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大硕士毕业生雷洋不明不白死去后,北京昌平警方极尽所能对其污名化,指其嫖娼,并称他是因“心脏病猝发而死”。警方拙劣的手法遭到了民间舆论和三大官媒的一致质疑,而焦点正是雷洋究竟是如何致死的。在现当局反复强调“依法治国”、要“取信于民”的大背景下,北京警方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官方宣布进行尸检的同时,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以控告涉嫌此案的相关警察和辅警。报案书中提到,在尸检现场,雷洋的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其全身伤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而且,根据警方提供给官方央视的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计算,前后10分钟的间隔里,雷洋根本不具备涉嫖时间。因此,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昌平警方的避重就轻以及家属的报案书看,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应存在执法不当问题,其不仅将雷洋殴打致死,而且还捏造“嫖娼”罪名,串通按摩技师甚至央视做假证。显然,在面对证据面前,北京警方也不淡定了。
5月19日中午时分,北京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要“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决不护短”。北京警方的这一表态侧面证实了涉事警察确实存在问题。
同日,大陆各大媒体转载了《人民法院报》的一篇文章“殴打致人心脏病发作猝死,该当何罪?文章先讲了一个案例:身为邻居的王某与陈某因争地界发生争吵,王某的儿子王某某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心脏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心脏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对于该案,有三种意见,一是不能确认王某某的拳击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宣告王某某无罪;二是王某某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王某某对陈某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陈某的身体健康,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文章作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王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观上伤害了陈某的身体健康;王某某的拳击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对王某某可在法定最低刑期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中共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敏感时期,法院报刊登此案例应是意有所指,似乎也在暗示雷洋案的涉事警察应以故意伤害罪量刑,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5月2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的一个议题就是强调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在笔者看来,19日和20日释放的三大信号已经在揭示雷洋之死的真相,而相关警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除了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外,还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该局相关领导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警察则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这个全国乃至世界都在关注的案件以及高层会议对警察下的“紧箍咒”,是否给江泽民、周永康时期加剧并延续至今的滥用执法权、普遍实施暴力的警察们以警示,是否可以避免下一个雷洋的出现,才是至关重要的,这样雷洋也不白白屈死。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