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临海“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涌泉镇横山前村抓到一名小偷。涌泉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发现一名孕妇被绑在电线杆上,随即将其送医院检查并开展相关调查。经调查,孕妇卢某今年28岁,浙江宁波人,先后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拘役一次。8月18日,卢某在涌泉镇横山前村进入冯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事主冯某见其有孕在身,拿回被盗钱款后未报警便让其离开。8月29日上午,卢某又来到该村时,被村民怀疑再次作案遭到捆绑,村民尹某上前对其实施殴打。卢某经医院检查,身体无异常,现因涉嫌入户盗窃被依法监视居住。(中国新闻网9月2日)
孕妇多次偷盗,因而引起村民愤怒,这是当地警方给出的正式回复,但之前人们看到的视频中,一名小腹微隆的妇女被反手捆绑在铁柱上,遭到一名男子辱骂和殴打的镜头还是让人们对此相当的纠结。一方面此女子多次盗窃属于惯偷,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另一方面村民采取私刑方式暴力对待违法者,是否合适?更重要的是违法者明显是怀孕的孕妇,村民将其捆绑在电杆上施以暴力,同样涉嫌违法,这应该也是常识,至少人们知道,即使是法院,在对待孕妇的量刑上也依法给予了基于人道主义的照顾。所以,这起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也理所当然。
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采取更靠谱的措施,既达到依法惩处犯罪又体现对孕妇的人道关怀呢?其实至少可以更多的参照世界通行的一些办法。目前来看,中国刑法对于怀孕妇女处罚轻微,既可以在侦查与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又可以在刑罚阶段得到监外执行的待遇,虽然初衷是人道主义,但监管的漏洞使得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观西方诸国,德、日规定针对怀孕罪犯可以推迟入狱或中止刑罚;英美则有儿童收养加监狱内婴儿保育双重措施,既可以确保人权,又能够让罪犯得到应有惩戒。但一般不会放弃对犯下罪行的女子的法律追究,比如德国针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规定其可以推迟入狱,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日本则规定女犯在怀孕150日以上可停止执行刑罚直到分娩后60日重新执行,中断时间不计入刑期。这些具体的条文,显然比中国法律目前对待孕妇违法犯罪上的相关措施更体现法律的威严。
保护女性权利尤其是孕妇的权利,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共识,即使是孕妇违法犯罪,也不应该因为刑罚而可能伤及其腹中无辜待产儿的健康。但事实上中国目前法律过分的强调了这一基于人道关怀的相关司法实践,给一些犯罪分子创造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空间。比如有媒体引述相关数据说,仅广州越秀区2011年至2013年有57名两怀妇女因盗窃接受审判,实际遭到惩罚的只有3人;也就是说在中国,取保候审成为“两怀妇女”逃脱契机,在盗窃案中尤为常见。不久前还有媒体曝光,曾有女犯为避免入狱,10年怀孕14次;虽然我至今也没有弄清楚这10年怀孕14次逃脱法律惩处是如何在法官面前屡屡得逞,但这起极端案例显然透露出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难以落实,监外执行成为怀孕妇女逃脱罪责手段。再比如对于哺乳期妇女,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上,监外执行执行标准更加宽松。2004年,江苏泰州两女犯被判刑后因哺乳婴儿被暂予监外执行,但2009年仍未收监,理由是二人“仍处于哺乳期”。
一系列的现实,返回到本文中关于孕妇犯罪的法律争议,值得社会思考;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出现怀孕女子违法犯罪或者说女子利用怀孕作为违法犯罪的掩护?很大程度上无非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的同时,在违法现行被发现时,也可博取同情。这显然是有预谋的行为。但话说回来,就算是多次行窃的孕妇有预谋的利用其孕妇身份犯罪,也不应该受到村民私刑的暴力对待,即使不是孕妇,这样对待女性的私刑,也明显有碍观瞻,村民面对惯偷孕妇,理应及时报警,尽管现行法律可能达不到惩处犯罪的目的。
一个文明的社会,一定是提倡和大力推进法治的社会,法律或许会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改进,但象这种将行窃的孕妇捆绑在电线杆上、众人围观并私刑暴力对待,显然很难说这是法治社会应该出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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