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至最高执法者疯狂抵制习近平的法律公平依法治国掩盖腐败流水线窝案严重消极抵抗。无论上访信访举报控告全部退回不接受材料不回执、不立案不予决定书。
最低至最高执法者抵制法律公平依法治国、却依然按周永康执政时的2010年规定的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大力做好再审调解工作、驳回起诉在法律程序之外的狗屁调节掩盖腐败为此、我证实了我舅爷当年在西安的确是眼瞎了、姥姥说他是二百五的确如此。
补充补正上诉状
法庭对(2014)东民初字第02379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上诉人起诉原告认为:从诉讼请求以及起诉理由可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一种,一审裁定法庭一年半对合同真假事实真相证据都视而不见、不愿搞清一审法庭怎可用本案虚假的0039210号换房协议虚假违法捏造协议主体资格不予对袁忠信和刘颖的签名司法鉴定、故意送错少送笔迹鉴定对比检样、设置鉴定的法律障碍、本不该以不真实违法的主体资格程序偏袒被告和被告第三人、对资格的确认应该排除违法的主体资格障碍继而确认合同无效、但却弄假成真给以驳回保护虚假的存在有悖法律公平原则。其并未依合同法第52条二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绝对无效及法律公平原则依据职权支持排除虚假的鉴定辨别程序认清谁为真正的用益物权的继承人。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即为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的“第三人”,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违法变更承租人的合同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袁忠信亲子且共同居住人,上诉人的户口与父亲的户口迁不到一起当时成为不了该房的更名人和父亲的承租权利是被被告及第三人90.5.12.94.3.24和95年的违法变更承租人和户口的违法侵占行为的限制造成的,户口能否迁到一起不是共同居住人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没共同居住的证据,只要实际在一起共同居住就是共同居住能不跟父母一起居住吗?94年被违法变更前上诉人除了自己工作时间一直陪伴父母于292号和医院以及被违法变更后的父母养病的居住地共同居住且父亲2010年底才去世,正常情况没被被告方违法变更侵占下父亲袁忠信全家包括上诉人应该为292号8.9分户不变更承租人的拆迁受偿人和家人更名承租人的,作为亲子权利适格人的上诉人为合法继承人和主体承继人,故其具有被虚假换房协议剥夺侵占了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主体资格。所以被违法剥夺的主体资格权利是无效的。原告主张其为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评析】
一、合同外第三人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的特性,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无效但原告父亲对该协议被隐瞒致死。但对于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否定者认为合同外第三人的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权利人袁忠信行使侵权之诉得到救济,但权利人袁忠信生前一直对该虚假协议不知情、且被签署人被告和被告第三人冒充原告签署的该0039210号换房协议制作人所隐瞒、不需要通过合同无效之诉救济。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允许合同外第三人对正常合法的合同提起无效之诉,会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为一些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与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无效之诉一般适用诉讼时效保护,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无效的合同比可撤销的合同在违法性程度上较重,诉讼中两者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形,(但无效之诉中受损害第三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撤销权的范围只限于撤销违法变更承租人行为”,可见,主张合同无效之诉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较撤销权周全。其次,他人之间签定的合同涉及侵占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民事关系中相当普遍,如第三人可能又会是他人合同当事人的普通权利人、标的物的善意占有人、标的物的原所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若他人之间签定的无效合同只损害到该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或仲裁机关很难发现、判断。如果不允许该第三人提起合同无效之诉,这涉及由谁来启动无效之诉以及该第三人应如何维权的难题。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所谓绝对无效是指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法院依职权审查,而相对无效则是指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只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受损害,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对此类无效合同只限由特定第三人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不允许无利害关系人主张,既确保了合同的相对性,又保护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中只有无效合同的概念,没有区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有立法上的缺陷,从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表述看,只能解释为任何人均可主张他人合同无效,因此第三人也当然享有实体上的诉权。但司法实践中应要求该第三人提供其与他人正常合法的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据,以防止与他人合同无关的人滥用诉权。问题是本案合同违法犯罪十分不正常。
本案换房协议合同系有意损害原告父亲其利益,故不能适用(2014)东民初字02379号裁定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其提供了初步证据,因而享有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诉权。
二、对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告资格应是形式审查
合同是否无效属实体问题,但由谁主张,则属程序问题。诉权是为实现实体权益而进行诉讼的程序性权利,一般要求存在诉的利益为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对原告的条件作了规定,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其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亦即强调原告资格与民事实体主体的同一性。但是,我们认为,程序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系不同阶段的当事人,在证明责任上应有所不同,对程序当事人只要其提供有关初步证据,能证明其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原告资格适格。
