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华: 控诉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宪法变相废除枉法裁判罪

【新唐人2016年09月28日讯】近日,新唐人网站收到大陆民众王贵华来函,控诉中共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宪法变相废除枉法裁判罪。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拒绝查处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违纪甚至渎职犯罪行为

——控诉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包庇纵容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和执行过程中违法犯罪。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当人民群众对法院系统法官在个案裁判和执行中的违纪违法甚至渎职犯罪的行为提出举报申诉控告时,最高人民法院以这些申诉举报控诉属于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裁判和执行结果不服的问题,拒绝查处,要求人民群众继续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所谓程序中空转,以最高法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程序等进行技术处理,对法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拖延、抵制外部查处、用内部程序和裁定判决进行合法化、从程序上终结该案件,藉以保护甚至包庇法官借个案裁判及执行滥用权力、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链接进去后“举报须知”中的第二条:“二、本网站受理范围仅限于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如系对具体案件裁判和执行结果不服的,建议您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该规定在十八大前表述为“对具体案件裁判或执行结果不服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请提供具体的线索。”

在实际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和执行中的违纪违法渎职犯罪控告举报,是一律不受理不查处的,这是本人亲身经历的。因为本人在十八大前因为受到湖北省三级法院的枉法裁判打击报复后,向最高院纪检部门实名举报法官在个案审理中故意隐匿证据用各种程序枉法裁判涉嫌犯罪时,最高法就是用这条规定答复本人的。这条规定在本人在媒体上批评揭露后由“对具体案件裁判或执行结果不服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改成了“建议您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并且删除了“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的“(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体现的就是这样的最高法的意志,就是以程序为由保护法官在个案裁判和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判权,抵制外界监督。可见这样一条内部不敢明示的规定是由制定“若干意见”的组织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最高法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根本无权也不敢管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内部不成文规定的保护下,各种欠债不还的、杀人不用偿命的枉法裁判行为通通都被法院内部以各种程序、法律裁定等形式进行拖延、合法化或被以各种理由从程序上进行终结。最典型的就是河南看花眼法官水涛,在交通肇事者并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睁着眼睛说瞎话,说肇事者对受害人赔偿了几万元钱,被调查时还说眼睛看花了。任何一个有着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认为该法官已经违反了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但在最高人民法院这条内部潜规则暗规定的保护下,法官水涛还只是在被查处受贿线索后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在一开始就以枉法裁判罪被追究责任。这样的内部制度设计直接导致几乎所有的法官都通晓借用具体案件的裁判和执行进行违法违纪甚至渎职犯罪,而对这种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和执行过程中用所谓的程序规定而进行的故意违法违纪违反程序甚至渎职犯罪的所有行为,法院纪检监察系统是一律不敢管不敢问的,直接导致司法权力滥用及司法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法、实体法、内部规定、司法解释不能凌驾在宪法之上,不能变相废除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399条。

本人今天要致信最高法全体党组成员及审判委员会成员,控诉出台这条不成文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拿出这条内部规定的法律依据,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切实措施,带头遵守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人民群众举报的法官在个案裁判和执行中违纪违法甚至渎职犯罪的行为,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借口任何由最高法自行编写设计的所谓程序、司法解释进行拖延推诿甚至用各种程序进行掩盖终结!还宪法赋予的人民监督权力!对以上书面实名控诉,本人要求得到明确回复!

并寄送中纪委王岐山书记、赵洪祝书记、最高检全体党组成员、国家信访局

控诉人:王贵华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03065831,电话13867160789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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