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网4月30日援引“中纪委网站1月30日发布消息,经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批准,并征得广东省委、省纪委同意,公安部纪委对广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蔡广辽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蔡广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支付等。
蔡广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蔡广辽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东省纪委)
堪称无巧不成书,可谓颇有戏剧性。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刚发布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涉嫌行贿消息,30日就见到广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蔡广辽少将“收受他人贿赂”报道。虽然两个违法官员一个涉嫌行贿,一个笑纳他人贿赂,而且消息发布时间如此紧密衔接;但是,由于两人工作地点一南一北相隔千里之遥;因此,从逻辑上基本就可以排除二人的行贿受贿关系。于是,关于蔡广辽少将的受贿问题便引发出了以下几个疑问:
首先,向蔡广辽行贿的是什么人?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中纪委监察部发布的消息来看,无论蔡广辽此次采取的是“索取”,还是“非法收受”,无疑已经属于受贿事实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搞清楚向蔡广辽行贿的究竟是什么人?是一个人还是若干人?是一次性进行还是分若干次完成?不仅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而且对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或许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推动作用。
其次,其是什么时间向蔡广辽行贿的?“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及顶风违纪行为”,是中纪委一段时间来反复强调的一个要求。1958年生的蔡广辽或许仕途百尺竿头的可能已经有点渺茫,然而其所担任的广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职务,却是货真价实的“重要岗位”。倘若其受贿额时间在十八大后,那么,此案无疑就成了“坚决查处的。。。。。。顶风违纪行为”。案件的观赏性或许立马就会增加许多。
其三,其向蔡广辽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蔡广辽曾经拥有的“广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等职,使行贿者的动机和目的也显得多少有些与众不同。行贿者向蔡广辽“进贡”的目的是企图让什么人在监狱获得假释?还是妄想通过其和省委领导脸熟的关系实现升迁的美梦?或是奢望利用其在政法战线掌握的权力达到为某位疑犯开脱罪名的目的?抑或还有什么鲜为人知更具有看点的其他原因?目前虽均不得而知,但正是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使本案充满了引人好奇的戏剧性。
其四,蔡广辽总计共“笑纳”了多少贿赂?“笑纳”的数额的多少,不仅事关今后对蔡广辽今后的审判和量刑,而且还关系到依法治国理念能否在具体案例中得到落实。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而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蔡广辽究竟该当何罪,应以受贿金额和情节来定,而不应以某种宽大的量刑说辞来做解释。尤其在学习、宣传、落实“四个全面”的背景下,更应如此。
笔者注意到,蔡广辽虽佩戴有少将军衔,但其既未在此前公布的30名军虎之列,又和周永康、李东生、武长顺等曾经佩戴的警察总监、副总监警衔明显不同。莫非其还是十八大以来,第一位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武警少将?不知时隔两个月才公开1月30日就已发布的这消息,是否和少将军衔之间还有什么外界所不知的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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