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5月08日讯】根据美国众议院通过的几项决议,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信仰和修炼,在中国和其它地区有数百万计的追随者”。绝对的非暴力与慈悲是这个精神运动的两大核心理念。
A. 简介
中国共产党(中共)做为一个政治组织,成立于1921年。从那时直到现在,它的组织和运作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是很不同。1949年,中国的内战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在中国的九个被认可的党派中,中共占统治地位,但是它始终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1949年以后,党采取定期的整风运动,清洗、镇压,或斗争(暴力压制)其内部或外部的敌人。这些运动是在政府的权限之外进行的,没有合法的程序,政府规范或任何形式的客观听证。相反,他们依赖党的命令,让干部去决定要打击的目标,制裁和限制那些被打击的对像,包括用党的官方喉舌去谴责他们,然后通过党的直接行动对目标打击斗争,在有些情况下党也指使一些低层党外人士参与这些针对打击目标的行动。
“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词,是共产党迫害文化的一部分。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的追随者们,为了表现他们对体制的忠诚,对任何被体制当做打击对像的人,要表现出敌意。比如, 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的知识分子,“阶级敌人”如教授,曾经的地主和企业主,等等都曾是打击对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打击的对像被完全地曝光在党的追随者面前,被羞辱,诋毁和恐吓,被迫承认党或其任何一个追随者所提出的任何罪名。除了公开的羞辱和诋毁,被打击的对像还会遭受一系列的迫害,通常包括非法监禁,殴打,酷刑和处死。事实上,当一个群体或个人被当成“斗争”对像时,其含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将一个群体作为斗争对像的过程,每次都基本上是一样的。
• 把某一个特定的群体当作“敌人”或“邪教”来打击,这个决定一定是由党做出的。 1957年针对55万“右派”(官方数字,非官方数字估计是2百万)的反右运动, 是由党发动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的指示性文件也都是以党中央的名义发布的。
• 党发出命令后,受打击的群体就被用精心制造的语言贴上党和“人民”的敌人的标签,被推到党的意识形态(被认为是绝对的真理)的对立面。
• 镇压的开始是以使用党的特定语言为信号的,尤其是“斗争”一词,在这个背景下意味着对斗争目标的“非法酷刑和迫害”。
• 其它的迫害词汇如“揭批”(揭发和批判)和“转化”(从意识形态上转变认识)也是党常使用的词,目的是把一个群体和它的成员孤立出去以便“特殊对待”。
• 中国的导向性媒体,如《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党的意识形态杂志都开始大力宣传,以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谁是党的敌人或×教。
• 党动员特殊的和普通的安全机构,包括党的特殊机构(比如党用来酷刑和暴力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和一般的警察机构,在党的庇护下识别、围捕、任意监禁、肉体与精神折磨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位成员。目地是迫使所谓的“敌人”放弃他们作为这个群体成员的身份和信仰,与党“保持一致”,并使用同样的手段对付这个群体中的其它成员。
• 这最后一步就叫做“转化”或“强制改变信仰”。那些拒绝被“强制转化”的成员会遭受更加升级的暴力,在许多情况下,导致死亡。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也许更早)每次党所发起的“斗争”运动都重复以上的程序,即先是确定一个目标群体,然后有组织的攻击,包括对被打击群体成员的肉体与精神上的虐待,监禁和酷刑。
尽管有时也会在事后走一个过场,给党正在进行的镇压运动涂上一层合法的色彩 (通过相关的法律,使用司法审判程序,或者让兼职党的工作的政府官员出面),但这只是一些小小且无意义的表面动作,丝毫不改变上述非法暴力的实质。
简单地说,“斗争”性质的运动不是“法律”。法律学者 H.L.A. Hart 把法律定义为,最低程度上,要有一个一致的“规则体系”,和一个“识别规则”,以识别什么是合法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给相关官员规定责任,并一以贯之的用这套法律规则约束他们的行为。 在这些党的镇压当中,从没有一个连贯一致的法律解释和应用,没有基于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的依据,每次都是随意的针对一些人,只是因为这些人被看做是一个组织的成员,而这个组织已被定义为党的敌人。
