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联邦法庭全盘否决被告撤销诉讼动议

【新唐人2016年03月25日讯】三K党成员把乘客们从汽车中赶出来,用武器押送他们到海湾,用棍棒将他们打的遍体鳞伤,威胁要杀死他们。三K党成员这样做的理由仅仅是他们误认为那些人是民权活动者。(格里芬诉布雷肯里奇案Griffin v. Breckenridge,U.S. 88, 101 (1971)

全球华人反邪教联盟的成员威胁要“杀死”和“挖出路上行人的心,肝和肺”,对他们攻击恐吓,呼吁暴力镇压即进行斗争,仅仅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是法轮功学员。(张等人诉全球华人反邪教联盟 Zhang et al. v. CACWA et 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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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根据助理法官2016年1月28日下达的、理由充份的报告与建议书做出了有利于原告们的裁决,全盘否决了被告们要求法庭撤销诉讼的动议。此案是由原告们在2015年3月3日提交的,被告是“全球华人反邪教联盟( CACWA)”,及其两名共同主席朱立创 (“Chu”)、李华红 (“Huahong”),以及两个支持者万红娟 (“Hongjuan”) 、朱子柔 (“Zirou”)。原告们是法轮功学员,或被误认为是法轮功学员的人士。

起诉书包括了与几个具里程碑意义的联邦民权案非常类似的案由,如马其顿浸礼会教堂诉三K党成员案(民事诉讼号96-CP-14-217,原告获赔2400万美元,以赔偿遭三K党成员纵火烧毁的教堂);和格里芬诉布雷肯里奇案(Griffin v. Breckenridge, 403 U.S. 88, 101 (1971)(三K党成员将乘客们从汽车中赶出来,用武器押送他们到海湾,用棍棒将他们打得遍体鳞伤,威胁要杀死他们。三K党成员这样做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他们误认为那些人是民权活动者)。

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们直接干扰了原告们在纽约法拉盛的信仰活动中心及其相关的几个地点行使他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卷第248条的法律(18 U.S.C. § 248)。其次,起诉书指控被告们剥夺了原告们在法拉盛社区行走散发法轮功宗教信仰资料、参加游行等合法行为的权利,违反了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条第3项的“剥夺条款”(Deprivation Clause of 42 U.S.C. § 1985(3))。第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们企图阻碍纽约政府保护法轮功学员以及其他被误认为是法轮功学员的人的权利,违反了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条第3项的“阻碍条款”( Hindrance Clause of 42 U.S.C. § 1985(3))。此外,起诉书还包括了多项事实的指控,提示全球华人反邪教联盟与中国国内反法轮功势力的同伙关系。

2015年6月5日,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法庭撤销原告们的所有依据联邦法律的指控。2015年7月21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反对意见书。在向法庭提交了补充材料并经过法庭听证后,助理法官于2016年1月28日下达了一份报告与建议书,全盘否决了被告的撤销动议。

根据这份被地方法院法官采纳的报告与建议书,原告的起诉书合理可信地指控了被告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卷第248条(18 U.S.C. § 248)、第42卷第1985条第3项的“剥夺条款”(the Deprivation Clause of § 1985(3))和第42卷第1985条第3项的“阻碍条款”(Hindrance Clauses of § 1985(3))。

法庭认为,原告们依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248条法律所做的指控是充份有力的。在此基础上,法庭做出了以下的判断:

• 法轮功是一个宗教信仰;法轮功学员在法拉盛他们的活动中心以及周围的五个相关地点进行和他们宗教信仰有关的活动。
• 起诉书详细描述了多起原告在法拉盛的这些地点附近行使他们宗教自由的合法权利的时候遭受被告攻击,威胁或恐吓的行为。
• 这些和其它的有力的陈述,如果是真的,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受美国法典第18卷第248条法律(亦称“FACE”)保护的宗教自由的权利。

在“剥夺条款”的分析中,法庭发现:

• 鉴于不少于25起涉嫌对法轮功信仰者或误认为是法轮功信仰者的肢体和言辞的攻击,CACWA的注册和注册时的使命说明,它与其它几个中共支持的专门针对法轮功的组织的联系,由CACWA出版、分发,威胁要暴力镇压和消灭法轮功的材料等事实,原告已充份陈述被告共谋剥夺原告在纽约州内自由行走的权利。

• 被告经常威胁要“杀死”法轮功学员和“挖出(他们的)心,肝和肺”,并呼吁社会对法轮功进行斗争,这些如果属实,足以构成违反“剥夺条款”的基于宗教的仇恨。

在“阻碍条款”的分析中,法庭发现:

• 在原告详细陈述的几起事件中,被告都企图阻碍政府权力机构保护法轮功学员和其它被误认为是法轮功学员的民众的公民权利。这些人被误认为是法轮功学员,是由于他们的华人身份,以及他们反对中共的态度或其它类似因素。

• 基于被告被指控的行为,原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在法拉盛的活动可能导致被警察无理扣押,或警察可能会不理会自己的援助请求。

• 鉴于被告万红娟声称的CACWA对纽约警察的不当影响,以及CACWA在其相关网站上贴出的原告Hexiang戴着手铐的照片,可以合理地推断,被告共谋阻碍政府权力机构以便达成他们让法轮功学员及其活动从法拉盛销声匿迹的目的。

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原告将这起案件与历史上其它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案件的比较。

鉴于原告呈堂的大量证据,包括视频、图片、录音和其它文件,法庭的决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意味着原告将较有可能得以借法庭伸张正义。

──转自《明慧网》

责任编辑: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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