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1月07日讯】蔺强是我的小儿子,1990年,西安市食品公司内招职工,蔺强报了名,通过考试体检,分配到西安市肉联厂当了工人。他2000年12月9日住院,查患有精神分裂症,2001年9月27日因精神残疾办了《残疾证》,从此他一直在家休病假治疗,我是他的监护人。
2005年3月,肉联厂要解除一些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就有蔺强。劳资科找我谈话,通知我,并要求我做为监护人签字同意蔺强买断工龄。我不同意,因为蔺强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按我国有关法规,不能以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办法处理,只能以病退或病休的方式解决。劳资科看我不同意,就直接通知蔺强到厂里办手续,我跟蔺强一同到了厂劳资科。当时我阻挡蔺强签《协议书》,说:“你不能签,签了和厂里就没关系了,厂里不会管你了。”蔺强气坏了,上来就打我,骂我是瓜皮,说“为什么不让厂里给我钱?”蔺强把我打倒在地,按照厂里人员的指点和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儿子离开劳资科办公室后我爬起来质问劳资科长:蔺强有精神疾患,还在治疗中,你们骗来签字,这符合法规吗?你们在犯罪!我找厂领导,苟经理到劳资科“了解”了情况,回到办公室说“签了就算了”。我找厂里的杨总,可我找不到、见不到。以后我不断地找厂领导,厂领导都推来推去。
2010年我上访到西安市商务局,反映肉联厂与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工人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商务局信访人员要召集我和肉联厂方面坐在一块商量解决的办法,肉联厂不和我坐在一起商量,说我“成天拿个假残疾证说她儿子有病”,“为了完成任务肉联厂也没办法,我们管你有什么病,签一个少一个。”商务局信访人员经过调查,证明蔺强的《残疾证》和《身份证》都是合法有效的。因厂里的这种态度,商务局信访人员就把我们介绍到西安市莲湖区仲裁。
我于2011年5月4日到莲湖区仲裁,第二天仲裁答复我说,驳回我的仲裁要求,介绍我到法院解决。
2011年5月5日,我起诉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6月5日开庭,被告肉联厂的律师说厂里说蔺强没病,《残疾证》和《身份证》都是假的。我说西安市和莲湖区残联还有派出所都证明这些证件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民事厅要求我带蔺强做个精神状况鉴定,如蔺强有病,法院就判蔺强回厂。2012年2月3日,民事庭判决蔺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一星期后,行政庭法官说:“厂里说,现在判有病,怎能判2005年有病?厂里同意给你补贴三万元,有病不能回厂。”我说蔺强在2000年12月就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疾患,从2001年到2005年一直在家休假治疗,其间厂里欺骗蔺强签字足够证明蔺强2005年有病。蔺强不能回厂就办病退,钱我不要。王法官说:不要钱法院就驳回原告。你去中院给你判吧!
我于2012年6月11日告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西安中院行政庭女法官王峰负责审理。开庭时,厂里办公室主任和前任现任劳资科长都到庭。劳资科前任赵科长说:我多次到厂里说我儿子有病,不能买断。法官王峰当庭对赵科长说:“不能说多次,只能说一两次。”散庭后,我下楼在办公楼门口见厂里的几个人都等在那里,说:“我们请朋友吃个饭。”此后法官王峰几次对我说:厂里给你的3万元应该拿上。以后还可以告。有个案子判过20多年还能打赢。看你厂领导多好,要是我3万元早拿了。9月29号,严庭长也当庭给我做工作:“厂里愿意给你三万元,就该拿上。”我当庭表示:这个钱我不会拿!你们判蔺强病退吧。
2012年10月29日,王峰通知我到西安中院,我那几天感冒了,血压高到180,头痛得昏得起不来了。到了王峰法官的办公室,莲湖法院张庭长和王艳玲法官也到了王的办公室,他们一再劝我在《协调协议书》上签字,把3万元拿上,以后还可以告。在办公室给我看的《调解书》写着:“李秀清是本单位退休职工,有病,她儿子原来也是厂里职工,患病,使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同意照顾3万元,以后不能再有法律纠纷。”我看完后要求把最后那句话取掉,我还要告呢。王峰说:“文字上的东西没关系,我不会骗你的。”王峰拿来8、9份文件让我签字,还催我快点,他们要上班了。我身体实在支撑不住,心想要是我死了,他们把这3万元会给蔺强吗?就在《协调协议书》上签字,拿了钱。我走时王峰把签了字的2份《协调协议书》装在我提兜里。
回到家第二天早上,我身体和神智稍微好些了,把前一天的《调解协议书》拿出细看,发现有“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患有精神病”等字句,这与前一天王峰在办公室里给我看的《调解协议书》不一样,我当即就给法官王峰打电话,又跑到中院信访反映,到行政庭给严庭长反映,认为汪峰搞了偷梁换柱,表明我不承认《调解协议书》中的上述意思。严庭长叫来王峰说把这个案子申请再审,可是王峰一直拖着不办,还对我说中院都是她的朋友,我到信访告也不顶事。
2013年5月底,我向西安中院常副院长反映了事情的经过特别是王峰偷梁换柱欺骗我签字的问题。在我向常副院长反映问题时,中院接待信访的一位姓郭的组长把王峰给我的两份《调解协议书》和蔺强2001年办理的《残疾证》、莲湖法院2012年的精神《鉴定书》拿走了,后来又说给了王峰了,我索要了好几个月,王峰说她找不到了。我到中院档案室找这几份材料,翻了几遍没有找到,别的材料都有。由于因此耗费了时间,王峰说已经超过了再审时效。
中院行政庭换了个姓崔的庭长,我给他讲了王峰偷梁换柱和“丢失”我留存的有关证据文件的事,要把3万元退给行政庭。崔庭长叫我第二天带着我小儿子蔺强到了他的办公室。一进门崔庭长就问:“你是蔺强吗?你知道不,你妈经过仲裁输了,在莲湖区法院也输了,只有我们中院为你从厂里要回三万元钱。这钱是给你的,在你妈身上装着呢,你给你妈要。”这时王峰也到了崔庭长的办公室。当时我很生气,拍了一下桌子质问崔庭长说:“你啥意思嘛!你们官官相护欺负我老太太,你们是司法人员,为什么叫一个有精神病的当事人来说这些话?你们想干什么?”崔庭长面对这种情况,对王峰说:“别怕。”就跟王峰一块离开了办公室。
当天回家后,我儿子就向我要他那3万元,我说中院偷梁换柱把咱骗了,咱不能要那钱,要了法院就把你装进去了,知道不?儿子把我一脚踢倒,别人拉开,把他自己气得全身打抖,把家里的门踢烂了,玻璃打碎了,厨房的用具打坏了。过了几天离家出走,半年不回来。这种情况发生过几次。从此我和老伴儿在提心吊胆、担惊受怕中过日子……
我的申请再审王峰一直拖着,以后王峰又出了个《告知书》,说我的申请再审时效已过。再审时效已过是我的责任吗?王峰说丢了我的材料,能怪我吗?
为这个案子,我多次找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高院叫我找西安中院再审。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两次,都被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办公室介绍回陕西找省高院解决。陕西高院仍叫我到西安中院解决,西安中院至今给我的答复是:我的再审申请已经过时。
李秀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