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6月19日讯】(新唐人记者唐美华综合报导)中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今日(19日)上午10时,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宣判。陈安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认定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今年4月2日,蚌埠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检方的起诉书共指控了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这25起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多的一起来自于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书指控,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
根据起诉书指控,陈安众收受了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等多名当地官场人士的财物。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来自于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的人民币30万元。
1954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的陈安众,案发前任中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有媒体统计称,陈安众系中共十八大后第13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
2014年5月20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经查,陈安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给予陈安众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陈安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检察院指定,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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