士二世的继承人。
除去不合时宜的有关王位的几条外,其它基本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民”的具体权利,和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英国后来异军突起成为日不落帝国,肯定与此有关。和英帝国同时期的几个最大的帝国,譬如鄂图曼和满清,早已灰飞烟灭,但英国仍然维持了道统,也基本维持了繁荣,难道是偶然的?
香港维持的这一个制度,其实并不完全是英制或者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而是英国实行的殖民地法律。十八世纪后期,英国下院公布了一系列法案,包括波士顿港口法(Boston Port Act)、马萨诸撒政府法(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司法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驻营法(Quartering Act)和魁北克法(Quebec Act),这些被称为“不可容忍法”(Intolerable Acts)的法律,剥夺北美洲人民的各种权利,实际上直接促使美国脱离英国独立。
从这个意义上,香港脱离英国统治之后,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继续实行殖民地制度。香港虽然维持了英国人留下来的殖民地“良治”,但却依然保持着殖民地的恶法。然而长远来说,“法”和“治”必须统一。对香港人来说,当然希望改变殖民地式的法律,实行更靠近现代的民主制度。而北京则希望维持恶法(譬如不能直选确定自行长官),并推行对当权者更为方便的“恶治”。
因此,北京和香港对一国两制必然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过去,中国朝代崩溃,多与帝国内部不同体制的冲突有关。帝国统一的核心是文明认同,这却是铁血刀兵解决不了的问题。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