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简介
江泽民须对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斗争式的镇压负责。这场镇压使用酷刑(包括大范围的器官摘取),群体灭绝,侮辱和虐待,非法抓捕与拘留/监禁,以及其它的反人类罪行。这些罪行都是在江的命令、策划、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其目的是在中国彻底消灭法轮功。本报告着重于江在这场对法轮功的斗争式酷刑迫害中所扮演的角色。后续的报告将揭示江在这场群体灭绝,以及本段所指的其它极端的反人类罪行中所扮演的角色。
II.案例讨论:酷刑
最普遍接受的对酷刑的定义来源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的第一部分将酷刑定义为: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1]
对中国法轮功信仰者的酷刑折磨一直是广泛和系统的。美国人权法律协会(HRLF)每天都收到法轮功信仰者遭受酷刑虐待的报告,包括照片和第一手资料。酷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的转化使信仰者悔过,另一个目的是由此获得其他信仰者的情况和活动信息。几乎所有曾被逮捕和关押过的法轮功信仰者都曾遭受过酷刑折磨。
1. 法律框架
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大面积酷刑折磨直接违犯多项中国和国际法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此条款禁止以酷刑、威胁、引诱或欺骗的方式收集证据或招供;同时也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以及中国在1988年签署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虽然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违反中国法律,但这确是中共安全系统针对其所认定的意识形态上的敌人的一贯做法。这是由江泽民一手策划和鼓动的针对法轮功的宣传开始的,这些宣传号召针对法轮功进行斗争式的暴力镇压,使用各种意识形态上的理由和说辞,或明或暗地鼓励和纵容对所有法轮功信仰者实行酷刑折磨。中共党内各级都依据江的命令、策划和指示参与了这场迫害[2]。鉴于中共党在中国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反酷刑条款并不能有效地制止中共的安全力量采用非法手段对付法轮功信仰者(也包括对待中国的其他良心犯)。
2. 中国的状况
2.1中国普遍存在的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折磨
自1999年以来,中国境内的消息来源传出了超过7万例对被关押中的法轮功学员酷刑和虐待的报导。2009年至今,人权法律协会(美国)调查了几百名曾在中国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说在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这些调查报告与和人权法律协会(美国)合作的中国律师报告的情况一致。这些中国律师曾先后代表几十位法轮功学员,他们所代表的法轮功学员全部遭受过酷刑折磨。2010年至今,明慧网以真实姓名报导了1680个迫害案例,并估算出与这1680例直接相关的至少有7千到8千名法轮功学员,曾在2009年到2013年之间遭受酷刑折磨。鉴于被迫害中的法轮功学员是在极端困难的处境下传递讯息,加上中国严格的审查制度,实际数字无疑会更高,估计至少达到几百万。
这些情况与其他人权观察家和联合国酷刑特别调查员所报导的情况吻合。联合国酷刑特别调查员2005年报告说,他所收到的酷刑投诉中涉及法轮功受害者的案例高达66%。[3]2006年3月,联合国特别调查员曼弗雷德•诺瓦克博士(Dr. Manfred Novak)重申,酷刑仍然普遍存在。[4] 联合国特别调查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Sir Nigel Rodley)曾报导“因为是法轮功成员,修炼者受到公开羞辱……他们中的很多人被认为遭受酷刑或虐待。”[5]
美国国务院也指出在中国普遍存在的使用酷刑迫使法轮功信徒放弃信仰的状况。美国国务院2006年的国家人权报告书[6]中说:“其政府继续使用酷刑折磨……逼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信仰。”
几个美国法院已表示,酷刑是用来对付法轮功信徒的普遍和持续的手段。如,第七巡回法庭已经明确表示,因修炼法轮功,修炼者害怕如被遣返回中国后将遭受迫害。特别是,第七巡回庭上诉庭发现“美国政府注意到中国对法轮功追随者的迫害…… [和]中国政府将其斩尽杀绝的决心,虽然神秘但不容否认”。见Iao v. Gonzales, C.A.7,2005(No. 04-1700)。
美国法院甚至发现中国的高级官员也须对这场广泛的迫害运动负责,剥夺法轮功修炼者在被迫害中免于遭受酷刑折磨的权利。在张三(匿名原告)起诉刘淇的案子中(349 F.Supp.2d 1258,1334(N.D. Cal. 2004)),法院的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虽公开否认,但似乎已经暗中授权被告纵容或允许这些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 被告人刘(淇)和夏(德仁)均对侵犯[原告]免受酷刑、残酷折磨、虐待、或侮辱人格…… [以及]任意拘留的权利负有责任”。同样,在Wei Ye等人起诉江泽民等人的案件中(383 F.3d 620(第七巡回庭2004年)),第七巡回上诉法庭确认了对原告江泽民实行广泛的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虽然法院最终以元首豁免权为由驳回了该案,但支持原告指控的以下事实仍然成立:“1999年6月10日,国家主席江泽民,设立了一个处理法轮功问题的办公室,使它作为中共党的一部分。该办公室以其被设立的日期命名,称为“610办公室”。1999年7月,江宣布法轮功非法,下令取缔,接下来的便是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大规模抓捕,酷刑折磨,“再教育”,和杀害。(Id. at 622.)