在正当程序和合法听证这方面,中国的法律系统给那些被当成党的敌人的人一个预先编排好的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许自我辩护不允许作无罪辩护,或按自己的意愿聘请律师。任何无罪辩护,或揭露自己在出庭前所遭受虐待的尝试,都会遭致更为严重的迫害。那些拒绝配合(这个程序)的人会(在开庭前或事后)遭受酷刑。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接受。在这个编排好的程序的结尾,被告人被处以任意的监禁,侮辱人格和非人的对待,强迫放弃信仰,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甚至是法律之外的处死。
其他的一些中国专家学者和律师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最近在2014年12月的《华盛顿邮报》,著名的中国人权律师滕彪这样说:“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你我理解的法治….党所说的法治是‘列宁加秦始皇’式的当代极权结合落后中国的‘法治’。这不过是一个控制社会的工具。”香港大学法律教授 傅华伶指出,许多法律之外的过程 – 法律之外再之外的过程,远离并且高于法律。这包括双规(一种属于党纪的法外监禁和审讯系统)、媒体控制、软禁、秘密警察、“黑监狱”、城管(一个类似警察的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与警察配合,执行城市规范)、刺探公民信息、酷刑、被失踪和网络警察。
因此,“先把人关起来,再找出关押他的理由,这好像很奇怪,但事实上,这(在中国)是一套现成的模式。根据著名中国问题学者 Perry Link (林培瑞)博士:“在毛泽东去世后,审判毛派“四人帮”时,在1989年邓小平指控异议人士天体物理学家方励之时,…以及许多其它的案例, 都是先下令把人关起来,然后再研究(这人)“犯了什么法”和“基于什么事实说他犯了法” 。
B. 针对法轮功的斗争
1999年7月,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共发布了一份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镇压运动。
江泽民6月的讲话将这场镇压的目的定为消灭法轮功以及对法轮功进行斗争,从而为暴力镇压法轮功提供了框架。除此之外,江的6月讲话还给李岚清和罗干提供了成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党内权力,其目的就是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与手段以立即实施这场迫害。领导小组则成立了610办公室,负责实施这场暴力镇压、剥夺法轮功信仰者权利(尤其在中国)的阴谋。
比如,610办公室在中共和其它机构的全面配合下,发布了各类公告与指导要求各地律师、检察院、法院支持中共镇压法轮功的坚定立场。例如,610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典型的通知,题为:“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该要求指出,所有中共指派的和其他代表法轮功信仰者的律师不许做无罪辩护。此外,法官不允许作出无罪判决。该文件还要求检察官、法官等法庭人员在庭审之前与610 人员会谈,确保当局能够在法庭上继续严酷迫害法轮功学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曾发布多个规章与公告以确保中国所有律师支持中共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斗争运动。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庆司法局举办的有关如何办理法轮功案件的座谈会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旗下的当地律师协会要求所有律师遵守中共对法轮功案件采取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师“充份认识与‘法轮功’×教组织作斗争的重要性”。
在全国各地,中共各层组织同样支持、传达了江泽民要求对法轮功进行斗争的指示。根据目前多个中共网站显示,中共各级组织举办了诸多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并组织所有党员干部学习了中共中央发布的有关江泽民讲话的通知。同时,各级组织同样呼吁对法轮功开展斗争、对斗争法轮功的决定表示支持,并且采取了多项行动推进了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
