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2月14日讯】中国教养史奇闻:吉林市公安局1958-1月给钟海明错定“三反份子-反革命份子-右派分子”。
(1)吉林石油化工学校(转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1957年反右运动时对青年学生钟海明错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三反份子”,于1962年7月27日,学校按政策给予钟海明平反,但该校一直没有告知本人,单位-家属谁也不知钟海明1962年7月27日就已平反,并于1980年又再次甄别复查平反,化工学校一直藏匿钟海明的平反证38年之久(1962年7月27日~2000年12月5日)。
(2)吉林市公安局42年后才给钟海明撤销教养处分,(自1958-1-4日~2000-12-5日)。
(3)专门制造冤假错案的德惠市法院,31年扣压、藏匿钟海明档案,查不到档案“使钟海明31年得不到平反”(1979~2010年)一直不承认判过钟海明,在我由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四方坨子分局,政工科就业职工死亡档案里赵科长查找的钟海明副档案择抄给我,我拿钟海明副档找到德惠市法院,可是德惠市法院在证据面前还一口咬定,德惠市法院“没判过钟海明”。
在择抄的铁的证件判决书背面打X盖上法院印章,签字,“查无此卷”2000年12月11日
终于上天有眼,钟海明冤档案在2010年1月21日上午10时在德惠市法院档案室被我挖出钟海明的冤档案。由于德惠市法院会制造冤案错判使钟海明蹲了长达33年之久的冤狱直至死亡(1958年1月4日~1991年6月14日逝世)。
因钟海明是富农子弟,无辜受害,公安局、德惠市法院到现在还一直不认错!做为钟海明的妻子,(法定代理人)董立华要求:吉林石油化工学校、吉林市公安局、德惠市法院为死者钟海明平冤,宣告钟海明无罪。
诉求:
为钟海明冤案受害人之妻、法定代理人董立华上访35年之久(1978~2014年),给董立华造成身体、生命、健康损害,精神名誉损害,家庭破碎,经济损失无法计算,至今未得得到补偿赔偿。要求:吉林石油化工学校、吉林市公安局、德惠市法院给予无辜受害人董立华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呼吁各机关、新闻界、社会各界、国际媒体关注。
受害人董立华
住址: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八监狱家属区
电话:13476372845
身份证号:22232619441023926x
2014-12-14日
附记:
吉林市公安局息诉协议书(摘要)
开文介绍董立华的住址资料及案情:上访人自上访之日起至今连续上访33年期间虽给予平反并得到各级公安部门小额救助,但都没有彻底解决其诉求使其停访息诉。为促使其尽快息诉,经我局信访部门与上访人沟通研究后报请市局,省厅等相关领导同意,现为其申报信访救助资金5万元,达成息访协议如下:
信访人董立华及其家属在履行此协议后,保证不再因此事项到各级部门上访,各级信访部门也不再因此事项。接待任何人员的来访。
此协议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信访人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董立华,吉林市公安局各一份:
1. 由公安机关一次性给予董立华信访救助资金人民币5万元,董立华保证对此信访事项停诉息访。
2. 信访人董立华及其家属在履行此协议后,保证不再因此事项到各级部门上访各级信访部门也不再因此事项。接待任何人员的来访。
3. 此协议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信访人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董立华,吉林市公安局各一份:甲方:吉林市公安局;乙方:董立华。
2013年3月27日
我于12月4日到吉林市公安局揣处长,关屹东科长答曰:政策变了,息诉访截止,以前得的1万元是偏得!还差4万元不给。现在公安局没有这项拨款,等于这份协议作废!愿意哪告上哪告。公安局经请示上级后,盖公安局大印的协议,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