2008年7月15日,以色列拉比委员会也发现,“基于各种不同的证词和间接证据……通过酷刑折磨杀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的事件确实发生过,具体数目不详。”西班牙和阿根廷法院发出的起诉书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7]
2.2 酷刑的严重程度
常用的酷刑方法是严重的,包括殴打、用电棍电、身体倒挂、打断四肢、暴力强行灌食、长时间剥夺睡眠、注射破坏神经药物、医疗实验、活摘器官、强迫绝育、强奸和性侵犯,以及羞辱等。过去曾被关押在劳教所的非法轮功学员证实,劳教所的酷刑和虐待是专门用来针对法轮功学员的。[7]
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支持者所承受的严重的酷刑折磨,已被美国政府和多个国际人权组织证实并记录,包括美国政府的国家人权报告书,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以及独立人权组织如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发布的报告。
例如,美国国务院2001年12月发表的2001年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中,列数了一些主要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虐待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些迫害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彻底消灭法轮功。该报告说对法轮功的“严打”是以当局“控制和管理宗教团体,严格防范出现任何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控制之外的组织或有影响力的群体”为目的的(第122页)。2001年的报告指出(第122页),“自1999年以来,大约100或更多的法轮功信仰者已在拘留中死亡”;“据报导很多尸体都留有毒打和/或遭受酷刑的痕迹”,“警察经常使用过度武力拘捕和平的法轮功示威者,其中包括一些老人或带小孩的法轮功信仰者;”和“酷刑折磨(包括电击,和手脚交叉捆绑在一起挂在铁链上)”曾被广泛报导(第131页)。
这些报告连续报导了拒绝放弃法轮功信仰的学员遭受到持续的酷刑折磨。[8]美国国务院2006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指出,“法轮功修炼者继续遭到逮捕,拘留和监禁,并有因酷刑和虐待致死的可靠的报告。拒绝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在监狱、劳教所,和法外的“法制教育”中心遭到残酷对待,而放弃信仰者则得以被释放。”
国际知名的高智晟律师,现在自己正被关押中。高律师被关押前曾在中国走访过几十位法轮功学员的家。所有这些学员都告诉他,仅仅因为拒绝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他们都曾在洗脑班,或劳教所遭受过严刑拷打。高智晟写到,“这些极不道德的行为震惊了我的灵魂……由 610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警察攻击女性的生殖器的淫荡做法成了这里的常规。几乎每个女性的生殖器和乳房,每个男性的生殖器都被以最粗野的方式折磨和殴打。几乎所有遭受迫害的人,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被施以酷刑之前都首先被脱光衣服。很多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受过酷刑或虐待”。[9]
2.3 其它形式的酷刑
活摘器官
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做法在中国是大范围的和系统的。目前第一手的资料已经开始出现 。[10]活摘器官主要用于供应中国的器官移植业。大卫•麦塔斯、大卫•乔高、伊桑•古特曼、马特•罗宾逊都发表了这方面的报告。反强摘器官医生协会主任达蒙•诺托医生也做出了显着的贡献。[12]
活摘器官是针对法轮功信徒的更加严重更加恶劣的滥用酷刑。活摘器官的罪行亦不能与其它形式的酷刑和迫害分开。这是江泽民发起的这场针对法轮功的酷刑迫害的斗争运动的“最后解决方案”。
法律框架
活摘器官符合酷刑公约规定的酷刑定义。活摘器官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中国在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公约,同时也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既未经同意销售和摘取他人器官属犯罪行为。
2006年以来,已出现对杀害法轮功良心犯以供应中国的器官移植业的持续报导。继2008年对中国的审查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表示了对此指控的关注,“从得到的消息看,在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普遍遭受酷刑和虐待,其中一些人的器官被移植”。[13]报告建议立即开始一项针对上述指控的独立调查,并确保那些责任人被起诉。
对于这些指控,由于中共高层参与其中,当局至今未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如提供透明的器官来源信息等 。根据日前公布的一系列电话调查,多位中共高层官员证实了对法轮功信仰者活摘器官的行为。参见http://www.theepochtimes.com/n2/china-news/phone-logs-reveal-top-chinese-officials-knowledge-of-organ-harvesting-230616-all.html 。2014年9月,一名前中共高官不仅证实了这一点,而且还直接描述了江泽民参与其中。根据该秘密录音电话,当被问及摘取在押法轮功信仰者器官的命令是谁下达时,原中共解放军后总勤部卫生部部长白书忠回答说:“当时是江主席……有一个批示……说开展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参见 See http://www.theepochtimes.com/n3/1182255-chinese-officer-jiang-zemin-ordered-organ-harvesting/ 。
