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这话说的在理!因为只有在人民不仅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都“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的前提下,普选的结果才能真正反映民意,这样的普选才是真普选。否则,人民仅“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却不“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这样的普选其结果同样不能真正反映民意,只能是有其名无其实的假普选。
上面这段带引号的话是谁说的?不是我说的,更不是“反共势力”说的,而是《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的社论里说的。《新华日报》大家都知道吧,那可是中共当年在国统区的头号媒体,不用说它的社论当然代表了中共的立场。
我之所以引用这段话,主要是想从人民是否同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个角度来评析一下北京方面拿出来的香港普选方案。
8日31日中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从2017年开始实行普选。这就是说,再过3年香港选民将拥有一人一票选特首的权利。从表面上看,相较于目前的特首产生办法而言,最终投票人数从1200人变成了350万,这无疑是个进步。但为什么香港各界没有山呼万岁,反倒激起了一片反对之声呢?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出在被选举权的缺失上,而这又跟候选人提名权的不合理直接有关。
此话怎讲,你且听我慢慢道来。
根据人大的决定,2017年普选时只有提名委员会才有候选人的提名权,候选人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支持,选民没有这项权利。这样一来,提名委员会是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就至关重要了。那么提名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呢?按照人大的决定,提名委员会需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选举委员会又是啥东东呢?这是一个拥有1200名委员的机构,现时香港的行政长官就是由它选举产生的,只要得到他们当中601人的支持候选人便可以当选。而恰恰是这个选举委员会被许多港民认为没有代表性。
为什么说这个选举委员会缺乏代表性?关于这个问题香港中文大学梁启智先生说的比较清楚:“首先,香港现时有超过350万选民可以在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当中投票,但是可以直接参与产生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却不足24万。也就是说,一开始就已经有300多万人是这个选举委员会所代表不了的。”“再细看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则发现它的代表性是极不平均的。举个例,委员会当中有30人是教育界的代表,由中小学的教职员选出,而登记在教育界的选民共有81831人。委员会当中又有60人是渔农界的代表,香港是一个现代城市,渔农业只占人口和经济产量很少的部分,现在只有4千多人的工作是和渔农业相关的,但渔农界的代表却竟然比教育界多一倍。更大问题的是这4千多名渔农业工作者其实是没有资格投票选出那60个代表的,只有政府认可的158个‘投票人’才有资格。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要这样分配,谁才有资格成为‘投票人’,基本上都是上届政府说了算,这点就足以决定这个委员会的组成不可能是公平的。”
不难想像,按照人大的决定,既然提名委员会不是由香港选民普选产生的,而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的,也就是按照人为的界别划分,由不到选民总数7%的功能界别选民选出的,在提名候选人时,它代表的当然只能是直接选举了它的那部分不足24万的选民的意见,另外300多万人的意见却是它代表不了的。试想,由这样一个只反映少数人意志的提名委员会,以实质提名的方式,独断地决定特首候选人的人选,是不是将会把300多万人中意的许多候选人排除在提名之外,让大多数选民只能在少数人划定的候选人圈子里画圈打钩?这岂不等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的被选举权,进而剥夺了他们自主选任特首的权利吗?这样的普选又怎么可能是得到多数香港选民认同,基于其普遍意志的真普选呢?
而且,由于特首候选人须得到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这就完全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同一批过半数的提委会成员,提名2至3名施政纲领一致,或者属于同一阵营的候选人。而这样一来,随后进行的所谓“普选”,就完全沦为对全体香港选民的嘲讽和愚弄。换句话说,350万选民所参与的将不是一场真正的选举,而是变相被迫一起当群众演员,为已经内定的候选人当橡皮图章。难怪有不少港人表示:“宁愿原地踏步,也不要行差踏错”。
再回到本文开头的那段引文,依照它的立场来看北京规划的普选,如果这不是发生在回归之后的香港,而是发生在当年的民国,我相信《新华日报》一定会斥之为“假普选”,或者“普选秀”。但事实上它并不发生在民国,而是将发生在香港。以昔日的立场来看其今天的现实,中共当年反对的恰是它现在所干的,这是不是很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