中国的导向性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及中共各类刊物等也传达了同样的指示,确保法轮功会作为党的敌人(和一个“邪教“)成为斗争的对像。除了呼吁对法轮功展开斗争外,他们的用语── 就像当年犹太人被大屠杀时为了消灭欧洲犹太人口所采用的方法一样──更把法轮功信仰者比作人都不如的病毒、瘟疫、害虫、寄生虫、魔鬼、神经病、公敌等 。在2001年恐怖主义逐渐成为全球焦点的时候,法轮功信仰者又被贴上了“恐怖主义”的标签。一个代表性的事件就是中国反邪教协会(一个与迫害法轮功密切相关的党控制的组织)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系列来自新华网发展论坛的评论,其中一条承认对法轮功采取妖魔化的策略的目的是为铲除法轮功寻找理由。(“我说,先把它定义为恐怖活动,然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顺的了。”)
与此同时,许多收到或听到江泽民讲话的中共官员不仅继续传达了江泽民的指示、要求对法轮功进行暴力镇压,同时自己也通过在讲话、指示、方针策略中使用“斗争”来确保法轮功成为最新一轮斗争运动的对像,而使自己参与了迫害并且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 江泽民,作为暴力镇压(斗争)法轮功的主要发起人与策划者,通过多种方式发起了这场运动,其中包括在1999年6月对政治局常委的讲话中使用中共一贯的迫害术语,尤其是“斗争”等词 。
• 李岚清,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首任组长,除了利用自己的地位与意识形态影响实施江泽民的这场斗争运动外,也使用了同样的迫害术语。例如,2001年2月,在北京举办的全国表彰大会上,李岚清对使用酷刑等方式强制转化法轮功信仰者、对法轮功展开斗争的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给予表彰,并要求各级党政领导与广大干部“继续做好与法轮功×教组织斗争的各项工作”。 李岚清从1999年6月至他退休的2002年11月担任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组长。
• 中央610办公室首任主任王茂林亦同。除了利用自己的职位与意识形态影响实施江泽民的这场斗争运动外,王茂林也使用了同样的迫害术语。例如,在他为中共出版的《法轮功与×教》一书撰写的序言中,他强调该书“抓住了法轮功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闻世震,1997年至2004担任辽宁省省委书记,同样利用自己的职位与影响力推动江泽民斗争法轮功的命令。1999年7月,其要求其他中共领导“不折不扣地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坚决依法取缔、彻底摧毁我省法轮功组织体系,教育、转化、解脱”法轮功信仰者,以”夺取这场斗争的全胜”。 同年10月,江泽民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污蔑法轮功为×教、《人民日报》发表相同内容的评论文章后,闻世震要求辽宁各级领导把对“法轮功的斗争更加扎实地推向前进”。
• 丁世发,辽宁省政法委书记也使用了同样的“斗争”术语加强了闻世震的讲话。1999年10月,丁呼吁辽宁省各级干部与党员“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忱,积极投身到这场斗争中去,坚决夺取这场斗争的全面胜利。” 99年7月,迫害开始的几天后,他带领辽宁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厅等部门同志前往葫芦岛,要求该市严格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即江泽民的命令)采取有利措施解决法轮功问题以“全面夺取这场斗争胜利”。
• 辽宁省委副书记张行湘亦在葫芦岛检查指导工作时呼吁党内同志“进一步深化与法轮功作长期斗争的认识”并把法轮功比作党的敌对分子。
• 如今已经下马、由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囚禁于秦城监狱的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委书记等职位时,同样利用自己的职位、影响以及斗争等迫害术语在大连、辽宁等处推动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2001年2月,他在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说:“(我们)同“法轮功”×教组织斗争成效显着,”“(对法轮功练习者)依法严厉打击极少数顽固分子”。 薄熙来在迫害中扮演的角色已在全球对薄的多个起诉中由专家证人阐明,除了对法轮功的镇压外,还包括活摘法轮功信仰者器官以贩卖牟利。
