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到访阿根廷,中共使馆组织暴徒阻挠和攻击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对此阿根廷警方及时进行了制止,并加强了对法轮功学员的保护。在中共暴徒屡次攻击法轮功学员的情况下,阿根廷警方逮捕了指挥并亲自参与攻击的中共大使馆副武官。这则消息引起世界的关注。
作为一个大使馆官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怎么能够做出如此卑鄙粗野的行动?当然,他是受到其主子的指使。在中共高层内斗正被全世界关注的时候,也就是对法轮功欠下血债的江派势力被大力清扫的情况下,他却在海外替江家帮张目,他是在欢迎习近平,还是在利用攻击法轮功制造国际事端从而给习近平制造难堪?
中共这些政治派系斗争我们姑且不讲,但就这个不自量力的副武官的行为来讲,按照中共的法律来讲,他可是实实在在的犯下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行。他所利用的组织表面看是当地“华人超市协会”及“福建同乡会”。这些组织为什么能受他的调遣?他一个人能有那么的能力吗?说白了,这些组织及其人员是受到了中共的利用。中共作为一个组织具备了所有邪教组织的特征,比如精神控制、教主崇拜、党性高于一切、宣誓加入其组织并不谁退出、随时为其准备着献出生命等。即使这些被利用攻击法轮功的人没有加入过中共,但是出于对中共的畏惧,中共派人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不敢不干什么。所以从实质上说,中共使馆的这次破坏行动利用的就是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它不打着中共使馆的名义它什么都做不来,而这个中共使馆只是中共邪教组织在海外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已。
这个副武官所破坏的是阿根廷的法律实施。人家的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不让法轮功学员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他就犯下了破坏人家法律实施的罪行。所以说,这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最符合这个中共副武官。
当然,阿根廷没有这样的罪名。对人家来讲,那是破坏人权。这样的罪名只有那些邪教国教化了的国家才会有。这样的国家因为执政党本身就是一个邪教组织,所以,它会把和自己宗旨不一样的组织当成邪教来打击。这样的国家只能是现在的中国。
中共为在法律层面上迫害法轮功,专门制定了一条邪恶的法律,既“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然而,令中共自己也站不住脚的是,在中国的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将法轮功定为x教的条款。就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与公安部所列出的十四种x教中,也都将法轮功排除在外。
可是中共江泽民流氓集团为迫害法轮功,却在其政策中将法轮功定为了x教。江泽民在出访法国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x教”。中共的各级报刊也纷纷以此为标题诬陷法轮功。那么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说,江泽民与其爪牙将法轮功定为x教,并对其迫害,实质就是在犯罪。
许多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面对中共强加的罪名质问:你说我利用x教组织,我利用了什么x教组织?如果说法轮功是x教,请拿出法律依据来。说我破坏了法律实施,我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我一个平头老百姓,我有什么能力能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我们看几个具体的例子: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法轮功学员张春秋在湖南财经学院被绑架,在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恶警王铁军让牢头往死里整他。将近八个月后,张春秋遭非法开庭。法庭上张春秋问公诉人丁一:“什么叫犯罪?我是不是一个公民?何谓x教组织与破坏法律实施罪?请当庭给予法律解释。”
面对张春秋的质问,公诉人丁一只能保持沉默。法官催问丁一两次回答张春秋的提问,丁一脸色膨胀得紫里发黑,也没有回答上来。最后法官说:“国家法律不健全,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公诉人回答不了“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的内涵及所指。他怎么回答不了?因为回答出来的话,和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一对照,就无法对法轮功学员判刑了。法官以“法律不健全”来敷衍,但是他说得倒也明白,“现在是党权代法”的时代。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原淮安市北京路中学、第九中学物理教师王士新,为修炼法轮功的妻子左康伟作无罪辩护。王士新说:“左康伟是个只有文革期间的初中文化水准、靠给人打扫卫生、发广告维持生计的普通妇女,平时不看报,不看新闻,连国家有哪些法律都不知道,她有什么样的能力使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实施?事实上,能够使法律法规在中国或某地区不能实施的只有各级党委和政府。如某地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私自增加税率,从而使税法在该地不能实施,即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面对王士新的辩护,公诉人哑口无言;法官忐忑不安,匆匆宣布休庭,一边抱怨不该接法轮功案子,一边急速离去。
这是一个普通公民为修炼法轮功的妻子所做的辩护。我们再来看看律师是怎样辩护的。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云南省禄丰县法院对四位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刘晓萍、刘翠仙、彭学萍、冉晓曼进行非法庭审,并当庭非法宣判四人七年半到十年重刑。如此重判的理由只是因为她们在禄丰县妥安镇向村民们赠送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神韵光碟。法庭上,律师对法庭人员严正指出:“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到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整个过程证明,四位法轮功学员并没有犯罪,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今天所有参与庭审的公检法人员,你们才是破坏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刑诉法》、《法官法》、《律师法》等。你们明知我们的当事人无罪,却要假借法律治她们的罪,你们才是在真正犯罪。”
中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那么,江泽民流氓集团及其爪牙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就是在利用着中共这个x教组织,破坏着中国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信仰与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实施。明明是自己在犯罪,却在用自己所犯罪行的名称来栽赃对方,世界上还有比这更邪恶和无耻的吗?