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义务
在申请入籍的前6年内,申请人必须居住加拿大(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不少于1460天,简称“住6满4”,只有极少数的几种情况(海外服役、为加拿大联邦或省政府海外机构工作)才能豁免。新法下在成为永久居民之前的居住时间是不能算的,是不是一定要成为永久居民之后6年才能申请入籍呢?
答案是否定的,简单的例子是,成为永久居民之后直接连续住4年,就可以申请入籍了。
除了“住6满4”,新法还要求申请人在过去6年的4个日历年(calendar year)内,每年居住不少于183天。因为极有可能横跨7个日历年,如果在年头或者年尾递交,想不满足这个条件反而非常困难,比如住满了3年,但是剩下3年每年只住了1/3才不满足后者,这种情况比较极端。但是如果在年中递交,那第一个半年或者最后一个半年可能因为你的短暂离开无法满足要求,中间5个日历年要求其中4个住满一半以上——即使如此,要满足这个还是挺容易的。非要加上这个附加条件恐怕和报税义务有关。
比如6年内前两年不在加拿大,之后连续住满4年,满足要求吗?当然满足。而前4年住在加拿大,后两年不住,第6年递交入籍申请,满足吗?当然满足。
报税
新法要求申请人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4年向加拿大政府报税,请注意,不是说你一定要有4年有工作,即使6年都没有工作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定要记得报税。
语言
新法要求65岁以下的申请人都要满足一定的英语或法语能力,如果你是英语或法语高中毕业的,或者完成了任何英语或法语授课的大专以上课程,就直接满足这个要求了。或者也可以考试,雅思G类听力4.5,口语4分。
居住意向
除了海外服役等,新法要求入籍申请人”intends, if granted citizenship, to continue to reside in Canada”,很多人问如果入籍后我不住,会被取消国籍吗?移民部长亚历山大说不会,但是亚历山大总有卸任的一天。如果入籍第二天就离开,十几年之后再回去,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释为什么要离开,之后的移民部长,有权力根据这一条,取消你的公民身份。另外,入籍时,如果“前4年住在加拿大,后两年不住,第6年递交入籍申请”,很有可能因为你后两年的离开要求补一大堆材料证明你打算居住在加拿大。
代理
新法规定只有授权的个人才能代理入籍案件,包括”members of the ICCRC, lawyers or notaries (including paralegals and students at law)”。
——转自EOIvisa.com(内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