本案原告主张父亲已故父亲袁忠信生前不知情下被违法变更承租人、又被恶意规避隐瞒真相证据、被告及被告第三人对袁忠信的报案以没有证据证明房子丢了不予受理,袁忠信和上诉人报案且均不予受理决定书至今两代人,袁忠信被不予受理,无法获得报案证据有效主张权利致死、临终让曾数次曾经一起去单位求助的儿子单独代家人以袁铁应该为本案的主体资格继续主张权利,法庭和被告及被告第三人知道并应该知道上诉人应该为本案的合法原告资格,并且是当然的直接关系利害人。
被告及被告第三人以冒签袁忠信于虚构换房合同虚构换房合同和换房事实以非法目的合法化为名侵占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法庭如果错误适用法律原则,那也应该按法律规定和职权以刑法第224和刑法总则第88移送公安和检察院纪委查明事实真相很简单笔迹鉴定和以虚构事实和已提交的铁证判断其实不难、为何十分钟就能以眼前的依据判断清楚的结果还要一年半后驳回起诉呢?,上诉人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上诉人已提供了《0039210号冒签袁忠信之名的换房协议书》东房(2012)045-047号-告的信息公开证据所述94年与91年已拆除的针线胡同八号换房无关,不存在换房事实。和5个派出所证明信存在登记假迁来地址假身份证号码人登入户口等证据假自管房单位假吊销真注销的公司,证明其与该协议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法庭应该许可申请鉴定笔迹。故其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至于该证据能否采信以及实体上能否得到支持则应在法院审理后解决。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三种请求权。通说认为确认但不该确认假的、违反弄假成真非法目的合法化的法律规定。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三种请求权。通说认为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虽名为请求权,但实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问题未作规定。
一审法院对本案应继续审理,应该依申请笔迹鉴定查明:笔迹真假结果因0039210号换房协议冒它人签错名字和明显不存在虚构换房协议的换房事实排除恶意违法设置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一审审理资格一年半明知本案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恶意占有却保护严重的违法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表述看,只能解释为任何人均可主张他人合同无效,因此第三人也当然享有实体上的诉权。且是被告第三人恶意违法行为造成真正应该成立的主体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违法恶意规避证据造成的假灭失、不是灭失真正的原告主体和承继主体直接利害关系(见证据袁忠信的单位证明信)本案换房协议合同系有意损害原告父亲其利益属于合同法52条二款的恶意串通情节,且主体资格和直接利害关系是被被告方恶意违法行为剥夺的、案情有虚假情节应该针对案情适用法律法条、打的就是合同虚假无效故不该错误的适用(2014)东民初字02379号裁定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法条。应针对合同虚假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才能确认真正的资格。法庭无视原告诉求申请排除虚假的本案诉求、原告提供了合同虚假的事实证据,还是有承继主体资格的证据、袁忠信生前主张权利的证据事实、一味用程序阻挡真实程序和真像、哪里有丢了住房不主张的二百五因而享有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诉权。
时效保护期内原告已经无数次的起诉、那是父亲故后有依政府信息公开政策2012、12才能获得的0039210号换房协议、确切知道后、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从知道和应该知道后两年内起诉还未超过20年保护期、父亲生前无法获得证据更不明白怎么回事和发生了什么的证据、报案无据均没有住房权丢失的证据、当地行政和司法机关均不予受理和不给任何回执、但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仍然以各种不是受案范围和条件为由、且没有具体的法条依据理由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若干个驳回起诉且得到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维持、(申诉至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更不受理且不给不受理再审裁定)、本来依据该法第11条、18条、20条、25条、48条、和47条、34条、31条、27条、32条、34条、37条、44条、46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见保护期内上百封的诉状挂号信依据、48条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第51条第53条、59条(二)59条移送监察公安检察机关、61条应该一并解决、74条、75条却不以法官职权许可作笔迹鉴定、78条、第91条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三款的系伪造证据的、八款的违法裁判的、依据五月一日实施的行政法修正案且该为无效行政行为作出制作的无效的双方都称未签字的0039210号换房协议是本身就不成立的无效合同和裁判、且(2014)东民初字02379号裁判法官撇开合同法第52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个人和第三人利益不予鉴定笔迹并驳回裁定、依据行政诉讼法本来应该立案却被推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什么主体不适格、非直接关系利害人、父亲生前不知情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主张过的民事诉讼死角上故后近期属子女不可以主张作为原告的法律规定、泛用行政诉讼法原42条现为61条需以民事裁判为依据(中止)行政诉讼的自由裁量权不往正地方用、却都以毫无具体法律依据的故意使用错误的法条驳回起诉或裁定不受理、并以恶意规避维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上抹案子、联手保护腐败流水线窝案网。(依据行政诉讼法本来应该立案却被推到了本来对方称没有签过该0039210号换房协议更不是签字冒签名字都签错却设置陷阱不让原告笔迹鉴定、本来就是不成立的合同却推到民事诉讼规定法规定的什么主体不适格、非直接关系利害人、父亲生前没有主张过的民事诉讼死角上)合同无效却故意引用不错误的法律法条、本应引用合同法的52条恶意串通(因行政诉讼法近亲属子女可以作为已故亲属作为原告资格主张权利、故此法院立案庭非要让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打个合同无效、因民事诉讼法规定已故父亲的近亲属子女不可以主张已故亲属的资格权利、所以故意误导、把受害人往不对案情、法条、的死路上推、泛用行政诉讼法原42条现为61条需以民事裁判为依据中止行政诉讼的自由裁量权、法权不往正地方用、却都以驳回或裁定不受理并维持。明知故错寓意何为?如此玩弄法律、如真的以行政诉讼法具体法条是可以登记立案的、但却民事和行政诉讼间设置重重法律障碍无人执行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