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7月21日讯】连日来,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新京报等媒体对北京锋锐律所周世锋等人所涉案件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我们对媒体这一作法提出公开批评。从高瑜案、屠夫吴淦案到今天的北京锋锐律师所周世锋案,未经依法审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现身说非法”,自证其罪;让人联想起文革时期将受批判者游街示众、迫其低头认罪的场景。
没有双方质证,没有个人申辩,也没有律师在场;这种突击“公审”、预先定罪的作法无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在历史上造成过一系列冤假错案;它标志着司法程序遭到毁弃,我们因此深感忧虑。
在报道高瑜、屠夫、周世锋等案情时,这些媒体都采用了所谓犯罪嫌疑人供述,表现出相关者“主动”忏悔,参与者揭发控诉。而观众看到的只有一面之词,事后还有人披露出,当事人因为亲属被株连等原因违心认罪。这种彼此揭发和速战速决的媒体审判,表面上很有震慑作用。从办案机关而言,的确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周世锋等人已经犯罪,且整个集团被破获的强烈印象。然而报道者不会不知道,锋锐案所谓“组织策划炒作四十余起敏感案事件”,绝非短时间内可以定论。有关事实的证言证据存在大量争议(例如庆安枪击案目击者与视频争议),还有的案件审理尚未结束(如苏州范木根案等、沈阳沈河区信仰案等)。而且,在这些案件中,九位律师及其他当事人的涉案程度和性质如何,目前也还仅仅在公安侦查阶段。媒体暴露侦查信息,公示当事人认罪;这强化了嫌疑人已然有罪的社会印象,违反了疑罪从无的推定原则。
我们还要问:
在现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并坚持律师到场(到目前为止,除吴淦外,新近被刑拘的锋锐案多位当事人没有见到律师,李和平律师的家属至今未收到刑拘文件)?
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举报,其真实性、合法性需不需要法律上的相互印证?
何况,在警察讯问时,当事人的回答只能作为法律上的自述材料;口供必须与其他合法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所谓锋锐律师事务所作为“犯罪平台”一案既没有进入检察起诉,更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各大媒体的跟踪报道仅仅是根据警方提供的消息来源,这样做有何法律依据?
由此给各位当事人带来的人身攻击和名誉损毁,给当事人家庭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生活困境,又由谁来承担责任?
有专家指出,央视的“镜头说法”、人民日报、新华社、新京报等媒体断章取义的描述,已经背离了客观公正立场,变成了单方面的舆论审判;已经涉嫌以警察预审代替司法审判,涉嫌破坏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及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以舆论审判干预司法。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值得每一个公民深思。
面对近来蔓延的媒体公审乱象,面对愈演愈烈的司法灾难,作为关心中国法治进步的我们,有必要表明立场:
一、我们抗议人民日报、央视、新华社、新京报等媒体滥用公权力,在有关涉案报道中进行舆论审判。“人不得自证其罪”,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利用镜头画面来组织坦白交代,以舆论动员搞臭当事人,这种做法是对上述原则的践踏。它貌似代表正义,实则是按照政治指令,配合选择性执法;这与法治要求的惩治犯罪不相干,更远离民众期待的法治正义。让新闻人物在央视认罪的做法,违背无罪推定,干扰司法程序,应该立即停止。
二、我们认为:未经法院审判者,任何机构包括中央媒体都无权将其定罪;这一原则必须坚持。警察侦讯只是查找事实,搜寻证据。是否起诉嫌疑人,决定权在检察机关。而被告是否有罪,则有待法院裁定。即使法院判决嫌疑人有罪,这一结果也要接受公众监督,避免冤假错案。调查期间的相关口供及讯问过程,应该在核实后提供给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当媒体提前介入,按公安口径进行报道,则架空了调查核实的必要程序,传播了嫌疑人即罪犯的刻板印象。如果媒体可以兴诉,公安可以定罪,而公民无权质疑,现有法律制度则形同虚设,依法治国更将沦为笑谈。
三、我们重申,即便是当事人涉嫌犯罪,他们依然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各种权利,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即他们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有权由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等,还有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和人身侮辱进行控告的权利。但就目前我们看到的情况,一方面,愿意为锋锐案提供辩护的律师受到巨大压力,不得代理;有嫌疑人家属成员被警方多次约谈,不得为亲人委托律师。而另一方面则是,央视等新闻机构连续制作长时段节目,报道当事人彼此揭发和“认罪忏悔”。这样的媒体报道的确有示范效果,它强化威权意志,扭转“维权”话语的积极含义,威慑敢于表达批评的网民,止息对于敏感案件的异议之声。但历史已经证明,这种运动式的办案方式有多方面危害。首先,它压制对重大社会问题和事件的讨论,剥夺了人们应该享有的宪法权利。再则,它拒绝面对真相,把社会治理中发生的问题简单归结为提出批评者的动机不善(诸如“煽动颠覆”等)。还有,它以被揪出的“一小撮坏人”作为替罪羊,转移人们对政治腐败的不满。从历史上看,舆论审判不知为多少人权灾难推波助澜。有鉴于此,我们不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
我们认为,人民日报、央视、新华社、新京报等媒体应恪守新闻传播的职业伦理,成为遵守法治的典范。新闻记者对人们关注的重大事件应该进行深入调查和公正报道,从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促进司法公正贡献力量。目前正在调查中的锋锐案,牵涉到众多维权律师,也涉及近年来人们关注的一系列重大案件。我们希望看到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各方当事人的观察视角,而不是游街示众式的检举揭发和心口不一的低头认罪。我们更强烈的希望是,警方依法办案,停止调用宣传手段抹黑嫌疑人,停止阻挠被抓捕律师家属聘请辩护人,停止对辩护律师施压,从而使目前偏离法治轨道的种种做法得到纠正。
2015年7月19日
一群关心中国法治进步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