3. 强奸与性侵犯
为逼迫他们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女性法轮功信仰者也遭到了多种性侵犯,其中包括被强奸与轮奸。根据高智晟与其他有关专家,对女性法轮功信仰者生殖器官的侵犯是常见的。见注释5和11.几乎所有遭到过酷刑折磨的女性都会先被扒光衣服。见注释11.受害者包括老年妇女,也包括年轻、还未结婚的女性。据一条消息透露,甚至一位年仅九岁的女孩也遭到强奸以逼迫她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见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3/12/138485.html
以上的酷刑案例乃根据来自中国大陆的不完全统计与信息。遭受酷刑折磨的实际法轮功信仰者人数比此还要多得多。
(待续)
[1]见刑法第248、234和308条。
[2]参见《看清江泽民和中共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英文网址: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5/5/6/150033.html
中文网址: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5/89-308549.html
和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5/89-308550.html。
[3] 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酷刑与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处罚–中国》(简称《诺瓦克报导》),报告号码:E/CN.4/2006/6/Add.6,第12-14页。
[4] 参见《诺瓦克报导》,网址:http://ap.ohchr.org/documents/dpage_e.aspx?m=103.同见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01年人权委员会报告(Integr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and the Gender Perspective: Violence Against Women),报告号码E/CN.4/2001/73/Add.1(13 February 2001)(描述法轮功学员遭到身体虐待、遭到电击,包括在女学员的胸部与生殖器官部位、被关禁闭以及被安排进行强烈劳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01年2月13日有关女性遭到暴力的报告,报告号码E/CN.4/2001/73/Add.1第15到16段(对女性在中国遭到的暴力,尤其是女性法轮功学员所遭到的暴力(大多数法轮功学员是女性)表示严重的关切)。
[5]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罗德里伯爵(Sir Nigel Rodley)报告,报告号码E/CN.4/2001/66,2001年1月,第237,238及246段。
[6]见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6/78771.htm 。
[7]人权观察《我们任何时候都可能消失:针对中国上访民众的报复与虐待》(We Could Disappear at Any Time: Retaliation and Abuses Against Chinese Petitioners,” 2005年12月7日;中国人权捍卫者(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劳动教养虐待行为持续无减》(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buses Continue Unabated),2009年2月4日。
[8]参见美国国务院2006年《各国人权报告》(网址: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6/78771.htm )。
[9]参见高智晟律师致胡温的第三封公开信,http://www.epochtimes.com/gb/14/8/6/n4218078.htm。
[10] 有几位法轮功学员宣誓指出,当他们在手术台上的时候,摘除他们器官的人员由于发现一些不寻常的医疗状况使得摘除其器官不再可行的情况下,停止了器官的摘除。这些报告可按要求提供。
[11] 参见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与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血腥的活摘器官》;伊森•葛特曼《大屠杀》;以及大纪元记者罗伯特逊(Matthew Robertson)有关活摘器官的报导。
[12] 戴蒙•诺特(Damon Noto)的报导可按要求提供。
[13] 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结论性观察:中国》(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hina),2008年11月21日,报告号码:CAT/C/CHN/CO/4。
文章来源: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