如一名前610官员曾在法庭证词中宣誓说,以上迫害链条中的每一个链接在全中国大陆均是互相配合、紧密合作的。此外,他们要求对法轮功进行斗争的命令与指示也传达给了在中国大陆各地酷刑折磨、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公安、狱警等人。
C. 结论
就像党以往发动的所有运动一样,针对法轮功的运动也使用了同样的架构,并使用了法律之外的词语来实施,比如用“斗争(暴力镇压)”而不是采用常规的刑事法的术语。因此,参与其中的党的代理人和它们控制的低层警察可持续的超越法律(ultra vires),即完全不受法律、案例和政府程序的制约。
同过去历次运动中的“斗争”对像一样,法轮功信仰者也被妖魔化成“党的敌人”、“敌对份子”、“反人类”、“反社会”、“病毒”和其它非人化的形像,以使对他们的人权迫害合法化。
在这场斗争式运动的早期,党的代理人在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将法轮功信仰者监禁在“精神病”院、公安“医院”、“黑监狱”和“劳教所”等处,对他们施以酷刑折磨,强制劳动等作为强迫他们放弃信仰的手段,而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拒绝放弃信仰的法轮功信仰者,他们会采取更严厉的对付手段,包括无期限的监禁,更严厉的酷刑和法外处死。
迫害开始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党的高层配合下,发出了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的信号和实施。该迫害命令是通过高度组织的指挥链下达的。中共头目江泽民和他的同伙还通过给那些具体执行迫害者动力、支持、理由和大量物资来提供进一步的支持。
在以后的章节中,我们会详细阐述江泽民的罪行。
注1:参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明确指出,所有政治镇压运动,包括反右运动、文化大革命,都是中国共产党发起的,而不是政府。
注2:与“斗争”一样,“转化”自1999年以来在镇压运动当中也有了特殊的意义,也就是逼迫被镇压的群体放弃他们信仰的手段,其中包括关押与酷刑折磨。
注3:H.L.A. Hart, 法律的概念, (Oxford, 1952)
注4:滕彪, “China’s Empty Promise of Rule by Law" (中国空洞的法制承诺) 华盛顿邮报, 2014年12月28日, 网址: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chinas-empty-promise-of-rule-by-law/2014/12/28/16dc04ec-8baf-11e4-a085-34e9b9f09a58_story.html
注5: 参见Perry Link (林培瑞),"China: Inventing a Crime" (《中国:发明一个罪名》),纽约书评,201年2月9日,网址: http://www.nybooks.com/blogs/nyrblog/2015/feb/09/china-pu-zhiqiang-inventing-crime/.
注6:如先前文章所述,该文件要求各级领导学习、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该讲话中,江泽民把法轮功信仰者与六四抗议者划了等号。这等于是江泽民动员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另一道命令。详情请见:“被告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中的作用与角色”。
注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月14日“关于当前办理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政法委与公检法重要官员在抓捕法轮功信仰者之前展开会谈,商讨对该法轮功信仰者的关押、起诉与判刑细则。
注8:拒绝服从的律师则被当局以各种方式限制权力使其无法在调查、审讯等
阶段为法轮功信仰者有效辩护。而真正为法轮功信仰者辩护的律师则可能也遭到迫害,包括遭到刑事起诉。的确,许多(甚至所有) 为法轮功信仰者进行辩护或寻找其他法律救济的律师都遭到过骚扰、关押、判刑与酷刑折磨。高智晟就是一个例子。
注9:迄今为止,仍有数百个中共官方网站呼吁民众对法轮功进行斗争,甚至悬赏鼓励人民举报未转化法轮功信仰者或转化身边的法轮功信仰者。
注10: 《人民日报》2001年2月27日
注11: 《光明日报》1999年11月25日
注12: 《光明日报》1999年7月25日
注13: 《新华社》1999年10月29日
注14: 《新华社》1999年10月29日
注15: 《葫芦岛年鉴纪事 1999 年大事记》
注16: 《葫芦岛年鉴纪事 1999 年大事记》
注17: 人民网-联报网 2001年2月18日薄熙来在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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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